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子健,绰号“阿健”,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被决定在其住所,后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博,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南从,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冷英华,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志敏,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汉宏,绰号“阿B”,男,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曜晖,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义鹏,绰号“阿和”,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倪莎、邝君华,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古少佳,绰号“阿佳”,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朱强,绰号“阿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石磊,绰号“阿凯”,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发立,曾用名“吴仕伟”,绰号“阿立”,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熊川,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诉讼记录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380号、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子健及其辩护人陈小博,被告人胡南从及其辩护人冷英华,被告人周汉宏及其辩护人谢曜晖,被告人何义鹏及其辩护人倪莎、邝君华,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2016年3月份起,以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为首,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为骨干,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和林某、曾某、阿壕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团伙成员的犯罪集团为了谋取澳门赌场老板给予的利益,在珠海市对在澳门赌博欠债的赌客实施了大量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告人肖子健和澳门负责提供“欠单”(在澳门赌场赌博欠债的客人)的“龙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胡南从商定,由被告人肖子健、被告人胡南从负责向赌客追讨债款,并根据追回债款的数额大小收取10%至20%的费用,然后被告人肖子健按照三七开的比例分成给被告人胡南从,再由被告人胡南从分配给被告人周汉宏等人。“龙某”每次还会提供活动经费3000元港币及POS机、汽车等工具。被告人肖子健接到“龙某”发出的“欠单”信息后,把“欠单”信息交给被告人胡南从,被告人胡南从安排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等人在珠海关口接到“龙某”手下带出关口的赌客后,在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等地对赌客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期间主要使用POS机收取欠款,“龙某”收到钱后,由被告人肖子健通知被告人胡南从安排放人,并由被告人肖子健按之前约定向“龙某”收取费用分配给团伙成员。为了顺利追讨债款,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和林某、曾振烊、阿濠等人对欠债赌客采取了用头套等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经审查,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领导、参与的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4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赵某1在澳门被几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了5日,并于2016年3月9日下午2时许被三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和曾振烊(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和曾振烊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赵某1联系家属汇款还钱。赵某1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84)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26603050658111)刷卡收钱。2016年3月11日下午,赵某1在珠海一偏僻地方被释放。
2.2016年4月2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艾某1在澳门被一名赌场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4月28日早上8时许被带到珠海市横琴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市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何义鹏、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等人用头套蒙眼、捆绑、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艾某1联系家属汇款还钱。艾某1家属汇款到其账户(62×××94)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等人用POS机刷卡收钱。2016年4月29日晚上10时许,艾某2在界涌一公路边被释放。
3.2016年5月1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刘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次日上午9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朱强及林某后,被一直控制在小轿车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朱强及林某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刘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刘某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59)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朱强及林某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8760D050510036)刷卡收取了人民币33000元。当天晚上,刘某在珠海的一郊区被释放。
4.2016年5月15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彭某在澳门被二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一名男子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彭某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彭某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16)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8760D050510036)刷卡收取了人民币77000元。2016年5月17日下午,彭某在南溪村附近一公路边被释放。
5.2016年5月24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李某1在澳门被李某5(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带到珠海市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李某1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李某1家属及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49)后,被告人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等人用李某1银行卡收钱。2016年5月30日下午,李某1在界涌一公路边被释放。
6.2016年6月12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吕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6月15日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石磊及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石磊与另三名男子(另案处理)等人用眼罩蒙眼、殴打、捆绑、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吕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吕某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70)后,被告人周汉宏、石磊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276000元。2016年6月18日,吕某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7.2016年6月1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黄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6月18日17时许被三名男子(另案处理)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古少佳及盘启锋(另案处理)与另二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被告人肖子健已在小棚屋内。期间,被告人肖子健、古少佳及盘启锋等人用眼罩蒙眼、捆绑、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黄某1联系亲戚朋友还钱。黄某1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37)后,被告人肖子健、古少佳及盘启锋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171000元。2016年6月19日晚上6时许,黄某1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8.2016年6月3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陈某1在澳门被王某2、谭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7月2日下午6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两名男子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陈某1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陈某1父母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44)后,被告人何义鹏、古少佳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222000元。2016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陈某1在广州机场附近一公路边被释放。
9.2016年6月3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贺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7月1日10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吴发立、石磊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吴发立、石磊、朱强等人用眼罩蒙眼、殴打、捆绑、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贺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贺某的员工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55)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吴发立、石磊、朱强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7000元。当日14时许,贺某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10.2016年7月2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王某3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何义鹏、吴发立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肖子健、何义鹏、吴发立和另一名男子等人用眼罩蒙眼、捆绑、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王某3联系亲属汇款还钱。王某3亲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07)后,被告人肖子健、何义鹏、吴发立等人用POS机(号码: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8000元。2016年7月29日下午3时许,王某3在一路边被释放。
11.2016年7月3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周某1在澳门被一名自称其江西老乡的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及林某(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石磊及林某等人用墨镜蒙眼睛、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周某1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周某1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76)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石磊及林某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8000元。当日晚上9时许,周某1在中山坦洲一立交桥处被释放。
12.2016年8月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赵某2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当晚8时许被二名男子(另案处理)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胡南从、朱强、吴发立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胡南从、朱强、吴发立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赵某2联系亲属汇款还钱。赵某2亲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08)后,被告人胡南从、朱强、吴发立等人用POS机(号码: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440000元。2016年8月8日晚上7时许,赵某2在一路边被释放。
13.2016年8月13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龚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8月14日晚上6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及谭某和另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后,被带进一辆黑色轿车里面。期间,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及谭某和另一名男子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龚某1联系亲属朋友汇款还钱。龚某1的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14)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及谭某等人用POS机刷卡收取了人民币44000元,还用龚某1银行卡取款人民币6000元。当日晚上11时许,龚某1在一路边被释放。
14.2016年8月19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程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及熊川、林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和林某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程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程某家属汇款到其账户(62×××25)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及熊川、林某等人在ATM机上取钱及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47850元。2016年8月25日中午,程某在靠近江门的一工地被释放。
15.2016年9月8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邱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9月9日10时许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周汉宏、古少佳、朱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肖子健、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石磊等人用眼罩蒙眼、捆绑、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邱某1还钱,并拿邱某1工商银行卡(62×××09)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8000元。当日晚上6时许,邱某1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16.2016年10月2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陈某2在澳门被人看管,并于2016年10月3日被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在拱北口岸对面一间假日酒店被控制了二天。在酒店里,陈某2被逼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分别转了人民币18000元、10000元、5000元给名为殷志强的人。2016年10月5日,陈某2被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石磊、熊川等人后,在小轿车里被关了一夜,后又将其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石磊、熊川等人用眼罩蒙眼、电棍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陈某2联系家属汇款还钱。陈某2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77)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石磊、熊川等人用POS机刷卡收钱,并用陈某2的卡号为62×××21的银行卡取走1000元。2016年10月6日,陈某2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17.2016年12月1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周某2在澳门被一名湖南籍女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2时许被该女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在拱北口岸附近一间酒店的房间内被该女子及二名男子(另案处理)控制了20小时。后该女子与此二名男子将周某2交给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熊川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熊川和另一名男子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周某2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周某2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82)后,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熊川等人用周某2银行卡取钱及用POS机(代码号:88760D050510036)刷卡收钱。2016年12月16日下午,周某2在珠海一不知名地方被释放。
18.2016年12月1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罗某在澳门被谭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12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带到我市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及阿濠(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高新区轻轨珠海北站附近一处公路的尽头。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及阿濠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罗某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罗某家属及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26)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及阿濠等人用POS机刷卡收钱。被告人古少佳还用罗某的银行卡在金某2金峰中路的银行取款人民币2100元。2016年12月18日下午5时许,罗某在一公路边被释放。
二、被告人肖子健领导、参与的其他犯罪事实:
1.2015年10月2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168万元人民币的被害人王某1在澳门被几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5年10月28日晚上6时许,被黄某3、王某4(均另案处理)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及盘启峰、黑鬼、肥仔(均另案处理)后,被用一辆黑色小轿车带到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十二队的一鱼塘活动板房内,被告人肖子健及肖某1、肖某2、盘启峰、肥仔、明佬(均另案处理)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王某1联系亲属汇款还钱,并在2015年10月30日、31日轮流开车挟带王某1在板芙镇、坦洲镇、顺德市兜转,逼迫其还钱。王某1的父亲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05)后,被告人肖子健等人用POS机刷卡收取了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王某1在珠海机场被释放。
2.2016年3月1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金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3月19日早上9时许被带到珠海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四名男子(另案处理)后,被用一辆黑色小轿车带到一处有砖头的房间里。期间,四名男子用眼镜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金某1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金某1朋友汇款到其账户(62×××55)后,四名男子用POS机刷卡收钱(代码号:836603059980957)。2016年3月20日,金某1在江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3.2016年8月1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李某2在澳门被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8月17日中午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王某2、谭某、肖某2、盘启锋(均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将其带到野外关了一个晚上。期间,王某2、谭某、肖某2、盘启锋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李某2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李某2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27)后,王某2、谭某、肖某2、盘启锋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9980957)刷卡收钱。2016年8月18日早上,李某2在广州白云机场被释放。
4.2016年12月中旬,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李某3在澳门被二名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并于2016年12月23日被带到横琴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被告人熊川及王某2与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熊川与王某2及另二名男子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李某3联系家属汇款还钱。2016年12月25日晚上,被害人李某3在珠海机场附近被释放。
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被抓获;2017年2月6日,被告人肖子健主动投案;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吴发立被抓获;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胡南从主动投案;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石磊被抓获;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何义鹏被抓获;2017年9月3日,被告人熊川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等人伙同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为帮助澳门赌场追讨债务,多次采用捆绑、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肖子健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中的第7、10、15单,其没有直接到现场。
被告人肖子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肖子健与胡南从等人并不是犯罪集团,也并不是犯罪集团首脑,其与其他人只存在合作关系,并不能因为合作关系稳定就认定其是组织。指控肖子健是集团首脑,需证明其对其余被告人的分工有决策力和利益分配,但本案缺乏相应证据。三、被告人肖子健介绍催款业务给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应该是从犯。四、被告人肖子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虽然辩护人对其犯罪地位提出异议,但并不影响其供述的真实性,应认定为自首。五、被告人肖子健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义鹏辩称其只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一部分犯罪事实的第2、4单,其他事实没有参与。其于2016年5月23日已经离开该团伙,没有再参与。
被告人何义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何义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指控被告人何义鹏非法拘禁被害人龚某1的犯罪事实,证据存疑。1、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七条规定,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2、本案被告人何义鹏通过提供其朋友周某3萍的联系方式,在周某3萍手机的朋友圈上发现上述指控的案发时间,被告人何义鹏在其老家广西钦州。在百度地图上自驾按珠海市区至广西钦州市区导航的路程全程高速且不停歇的情况下是7个小时左右,如果坐动车的情况下需接驳至广州南站再乘至广西钦州前后紧凑连接的也需7小时左右的时间才能到达广西。故,被害人龚某1被拘禁时,被告人何义鹏极大可能不在案发现场,请合议庭调查。3、同案犯胡南从的供述中提及何义鹏在做了三、四单之后就离开了;同案犯石磊供述“收债的过程一开始是何某负责,后来何某不做了,走了,就由B某带队负责”均提到被告人何义鹏离开的事实。4、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何义鹏具体案件事实,其称是2016年5月20几号离开珠海的,回去广西了……。其本人也多次提到其只参与了2、3次,且在5月20几号离开珠海。6、被害人龚某1辩认何义鹏是对我实施蒙眼的人。被害人的辩认笔录是在案发后接近8个月后做出的,按《起诉书》上的发案时间是2016年8月14日晚上6时许至当天晚上11时许,前后5个小时且在夜晚发案的,视线欠佳,另外同案犯均供述是何义鹏开车,但被害人却辩认出何义鹏对其实施蒙眼,故被害人的辩认存在错认可能性较大。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义鹏非法拘禁被害人龚某1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为支持其辩护观点,当庭提交以下证据:被告人何义鹏于2016年8月13日所发微信朋友圈截图,当天其朋友圈定位显示在钦州古力街市场。
被告人古少佳辩称:1、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一部分犯罪事实的第2、4、5、7、8、15单,其没有与肖子健、胡南从一起实施,也不认识盘启峰。2、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石磊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一部分犯罪事实的第15、16单,其在七八月份已离开珠海。
被告人熊川辩称其没有参与我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二部分犯罪事实的第四单。
被告人胡南从、周汉宏、朱强、吴发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认罪。
被告人胡南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胡南从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胡南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三、被告人胡南从的主观恶性较小。四、被告人胡南从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五、本案的受害人均没有重伤、死亡或伤残的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并结合被告人自首、悔罪、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符合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
被告人周汉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周汉宏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周汉宏不是本案的筹划者和组织者,他是收到其上头的指挥而去做事的。二、被告人周汉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被告人周汉宏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情节,本着惩教相结和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领导、参与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份起,以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为首,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为骨干,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和林某、曾某、阿壕等人为团伙成员的犯罪集团为了谋取澳门赌场老板给予的利益,在珠海市对在澳门赌博欠债的赌客实施了大量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告人肖子健和澳门负责提供“欠单”(在澳门赌场赌博欠债的客人)的“龙某”及被告人胡南从商定,由被告人肖子健、被告人胡南从负责向赌客追讨债款,并根据追回债款的数额大小收取10%至20%的费用,然后被告人肖子健按照三七开的比例分成给被告人胡南从,再由被告人胡南从分配给被告人周汉宏等人。“龙某”每次还会提供活动经费3000元港币及POS机、汽车等工具。被告人肖子健接到“龙某”发出的“欠单”信息后,把“欠单”信息交给被告人胡南从,被告人胡南从安排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等人在珠海关口接到“龙某”手下带出关口的赌客后,在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等地对赌客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期间主要使用POS机收取欠款,“龙某”收到钱后,由被告人肖子健通知被告人胡南从安排放人,并由被告人肖子健按之前约定向“龙某”收取费用分配给团伙成员。为了顺利追讨债款,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和林某、曾振烊、阿濠等人对欠债赌客采取了用头套等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经审查,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4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赵某1在澳门被几名男子看管了5日,并于2016年3月9日下午2时许被三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等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赵某1联系家属汇款还钱。赵某1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84)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26603050658111)刷卡收钱。2016年3月11日下午,赵某1在珠海一偏僻地方被释放。
2.2016年4月2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艾某1在澳门被一名赌场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4月28日早上8时许被带到珠海市横琴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市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何义鹏、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等人用头套蒙眼、捆绑、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艾某1联系家属汇款还钱。艾某1家属汇款到其账户(62×××94)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等人用POS机刷卡收钱。2016年4月29日晚上10时许,艾某2在界涌一公路边被释放。
3.2016年5月1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刘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次日上午9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朱强等人后,被一直控制在小轿车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朱强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刘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刘某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59)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朱强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8760D050510036)刷卡收取了人民币33000元。当天晚上,刘某在珠海的一郊区被释放。
4.2016年5月15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彭某在澳门被二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一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一名男子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彭某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彭某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16)后,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8760D050510036)刷卡收取了人民币77000元。2016年5月17日下午,彭某在南溪村附近一公路边被释放。
5.2016年5月24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李某1在澳门被一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带到珠海市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李某1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李某1家属及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49)后,被告人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等人用李某1银行卡收钱。2016年5月30日下午,李某1在界涌一公路边被释放。
6.2016年6月12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吕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6月15日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石磊及另一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石磊与另三名男子等人用眼罩蒙眼、殴打、捆绑、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吕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吕某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70)后,被告人周汉宏、石磊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276000元。2016年6月18日,吕某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7.2016年6月1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黄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6月18日17时许被三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几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市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几名男子用眼罩蒙眼、捆绑、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黄某1联系亲戚朋友还钱。黄某1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37)后,上述几名男子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171000元。2016年6月19日晚上6时许,黄某1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8.2016年6月3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陈某1在澳门被二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7月2日下午6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两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何义鹏、古少佳和另两名男子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陈某1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陈某1父母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44)后,被告人何义鹏、古少佳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钱。2016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陈某1在广州机场附近一公路边被释放。
9.2016年6月3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贺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7月1日10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吴发立、石磊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吴发立、石磊、朱强等人用眼罩蒙眼、殴打、捆绑、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贺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贺某的员工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55)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吴发立、石磊、朱强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7000元。当日14时许,贺某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10.2016年7月2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王某3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吴发立等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吴发立和另一名男子等人用眼罩蒙眼、捆绑、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王某3联系亲属汇款还钱。王某3亲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07)后,被告人吴发立等人用POS机(号码: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8000元。2016年7月29日下午3时许,王某3在一路边被释放。
11.2016年7月3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周某1在澳门被一名自称其江西老乡的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等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石磊等人用墨镜蒙眼睛、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周某1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周某1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76)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石磊等人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8000元。当日晚上9时许,周某1在中山坦洲一立交桥处被释放。
12.2016年8月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赵某2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当晚8时许被二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胡南从、朱强、吴发立和另一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胡南从、朱强、吴发立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赵某2联系亲属汇款还钱。赵某2亲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08)后,被告人胡南从、朱强、吴发立等人用POS机(号码:836603059980957)刷卡收取了人民币440000元。2016年8月8日晚上7时许,赵某2在一路边被释放。
13.2016年8月13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龚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8月14日晚上6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及另外几名男子后,被带进一辆黑色轿车里面。期间,被告人周汉宏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龚某1联系亲属朋友汇款还钱。龚某1的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14)后,被告人周汉宏等人用POS机刷卡收取了人民币44000元,还用龚某1银行卡取款人民币6000元。当日晚上11时许,龚某1在一路边被释放。
14.2016年8月19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程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等人后,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程某联系家属汇款还钱。程某家属汇款到其账户(62×××25)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等人在ATM机上取钱及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47850元。2016年8月25日中午,程某在靠近江门的一工地被释放。
15.2016年9月8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邱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9月9日10时许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朱强等人被用小轿车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朱强等人用眼罩蒙眼、捆绑、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邱某1还钱,并拿邱某1工商银行卡(62×××09)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0510041)刷卡收取了人民币88000元。当日晚上6时许,邱某1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16.2016年10月2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陈某2在澳门被人看管,并于2016年10月3日被两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在拱北口岸对面一间假日酒店被控制了二天。在酒店里,陈某2被逼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分别转了人民币18000元、10000元、5000元给名为殷志强的人。2016年10月5日,陈某2被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石磊、熊川等人后,在小轿车里被关了一夜,后又将其带到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石磊、熊川等人用眼罩蒙眼、电棍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陈某2联系家属汇款还钱。陈某2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77)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石磊、熊川等人用POS机刷卡收钱,并用陈某2的卡号为62×××21的银行卡取走1000元。2016年10月6日,陈某2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17.2016年12月10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周某2在澳门被一名湖南籍女子看管,并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2时许被该女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在拱北口岸附近一间酒店的房间内被该女子及二名男子控制了20小时。后该女子与此二名男子将周某2交给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熊川和另一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熊川和另一名男子等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周某2联系家属汇款还钱。周某2家属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82)后,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熊川等人用周某2银行卡取钱及用POS机(代码号:88760D050510036)刷卡收钱。2016年12月16日下午,周某2在珠海一不知名地方被释放。
18.2016年12月1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罗某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12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带到我市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及阿濠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高新区轻轨珠海北站附近一处公路的尽头。期间,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及阿濠等人用头套蒙眼、恐吓、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罗某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罗某家属及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26)后,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熊川及阿濠等人用POS机刷卡收钱。被告人古少佳还用罗某的银行卡在金某2金峰中路的银行取款人民币2100元。2016年12月18日下午5时许,罗某在一公路边被释放。
二、被告人肖子健领导、参与的其他犯罪事实:
1.2015年10月2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168万元人民币的被害人王某1在澳门被几名男子看管,并于2015年10月28日晚上6时许,被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二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及几名男子后,被用一辆黑色小轿车带到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十二队的一鱼塘活动板房内,被告人肖子健及几名男子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王某1联系亲属汇款还钱,并在2015年10月30日、31日轮流开车挟带王某1在板芙镇、坦洲镇、顺德市兜转,逼迫其还钱。王某1的父亲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05)后,被告人肖子健等人用POS机刷卡收取了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王某1在珠海机场被释放。
2.2016年3月17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金某1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3月19日早上9时许被带到珠海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四名男子后,被用一辆黑色小轿车带到一处有砖头的房间里。期间,四名男子用眼镜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金某1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金某1朋友汇款到其账户(62×××55)后,四名男子用POS机刷卡收钱(代码号:836603059980957)。2016年3月20日,金某1在江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3.2016年8月16日,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李某2在澳门被一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8月17日中午被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几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将其带到野外关了一个晚上。期间,上述人员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李某2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李某2朋友汇款到其银行账户(62×××27)后,几名男子用POS机(代码号:836603059980957)刷卡收钱。2016年8月18日早上,李某2在广州白云机场被释放。
4.2016年12月中旬,在澳门赌场欠债的被害人李某3在澳门被二名男子看管,并于2016年12月23日被带到横琴口岸过关,交给被告人肖子健安排的几名男子后,被用小轿车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上述人员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迫李某3联系家属汇款还钱。2016年12月25日晚上,被害人李某3在珠海机场附近被释放。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肖子健主动到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投案,同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决定在其住所监视居住,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肖子健于2017年2月6日主动到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被抓获;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吴发立被抓获;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胡南从主动投案;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石磊被抓获;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何义鹏被抓获,2017年9月3日,被告人熊川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朱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笔录
1.被告人肖子健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内容:我是于2017年2月6日早上9时许,到高新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的。我有参与非法拘禁的行为。
2014年我在澳门赌场做“叠码仔”时认识“龙某”,“龙某”在赌场的角色是放高利贷和“叠码仔”,我们认识之后他知道是我中山三乡人,就跟我商量问我愿不愿意回中山、珠海等地组织人员帮他催收赌客的欠款,催收成功10万元港币我可以拿到20%的利润,10万以上港币到40万元港币我可以拿成15%的利润,40万元港币以上我可以拿到10%的利润,作案的车辆由他提供,每单的活动经费3000元港币由他提供,收款的POS机也由他提供,我一听效益很可观,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叫了三个老乡一起帮忙收赌债,做了两、三个赌客后就被中山市三乡公安分局抓获了,后来我这个收赌债团队就解散了,但我跟“龙某”一直都有联系,他也经常叫我重新组织人员帮他在中山、珠海等地收赌债,我因为非法拘禁被中山市三乡公安分局抓获了,所以我就不想自己出面去干了。
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我在中山市的一间酒吧遇上胡南从,胡南从当时带着几个小弟,然后我们就一起商量,决定由我从澳门接单,接那些欠钱的赌客,然后带回珠海交给胡南从的人,胡南从负责逼赌客还钱,获利我们共同分配。我占三成,他占七成。每次做完事情,等“龙某”将我的分成给我之后,我都会第一时间将我从“龙某”中拿到的分成的七成给胡南从。我跟“龙某”、胡南从的合作模式跟之前我跟“龙某”合作的模式是一样的。
胡南从不认识“龙某”,“龙某”是我个人资源,让胡南从认识“龙某”之后就没有我什么事情了,所以我是不会介绍胡南从认识“龙某”的。
我的上线是“龙某”,我的下线是胡南从,胡南从下面还有很多马仔。古少佳、周汉宏都是胡南从的马仔,我有他们的联系电话,我曾经吩咐他们接澳门赌客。有时我打电话给胡南从时,胡南从跟我说他不方便,让我直接跟他的下线古少佳、周汉宏安排工作就可以了,并且告诉我他们的联系电话,所以有几次我都是直接跟古少佳、周汉宏联系的。我能指认出来他们。
一有赌客龙某会打电话通知我接赌客的时间和赌客所欠金额,我会第一时间通知胡南从安排人去接,有时候他会让我直接联系他手下古少佳、周汉宏。把赌客接走后,胡南从带小弟把赌客关到金某2山上去,然后用威胁或者殴打的办法让赌客还钱,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不过我也多次告诉胡南从,让他们别打赌客或者别打得那么狠。赌客不能归还赌债的话,要将赌客的证件、欠条等扣下交给我,我再交给“龙某”。我有跟胡南从交待每个客人最多只能关两天、三天,三天一过必须放人,否则会出事。胡南从跟我说过他们将客人关押在金某2跟三乡交界的山上,我从来都没有去过。我不会与赌客见面的。
每次有赌客时,我都会将“龙某”给我的POS机交给胡南从管理,并教他使用方法。赌客收到家里的汇入银行卡的钱后,胡南从会自己或安排人将赌客的银行卡能过刷卡方式将赌客所欠的赌债刷到“龙某”捆绑的银行卡内,赌客要刷多少人民币,每次“龙某”都会注明的。用POS机刷卡后,胡南从手下会打电话给他,他再打给我,我再打电话给龙某,龙某确认后打电话给我,我再打给胡南从,胡南从打电话给他手下的人,放人。第二天,“龙某”会将我的分成转账到我本人开户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有时也会给我现金。另外每一单,龙某安排人带赌客过关,会带给3000元港币的相关费用和赌客的证件。这些会交给关口接人的那些人。3000元港币是胡南从手下实施非法拘禁时,需要的加油、吃饭、买烟和喝水等费用。
我们追债用过三辆车,分别是一台白色现代车、一台雅阁,一台天籁,都是由“龙某”提供的,除天籁还在胡南从那里外,另外两台车已交回给“龙某”。经常换车是因为不想被警察注意、盯上。我交给胡南从的单有六、七十单;收数用的三台POS机都是龙某给的,是一台一台给的,一台用一段时间就收回去换另外一台;带赌客过关的人是胡南从手下与他们联系的。
公安机关从我住处扣押的黄色封面的A650页螺旋装订本,是我用来记录我通过胡南从组织人员帮“龙某”在中山、珠海等地催收赌客、赌债的基本情况,这些都是我自己亲笔书写的,记录了从2016年03月12日到2016年12月21日催收的赌客的情况,每个星期都有100多个左右,催收的金额有1500多万元,按两成比例我能分300万元左右,我跟胡南从3:7分成,我大概分了有90多万元,钱我都用在生活上,花完了。
每一张A650页螺旋装订本都记录了赌客的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数额、时间、澳门关系、标记等。每一次有赌客的赌债需要催收时,“龙某”都会将赌客的姓名、借款数额,时间、澳门关系等通过短信的方式发给我,比如2016年3月12日的这一单,赌客的姓名是赵某1、借款数额24.5万港币,澳门关系是大龙客,我收到短信之后,吩咐胡南从安排人员去催收,催收完之后,我就按照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数额、时间、澳门关系等用笔在每一张A650页螺旋装订本记录清楚方便跟“龙某”对帐。
澳门关系中有大龙客、鸡远客、烂交、四眼辉等这些人我都不认识,都是“龙某”发短信给我时就有的,具体什么意思要问“龙某”才知道。我的装订本标记中有*标记,是因为收钱过程中有些赌客是相当不配合的,虽然最后都归还钱了,但从语言字眼中都表示要报警,报复等等,遇到这种客人时,胡南从都会第一时间告诉我,我在他旁边做一个标识*,标识的目的就是让自己将客人记清楚,之后再通过朋友查一下看对方是否报警,如果发现客人报警了就先出去躲一段时间,如果没有报警就继续安排他们做。
肖子健辩认了公安机关从其被扣押德黄色封面A650页螺旋装订本的整理出来的三张A4纸(上面标识肖子健、胡南从等人从2016年03月12日2016年12月21日帮“龙某”在中山、珠海等地催收的赌客的情况)指出,公安机关整理出的三张A4纸上的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数额、时间、澳门关系、标记等情况跟其本人亲笔记载在A650页螺旋装订本的情况完全符合,对公安机关整理的数据表示认同。确认上面打√的二十九个人名是其交给胡南从做的单上面的赌客,他们都是被胡南从实施非法拘禁的人。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胡南从、古少佳、周汉宏、朱强等人。
2.被告人胡南从的供述和辩解。
内容:我是于2017年3月9日早上8时许,到高新公安分局金某2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我有参与非法拘禁的行为。
2016年年初的时候,我在中山市三乡镇的一间酒吧见到了肖子健,肖子健和我认识有两三年了,他是三乡本地人,当时他说有人欠他的钱,有单据的,问我能不能收,当时和我在一起的有“B某”(周汉宏),“B某”说有单据就拿过来,帮他去收钱。过了一个月时间,肖子健开一辆黑色的雅阁轿车到我的布行,让我把这车交给周汉宏他们收钱的时候使用,之后肖子健又给我们一台黑色日产天籁轿车。肖子健那时候说他信不过周汉宏他们,怕周汉宏他们收钱后不给,肖子健决定让我负责联系周汉宏和给他们发工资。
2016年3、4月份,肖子健打我电话,说让“B某”他们试一下收钱,我就通知了周汉宏,叫“周汉宏和肖子健联系,结果两个多小时后,周汉宏、古少佳就开车回来了,说很顺利,接到客人后,客人打电话回去,钱很快就汇过来了,这次收了8.8万元的人民币。肖子健给了我们6000元人民币,我分得1000元钱,其他的钱周汉宏他们拿去了。
第一次后,我们觉得肖子健分给我们的钱少了,就说不做了,肖子健就找了我和周汉宏谈,谈好以后收钱成功10万元港币,肖子健向上面的老板拿回15%的利润,这15%的利润扣除880元钱刷卡费要分30%给肖子健,剩下70%给我。我负责吃喝、加油等费用后再给周汉宏他们发工资,超过10万港币的就分10%的利润。
如果收10万元钱港币回来,我给周汉宏1000元人民币吃饭加油的费用,另外周汉宏基本都是带三个小弟开工,我按每人1500-1800元钱工资给他们。如果收20万元钱港币回来,我会给周汉宏他们每人2000-2200元钱工资。
我的上线是肖子健,我的下线是周汉宏,周汉宏带了几个人,我认识古少佳、阿某5(熊川)、朱强等几人。肖子健交待我们要看好客人,千万别让客人自杀或者自残。每次收钱成功的第二天,他都会自己拿现金过三乡给我。我从肖子健那里收了20多次钱,基本上都是收10万港币的欠数。我获利有4万多元人民币。钱已经用完了。
周汉宏他们通常把客人带到金某2那洲村的一个山边棚子里,然后让客人打电话给家人汇钱。骂人是有的,打人我就不知道了,我很少去他们拘禁客人的地方。我去过那三次,都是肖子健叫我送POS机去的,有一次是2016年年中的时候,我去到那洲村山边那个棚子,见到一个海南的男子,他欠了20万港币,我当时也和他谈了,叫他还钱,他叫人汇了2万元人民币过来,后来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我们收债先用的是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用了1-2个月,后来给我们一辆白色的现代轿车,用了两个月做了两单,在2016年9、10月肖子健又给我们一辆黑色的日产天籁轿车,这辆车就一直用到今年1月。后来我们的人被警察抓了,这车我就不知道去向了。
我知道参与这事的有周汉宏、古少佳、朱强、阿某1(吴发立)、熊川、阿某2(石磊)、何义鹏。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南从辨认出“B某”是周汉宏、“阿某1”是吴发立、熊川、“阿某2”是石磊,并辨认出古少佳、朱强、何义鹏,肖子健。
3.被告人周汉宏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以来,我为了给人收账,同阿和(何义鹏)、阿某3(古少佳)、阿某4、阿某1(吴发立)一起参与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我们主要用非法拘禁手段为人收债,就是把在澳门赌博输钱后找人借钱的人,从关口接到后,逼他们打电话给家人要钱。澳门那边以一个叫阿某8的为主,他委托胡南从,胡南从就打电话给我,我找几个兄弟一起去接人。带到车上后用眼罩蒙住,带到偏僻地方,有时把人捆绑住恐吓,钱到帐后就用胡南从给我的POS机刷走欠条上的金额,刷完后把人放走。胡南从把POS机收回去,给我们按单分钱。我刚开始做的时候是跟着何义鹏,胡南从接单后找何义鹏,何义鹏再找我们做。后来胡南从就不找何义鹏了,直接找我,我再找人一起做,事成后分钱。一般做成一次我们每人分1000元,没做成的话也会给我们1000元做开支。
我们用于作案的车辆是澳门的阿某8提供的,听说是一些抵债的车,有时会还,我们用过现代、本田和天籁的小车,POS机是每次作案前胡南从提供的,刷完钱就还回给胡南从。听胡南从说POS机是阿某8提供的,有时换,前后换过两三次了。还有用来捆绑的胶带、绳子和蒙眼的眼罩,是何义鹏之前准备的。何义鹏走后就一直留下来。
2016年四五月的一天,何义鹏开车带上我、阿某3、阿某4四人一起到横琴关口接人。何义鹏把车停在关口前面的路边等,用电话跟要收账的那边联系,等了一会有两个年轻人带着一个新疆人来到我们车旁边,跟何义鹏交待好,把人交给我们。在车上,我做副驾驶,阿某3和阿某4坐后座,把那人夹在中间,给他戴上眼罩,把他带到那洲山上废弃的小屋。眼罩是何义鹏准备的,废弃的小屋是何义鹏带我们去的,事前应该是他选好的地方。何义鹏拿出欠条问新疆人是不是他的欠条,他说是的,就让他打电话给家人要钱。何义鹏到车尾箱拿出绳子和胶带,用塑料胶带绑住他的手,第二天中午,他家里给他转账了,我记得是15万左右。钱到帐后,何义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POS机,按欠条上的款项,把钱刷走了。刷完款后,我们把他放到界涌路边让他走了。这次收账是何义鹏组织分工的,所使用的车辆和用来捆绑的胶带、塑料绳子、用来蒙眼的眼罩等也是他准备的,分钱也是他分的。我这次分得1000元钱,是何义鹏第二天分给我的。
2016年下半年一天中午,何义鹏打电话给我,说要一起收一笔账,并要我打电话给阿某3。像上次一样,何义鹏准备的车辆、塑料胶带,他分工,还是他开车,吴发立做副驾驶,古少佳和我做后座。这次我们到拱北关口接人。接到人后,我和吴发立把人夹在后座中间,我把眼罩给他戴上,何义鹏把车开到上次那件小屋,把人带到屋里,并把那个人的手和脚都用胶带捆绑住。绑好后,何义鹏就要那个欠款的人给家里打电话,要家里转钱到他账上,不然就不让他回去,我在旁边也讲了类似的话,吴发立吓那个人说不还钱就弄死他。这次的事主是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是海南人。我没有殴打他,但有人打了他几巴掌,吴发立和古少佳把他的手和脚用胶带绑起来了。第二天,他家里转账到他卡上了。何义鹏拿POS机把到账的钱刷走了,我们把他放到界涌路边让他走了。
我们作案的车辆、POS机都是肖子健提供的,用过本田、现代和天籁。我和阿某1(吴发立)各带一个组,阿某5(熊川)负责开车,其他人不固定,我们团伙还有阿某2(石磊),他在16年下半年加入,一般是跟着阿某1。
2016年12月17日,胡南从打电话给我,我叫上阿某5、阿某3和阿某6一起到拱北关口接到一个三十多岁的江西男子。上车后我们用眼罩蒙住他眼睛,把他带到珠海北站的海边,要他打电话给家里要9万2千元。第二天上午11点,那人卡上收到了转帐,我们就把他放在界涌路边,胡南从给我们每人1000元。这个人比较配合,我们只是用胶带把他手绑上,吓唬他如果不还钱不让他回去,没有打他。
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6点多,胡南从打电话给我接单,我叫上阿某5、阿某6、阿某2,从拱北关口接到一男子,上车后给他戴上眼罩,开车到那洲山上一间废弃小屋。我们用胶带绑住他的手,让他打电话给家人转钱,这个人比较配合,我们也没有打他。第二天中午两三点,收到8万8千元,我们把他放在界涌路边,胡南从给我们每人1000元。
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点多,胡南从打电话给我,我叫上阿某5、阿某2、阿某7,从拱北关口接到一男子,带到北站的海边,让他按照欠条上的数额,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是46000元。这个人很配合,当天中午家里就打钱转到他账上,我们把人放在界涌路边,胡南从给我们每人1000元。
2016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5点多,胡南从打电话叫我接单,我叫上阿某5、朱强、阿濠到拱北关口接到一三十多岁的东北男子。我们把他带到珠海北站海边,要他打电话给家里要钱。第二天早上我们转移到那洲山上的一间小屋,一直到下午5点多,他妈妈打电话说带了现金到珠海,约在情侣路渔女收钱。我们就把人带到渔女那,他妈妈给了121500元,我们当时就放人了。
肖子健曾经打过我的手机,那部手机是胡南从叫我去拱北关口用100元购买的,一卡两号。我用我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134××××6926联系胡南从及肖子健他们的。何义鹏是是何时离开的不记得了。
辨认笔录辨认出阿和是何义鹏,阿某2是石磊,阿某1是吴发立、阿某5是熊川,阿斩是林某,阿某3是古少佳,辨认出肖子健、胡南从、朱强。并辨认作案现场和用来绑赌客的塑料约束带。
4.被告人何义鹏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内容:我从2016年4月开始参与非法拘禁,做到2016年5月20几号我离开珠海。是胡南从叫我去帮忙收数的,每次收钱成功,我就有1500—2000元收入,我觉得有利可图就跟他做了。
胡南从从阿某8那里接单,然后他就叫我、周汉宏或者周汉宏再叫上石磊、古少佳、朱强、阿烊、阿斩他们中的两个人。一般做事是四个人,我和周汉宏是固定的。
我们分工是这样的,胡南从通知我,我和周汉宏打电话叫上石磊、古少佳、朱强、阿烊、阿斩他们中的两个人去到拱北或者横琴关口。我负责开车去拱北或横琴口岸接赌客,接到赌客后坐在后排的两人会给赌客戴上眼镜,用手控制客人的双手。我就开车拉着大家到那洲村后山边的简易棚。黑色的眼镜我不知道是谁准备的,就看到车上一直放着。到了山上的棚子内,有时候我们在看守客人,客人睡觉的时候,我们怕客人跑了,就会用很细的那种塑料约束带绑住客人的手和脚。在那里我们逼客人拿钱还债,钱到了我们就放人。在收数的过程中,由我和“B某”(周汉宏)一起负责。我们收数使用的是一辆黑色的本田小轿车,具体车牌号我记不住了,是假牌来的,这台车是胡南从给我们使用的。
我和周汉宏负责收钱,做完后,我们会把POS机放在胡南从的布行里。
我听胡南从说他上面的老板是阿某8,我没有见过阿某8本人。每次开工基本都是胡南从安排和叫人,我和“B某”也叫过人来开工。我都是负责开车和轮流看守客人。我是记得参与了2、3次,具体有谁参与和对方客人的情况我记不清楚了。我没有动手打客人,其他人有没有打我不清楚。我都是说话吓唬对方,说什么不还钱就丢他们到鱼塘去,这样来吓客人。我们让客人叫亲戚朋友把钱打到客人手中的银行卡上,钱到了之后,就用POS机以消费的方式刷卡,把钱刷走。我见过一台POS机,是谁送来的我不知道。
收数成功后,胡南从把钱给我,我就发钱给下面三个做事的同伙。
我只记得收数成功就得款1500元钱,我收数成功了3次,共得赃款4500元钱,另外,经我的手也给过B某、朱强、阿鸡工钱。我分得的钱都用完了。
我的同伙还有周汉宏、石磊、朱强、古少佳等人,我听胡南从说他的上家叫阿某8。我总共成功收数3次,共得4500元。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义鹏辨认出阿某2是石磊、B某是周汉宏、阿鸡是古少佳、阿烊是曾振烊,阿斩是林某,并对同案犯胡南从、吴发立、朱强进行了辨认。并辨认作案现场和用来帮赌客的塑料约束带。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义鹏辨认出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是彭某。
5.被告人古少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内容:我跟周汉宏、朱强、林某、熊川、阿某6等人一起,将欠钱的赌客非法拘禁在那洲和中山交界的地方,逼迫赌客家属交钱赎人,帮澳门老板追债。我们几个人是一个组,组长是周汉宏,我们都听他的。眼罩、塑胶带、POS机都是周汉宏准备的。2016年6月之前都将人关在那洲村山林中小屋里,6月份之后都将人关押在珠海北站靠海边的地方。
阿某8(肖子健)是周汉宏2016年初在中山三乡酒吧喝酒时介绍我认识的,周汉宏跟我说阿某8是我们以后的老板。阿某8让我们利用那洲跟中山交界的地理位置,每四人一组帮澳门老板收赌徒的欠款,问我们有没有兴趣参与,周汉宏和我都说有兴趣参与,之后阿某8就让我们等电话,就这样一直到2016年3月份我才接到第一份活。
每次开工时阿某8和胡南从都会打电话给周汉宏安排工作,周汉宏和熊川都是固定的,其他人员每做两次都要换人。周汉宏是我的负责人,工资也是他发给我,我从2016年3月开始跟着他。6月份之前,我都是跟朱强、周汉宏、熊川合作,9月份之前我是跟着林某、周汉宏、熊川合作,之后是跟着阿某6、周汉宏、熊川合作。熊川一般是开车的,周汉宏是话事人,我和朱强看住客人。上车后我就对客人搜身并用眼罩蒙他眼睛,去到无人的地方问完话后叫客人打电话筹钱。如果不配合就用一次性塑料索带绑住客人的手和脚,还不配合就用拳头和脚殴打客人,再不配合就用胡椒喷雾喷客人的眼睛。收到钱后就放人。我用拳头打过客人的大腿。
我共参与了12次,我和周汉宏、朱强、熊川在6月份之前一共合作四宗,印象最深的是5月底一宗,因为客人不配合,我们四人都有殴打他。
2016年5月底,周汉宏召集我和熊川、朱强在拱北来魅力酒店接到客人,我用眼罩蒙住客人眼镜,朱强负责搜身,搜出的物品交给周汉宏。之后将客人送到那洲山林中小屋,由于客人不配合,不肯打电话让家属筹钱,我们用绳子将他手脚捆绑,用拳脚殴打他,并恐吓对方打电话让家属筹钱,不然就搞死他。这个客人因为一直不肯还钱,关了差不过两天放了,最后周汉宏给了我1500元。
2016年7月,我和周汉宏、林某、熊川将一个客人带到珠海北站海边,由我用眼罩蒙住客人眼镜,林某和我搜身。之后林某将客人衣服脱光,用矿泉水淋并殴打他,客人被关两天后就放了。
2016年12月18日中午12点多,我和周汉宏、阿某5、朱强到拱北接了给客人,我们把客人带到珠海北站附近一公路尽头,叫客人打电话让家人汇款46000元。汇过来后,周汉宏用POS机刷卡,客人说他信用卡里还有几千块,我就去金某2金峰中路一间中行柜员机取了2100元,取款后交给了周汉宏。
2016年12月15日或16日中午,我和周汉宏、熊川、朱强到拱北关口接人,这次接的客人欠了88000元,搜身和押人流程和之前一样。我们也是将人带到珠海北站海边,第二天晚上,客人家属将钱打过来,也是周汉宏操作POS机刷卡,澳门老板确认收到钱后就放人。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古少佳辨认取款视频截图上的人是其自己,辨认出熊川、林某、周汉宏、朱强是与他一起参与非法拘禁的人。对非法拘禁的犯罪现场进行辨认,对现场遗留的绑赌客用的约束带进行了辨认。辨认出阿某8是肖子健,阿立是吴发立,阿某2是石磊,阿烊是曾振烊,阿何是何义鹏,辨认出胡南从。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古少佳辨认出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是彭某、陈某1。
6.被告人朱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内容:我伙同他人参与非法拘禁,对象都是在澳门赌钱输光了借了老板钱的人,我们目的是让客人还钱。每次有客人,周汉宏都会打电话让我去中珠布料城B5店铺,胡南从就会安排我们去接人。一般都是四人一组,除了司机和周汉宏固定,其他人都不固定,我和阿某5、古少佳、林某一起接过客人。除了我们几个,还有几个人跟着胡南从做这种拘禁他人追赌债的事情,我认识的有阿烊(广西仔)、阿某1、阿某2(湖南人)等人。还有一个叫阿某8的人,每次有客人,他都会打电话交代胡南从干活细节等事宜。
我们每次关人都是放在那洲村后的一座山上,这山叫石某,在山中间,山林里面有一间铁皮房子,房顶是石棉瓦的。我们每次都是白天把人关在这房间内,到了晚上就把人带到车上到处走。
车是胡南从的一辆黑色日产天籁轿车,车牌是假牌,具体号码我记不住了。周汉宏负责联系澳门的上线,接任务,阿某5专门开车,我和古少佳就是和他们一起去到拱北接澳门过来的客,然后我们一起把人带到石某的房间,我们大家都轮流看守客人。在客人还钱后,我们就车他到上冲检查站外面卖汽车的那里,把对方赶下车我们就走了。我们绑人用的是普通的塑料绳子,是阿某5买回来的,是周汉宏给的钱。我们是做成功一次就分得1300元钱,都是周汉宏给钱,没有做成就没有钱收,有时候很长时间没有活干,胡南从也会给我200元钱加油费,给过我两三次。我分得的钱都用完了。
我们在拘禁过程中都有动手打人,为了让客人还钱,有时候也会威胁恐吓。每次接到客人,周汉宏都会将客人的手机、钱包、证件、首饰等收好,这些财物他应该没有还给客人,因为我时不时看见他会戴一些名表、金项链,这些贵重物品应该是客人的。
2016年4月份,阿和(广西仔)带着我和古少佳、阿某1林某)到拱北关口来魅力酒店那里接了一个女客人,30多岁左右,老板交待说客人欠10万元,老板还给了一台POS机给阿和(广西仔),我们将客人带到林某在金某2永丰的家中,待了一天左右,客人的钱就汇到了,客人将银行卡给阿和(广西仔)刷卡,然后我们就将客人放走了。
2016年4月底,周汉宏带着我、阿和(广西仔)、古少佳接了一个新疆男子(年龄约35岁)到石某的房间,我们用塑料绳子绑了他的手脚,拘禁了他两天,后来那个新疆男子的妻子汇了10万元给周汉宏还债,我们收到钱后就把这个新疆男子拉到上冲放了,事后我分得1300元钱。
2016年5月份的某一天,周汉宏带着我、阿某5、古少佳接了一个海南男子(20多岁)到石某的房间,我们同样是用塑料绳子绑人,拘禁了他两天,他是欠了10万元,一直都没有还钱,两天后我们一直对其没办法,还是把他放了。
2016年12月初,周汉宏带着我、阿某5、古少佳去到拱北来魅力酒店那里,准备接一个欠钱的男子去金某2,等了很久,对方都没有来,后来我们大家就回去了,这次没有做成。事后周汉宏告诉我们说是客人不肯过关。
2016年4月底,周汉宏、阿某5、阿某6和我在拱北接了一个北京男子(年龄约30岁)到金某石某的房间,这个北京人欠了10万元钱,我们拘禁了他两天,后来那个北京男子的母亲带了4个男子来,和我们在珠海渔女附近见面,她拿了10万元现金给周汉宏还债,我、阿某5、阿某6都在场,我们收到钱后就把这北京男子放了,事后我分得1300元钱。2016年5月之前的司机是阿和(何义鹏)、阿和走了之后就换成了阿某5。何义鹏和阿某4是2016年7月份离开的。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强辨认出阿和就是何义鹏、阿某8是肖子健,阿某2是石磊,阿立是吴发立。辨认出古少佳、周汉宏、胡南从、林某、熊川是和他一起非法拘禁他人的人。对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现场和用来绑赌客的约束带进行了辨认。辨认出盘启锋和肖某3是参与非法拘禁的人。
7.被告人石磊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内容:我伙同胡南从、肖子健、古少佳、周汉宏、吴发立、朱强等人参与非法拘禁十五次左右。我和胡南从是中学同学,2016年5、6月份他告诉我,帮他拿欠条去收赌客的欠债可以赚钱,承诺每天给我500元报酬,后来也给过我每次1000—1500元报酬。
我知道那些是在澳门赌钱输了,借了老板钱的赌客,他们一般都是欠10万元港币的居多,也有几个是欠款20万的。每次有赌客时,肖子健就会通知胡南从或者带队的周汉宏(绰号B某)、“何某”(广西仔),然后“何某”、“B某”会打电话找人,带够4人后就开车去口岸接赌客,接到欠钱的赌客就拉到那洲村后面山边的临时简易棚那里,然后逼客人打电话给亲戚朋友拿钱还债,钱到了之后就放人。在收债的过程中一开始的时候是“何某”负责,后来“何某”不做了,走了,就由“B某”带队负责。
我们用的是小轿车,一开始是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后来用了一辆白色的现代轿车,最后用的是黑色的日产天籁轿车。一开始都是“何某”开的车,“何某”走后,都是“阿某5”(熊川)开的车。接到客人后,一般都给客人戴上眼罩,然后带上山去,到了后就让客人打电话找人还钱。有时候有客人不配合,我们在山上的棚子里面会用塑料约束带固定客人的手。我的同伙还有有键哥、胡南从、周汉宏(B某)、熊川(阿某5)、吴发立(阿立)、朱强、古少佳(阿鸡)。收数成功后,阿某8把钱给胡南从,胡南从把钱给“B某”,“B某”就发钱给我们。收10万元钱港币成功的话,我会分到1500-1700(看守一天分1500,看守了客人两三天就会分得1600-1700元钱);有一次是收20万元钱港币成功,我分得2000元钱。没有收钱成功的,我们会从澳门给我们的三千元港币活动费内扣除开支,剩下的四人平分。我做了约两三个月,分得一万多元人民币。我分得的钱都用完了。
我主要负责给大家送餐,有时候也去看守人,也跟车去口岸接赌客。每次有赌客,肖子健就通知胡南从或周汉宏、何某,周汉宏、何某就找人开车去口岸接赌客,拉到那洲村后面山边临时简易棚那里,逼客人打电话给亲戚朋友要钱还债,钱到了就放人。
我也有动手打客人,但我动手次数不多,有时候客人不配合,我会打他两巴掌、踢两脚。我做了两三个月,总共分得一万多元。我送饭时见过两次吴发立在棚屋那里看人。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石磊辨认出阿和就是何义鹏、B某是周汉宏,阿立是吴发立,阿某5是熊川,阿强是朱强,阿鸡是古少佳,阿斩是林某,并辨认出胡南从。指认被害人陈某2是其参与非法拘禁的男子,其送饭时跟这名男子说过话。
8.被告人吴发立的供述和辩解。
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我没有参与非法拘禁。我和胡南从是同学,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被抓。
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9.被告人熊川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我与周汉宏、朱强、古少佳等人一起在那洲的一处山上废弃的小屋,将欠钱的赌客非法拘禁,逼迫赌客家属交钱放人,帮助澳门赌场的老板收钱。我在团伙中负责开车,开的是一台黑色日产天籁,我的报酬是周汉宏给我的。
我一共参与了七八次。具体为:(1)2016年7月上旬,我、周汉宏、古少佳、阿某2四人,由我开车,一起到拱北口岸来魅力酒店停车场接上一名20多岁的男赌客,送到金某2那洲山脚的棚屋里关押。(2)2016年9月份,我、周汉宏、古少佳、朱强四人,由我开车,一起到拱北口岸来魅力酒店停车场接上一名30多岁的男赌客,准备把他接到金某2那洲,路上有自行车比赛,人比较多,我就掉头去了海边,一直把他关在车里。(3)2016年10月底,我、周汉宏、古少佳、阿某6四人,由我开车,一起到拱北口岸来魅力酒店停车场接上一名40多岁的男赌客,送到珠海轻轨北站的公路边,一直关在车里。(4)2016年10月还是11月,我、周汉宏、古少佳、阿某2四人,由我开车,在拱北来魅力酒店停车场接上一30多岁头发长长的北京男赌客,送到珠海轻轨北站的附近的海边,一直关在车里。他打电话叫他妈打89000元到他的银行卡,他妈不愿意,说亲自过来给。第二天,他妈叫了三人从北京过来。后来在珠海渔女那里,他妈给了90000元,是周汉宏收的,我们就放人了。
辨认出被告人周汉宏、朱强、古少佳。
庭审供述:我和周汉宏是同学关系,他7月底8月初跟我说他团伙中的何义鹏离开了,没有人开车,叫我过来参与。我7月中旬到了,参与的第一单是8月19日这一单。
二、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艾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4月26日晚11点,我在威尼斯赌场将身上1万多港币输完后,有人借给我15万港币让我继续赌,条件是利息1万,每把赢他要抽水。我将钱输完后,这个男子让我在欠条上签字,然后叫了两名男子跟我回到宾馆监视我。
第二天早上7点,两名男子带我一起过口岸,将我带到一辆黑色雅阁车上,将我的身份证给了司机就离开了。司机是个胖子,我两边坐着两名男子,他们将我的手脚绑起来,并给我带上黑色头套。车开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将我带到一个地方,周围全是树,然后车后排一名年龄不大的小孩用我手机联系了我妻子,让我妻子还15万给他们,并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我在这里埋了。
4月29日早上10点多,我妻子将13万打入我的银行卡,他们用POS机将钱刷完,把欠条烧了,然后又给我带上头套,将我放在路边就离开了。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艾某2辨认出周汉宏、何义鹏、曾振烊就是拘禁他的男子。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朱强指认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是某。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5月22日晚上9点多,我在澳门V利息赌场赌钱,一直到5月23日晚上11点多,我将身上带的40万港币输光。5月24日白天,我找一个男子借了20万港币,他只给了我18万港币,并抽水一半,到了25日凌晨我输光了。我找朋友姚培锋打了5万过来,该男子又给了我10万港币筹码,我又输光了。
那名男子就和另一男子在酒店看着我,等我睡醒后,那名男子叫我打电话让家人转22万过来。到了5月28日,家里没筹到钱,下午3点那男子跟我一起回珠海,一辆白色现代车来接我们,车上有四名男子。我一上车,肥佬拿布袋将我头套住,将我带到一个小木屋,他们四人将我手脚绑住,对我拳打脚踢,瘦子还拿辣椒水喷我。
他们四个就轮流看守我,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又让我给老婆打电话,我就用海南话偷偷告诉我老婆,我借别人钱,被人控制在珠海了。他们四个人听到我说海南话,又对我拳打脚踢,他们看我借不到钱,就把我绑在木桩上,隔一会就打我。5月29日我打电话给我老婆,说再不转钱我要被打死了,我老婆转了5000元过来。
到了5月30日早上,又来了个男子,是这帮人的老大,他说如果确实没钱,让家里打几万过来就放我回去。我就打电话给朋友,最后我朋友李明和郑总分别转了20000和5000元过来。对方老大说现在你要配合我,澳门那边要验货,我在你脚上喷辣椒酱,假装把你打残废了,拍照给那边看下就放你走。于是他们就在我脚上喷了辣椒酱并拍了照片发给澳门,最后他们将我身上4000元港币、白金钻戒、三星手机一部、玉链一条全部抢走了,并把我放在郊区叫我下车。
辨认出非法拘禁其的瘦子是周汉宏、对方的老大是胡南从,肥佬是吴发立,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胡南从是老大,李某5是在澳门借钱给他的男子。
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12月16日我在澳门银河赌场输光了身上的钱,一名男子问我是否需要借钱,我就找他借了4.6万港币继续赌博,我每赢一把,该男子会从中抽水20%,到了17日上午全部输光。
2017日17时许,该男子安排了一名胖子陪我回珠海,之后一辆黑色轿车来接我们,车上有四名男子,胖子将我带上车就走了。我一上车,两名男子立马给我带上黑色头套,然后他们就威胁我还钱,否则不放我走,当中还有人扇了我两耳光。
到了18日,我朋友存了46000元人民币到我银行卡内,对方将卡拿走用我提供的密码取现,我就在上冲附近被推下了车。对方将我的卡拿走取钱后,并没有还给我,我发现卡内原有的2100元也被拿走了,另外我在被拘禁期间,对方将我的黄金项链也拿走了。
辨认出谭某是带他过关的人。
4.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5月15日,我在澳门金沙赌场向赌场从事高利贷的拉客仔借了10万港币,到16日下午输光。放高利贷的男子陈仔和另一名男子叫我到珠海去对账,我就跟他们到了珠海。过了关后他们把我带上一台黑色小轿车,我上车后发现坐着四名男子,驾驶位副驾驶位各一人,我被两人夹在后排座位上。
他们强迫我带上墨镜和头罩,我一挣扎就殴打我。汽车行驶了一个多小时,把我拉到山边一个工棚内。开车男子叫我打电话叫亲友寄钱,我只好打电话,第二天中午我告诉他们朋友已汇款7万多。开车男子叫我说出密码,拿着我的卡去刷了77000元。他们将我身份证件还给我,又戴上墨镜和头套将我带到一条路边,让我下车。一开始他们又用拳头殴打我,之后是用包扎带捆绑我的手脚,我被控制了超过25个小时。
辨认出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就是非法拘禁他的男子,何义鹏是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义鹏、古少佳辨认出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是彭某。
5.被害人贺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6月30日我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将现金输光,有一男子问我是否要借钱,我借了10万港币筹码,条件是每把赢的时候对方抽取利润20%。7月1日晚,我输光所有筹码,当日23时许,对方安排了一名男子陪我过关回珠海,安排我上了一辆黑色日产轿车。当时车上已有四名男子,我坐在后排两个胖子中间,一上车他们给我戴上黑色眼罩。
行驶了约一个小时,我被推拉着进了一个工棚,工棚内还有一名男子。随后开车的中等身材男子和我交涉,表示只要将钱还清不会为难我,接下来我通过电话联系员工筹钱,期间身材中等男子还经常对我实施恐吓,还用手打了我后脑勺一下,造成我头部眩晕。后我的员工将8.7万元打入我银行卡,对方拿出POS机将钱刷走。7月1日14时许,对方开车将我放在一处路边后离去。
辨认出参与非法拘禁其的男子朱强;辨认出周汉宏是司机且打了其;辨认出吴发立是参与拘禁其的其中一个胖子,在车上蒙其眼睛;辨认出石磊是参与拘禁的其中一个胖子,在车上蒙其眼睛;辨认出古少佳是参与接其且在工棚看守其的男子。
6.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6月12日晚我在威尼斯人赌博输光了身上的现金,有一男子问我要不要借钱,我就向其借了28万港币筹码,对方还要在我每把赢时抽50%利润。6月15日早上,我把所借筹码输光,10时许对方安排了一名男子陪我过关到珠海,该男子安排我上了一辆黑色日产轿车后排。两名胖子把我夹在中间,给我戴上眼罩,将我双手捆住,同时警告我不许乱动,立即还钱。
车行驶了约一个小时,我被拉进山边一间工棚,有五个男子陪着我,开车的中等身材男子表示只要将钱还清,不会为难我。接下来几天我每天都联系我妻子筹钱,期间中等身材男子经常在我和妻子打电话时殴打我头部,对我妻子实施恐吓,说如果不还钱就将我吊起来杀了。后我妻子不堪惊吓,陆续将27.6万元打入我银行卡,对方拿出POS机将钱刷走。18日10时许,对方将我放在一公路边随后离开。
辨认出周汉宏是接其的司机,用拳头打他;辨认出石磊是对其蒙眼、绑手,并在工棚负责看守的胖子。
7.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9月8日,我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向一名男子借钱10万港币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9日10时许,我被两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来魅力酒店路边接到我后,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有一名男子事先在工棚内等着我,随后一名随车男子和我交涉,表示只要将钱款还清就不会为难我。对方通过用眼罩蒙眼、用约束带绑手、恐吓、威胁我,并要求我汇款还钱。对方拿我工商银行卡(卡号:62×××09)用POS机刷卡收取了88000元。当日晚上6时许,我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辨认出参与非法拘禁其的朱强、周汉宏、石磊、古少佳,辨认出肖子健是在工棚中和其谈还钱的人。
8.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8月16日,我在澳门凯旋门酒店赌场向人借钱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17日中午,我被一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接到我后,用小轿车将我带到野外关了一个晚上。期间,这些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我,并逼我还钱。我朋友王晓庆汇款到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7)后,他们拿着我的卡用POS机刷卡收钱。18日早上,我在广州白云机场被释放,被刷走17.6万元人民币。
辨认笔录出谭某、肖某2、盘启锋、王某2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
9.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8月19日,我在澳门星际酒店太阳城赌厅向一名陌生男子借钱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23日下午2时多,我被一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口岸停车场接到我后,用小轿车将其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这些人人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我,并要求我联系家属汇款还钱。我家属汇款到我中国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5)后,非法拘禁我的人在ATM机上取钱及用POS机刷卡收了47850元。25日中午,我在靠近江门的一工地被释放。
辨认出林某、周汉宏、熊川、古少佳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
10.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12月中旬,我在澳门威尼斯人太阳城赌厅向人借钱30万港币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23日,我被两名男子带到横琴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口岸停车场接到我后,用小轿车将其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他们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我,并要求其联系家属汇款还钱。25日晚上,我在珠海机场附近被释放。
辨认出熊川、盘启锋、王某2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
1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10月2日,我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向一名陌生男子借钱20万港币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3日,我被两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另有一名男子在拱北关口接人。然后,三名男子将我带到拱北口岸对面一间假日酒店控制了二天。在酒店里,我被逼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分别转了人民币18000元、10000元、5000元给名为殷志强的人。10月5日,几名男子在拱北接到我后,在小轿车关了我一夜,后又将其带到珠海高新区金某2那洲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上述几名男子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我,并要求其联系家属汇款还钱。我家属汇款到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77)后,这些人用POS机刷卡收钱,并用我的卡号为62×××21的银行卡取走1000多元。6日,我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被刷走、转走人民币共19万。
辨认出熊川、古少佳、石磊、周汉宏是非法拘禁我的男子。
被告人古少佳、石磊辨认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是陈某2。
1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6月30日,我在澳门银河赌场向向一名陌生男子借钱赌博,赌了两天,输完后没钱还,被陌生男子叫来的二人看住。7月2日下午6时许,我被两胖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到珠海,将我带进停在路边的天籁车内。当时车上算上司机有两名男子,后两个胖子就离去了。这时汽车发动了,说送我去机场。往前开了几百米,这时又两名男子在路边上车。车内包括我总共五个人。有三人在后面夹着我,用拳头对我头部实施殴打,后给我戴上一墨镜,将我带到郊外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他们用头套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我,并要求我联系亲戚朋友汇款还钱。我父母汇款到我浙江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44)后,这些人用POS机刷卡收了222000元。5日中午12时许,我在广州机场附近一公路边被释放。
辨认笔录何义鹏、古少佳是在珠海对其实施拘禁的人之一,其中何义鹏是在车上对其实施殴打的人;肖某4在工棚内对其实施拘禁,他没有在拱北接其的车上;王某2、谭某是带他过关的人。古少佳辨认出其参与拘禁的被害人是陈某1。
13.被害人金某1的陈述。
内容:2016年3月13日,我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向人借钱15万港币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19日早上9时多,我被一名男子带着从澳门过关。四名男子前来关口接人,带到一处有砖头的房间里。期间,四名男子用眼镜蒙眼、恐吓、威胁我要求还钱。我朋友汇款到其中国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55)后,四名男子用POS机刷卡收钱。20日,我在江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被刷走176000元人民币。
14.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6月17日,我在澳门银河赌场向一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借钱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18日17时许,黄某1被三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他们安排我上了一辆在等的黑色轿车,后该三人自己离开了。车上已有三名男子在等,瘦高个子开车,一名胖子坐副驾驶,身材壮实男子坐后排。车辆启动行驶约300米后,又有一名胖子上车,坐在后排,将我夹在中间。我旁边的二人立即给我戴上黑色的眼罩,用约束带将我双手捆住,同时警告我不许动,立即还钱。车辆行驶约一个小时到一处山边,我被车上四名男子带到一间工棚,工棚内总共有五名男子陪同着我。因为其中一瘦小身材男子事先已在工棚内。随后瘦小身材男子和我交涉,表示只要我将钱款还清,就不会为难我。瘦小身材男子应该是这伙人的头,主要是他出面和我交涉还钱的事,且其他人听他的指挥。接下来,两名胖子和瘦高个子经常用拳头殴打我的头部、背部,迫使我筹钱。我朋友汇款到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37)后,对方用POS机刷卡收了171000元。19日晚上6时许,我在一不知名的地方被释放。
辨认出盘启锋是后上车的胖子,参与看守并殴打其、肖某4是出面和其交涉谈还钱的瘦小身材男子,古少佳是瘦高个子,是司机且参与殴打其。
15.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8月7日,我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向一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借钱6万元港币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当晚8时许,我被两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两名陪过关的男子安排我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后排,后该两名男子就自己离去了。当时车上有四名男子在等,一位身材较瘦的男子是司机,中等身材男子坐副驾驶位,两个胖子坐后排,我坐在两胖子中间,随后车朝前驶去,这时后排二人立即给我戴上黑色的眼罩,同时警告我不许乱动,立即还钱。车行驶了一个小时左右,来到一处山边,我被车上四名男子推进工棚,随后其中负责开车的身材较瘦男子和我交涉,表示只要我将钱款还清,不会为难我。我亲属汇款到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08)后,对方用POS机刷卡收了440000元。8日晚上7时许,我在一路边被释放。
辨认出朱强是司机、胡南从是拘禁期间言语威胁其的人,吴发立是其中一个胖子,在车上蒙其的眼,在工棚对其拘禁。
16.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7月27日,我在澳门金沙城赌场向一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借钱10万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28日下午3时许,我被一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送上一辆黑色轿车。当时车上已有四名男子在等,司机是身材较瘦男子,一名陌生男子坐在副驾驶,两个胖子坐在后排夹着我而坐。后排二人给我戴上黑色眼罩,随后用约束带将我双手捆住,同时警告我不许乱动,立即还钱。车行驶了约一个小时来到一处山边,我被车上四名男子推拉着进到一间工棚内,随后开车的身材较瘦男子和我交涉,表示只要我将钱款还清,就不会为难我。期间,两名胖子用拳头殴打我的头部、身体,对我的母亲实施恐吓,后我母亲汇款到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07)后,对方用POS机刷卡收了88000元。29日下午3时许,我在一路边被释放。
辨认出肖子健就是那名身材较瘦男子,何义鹏是对其蒙眼、绑手、殴打、恐吓的胖子,吴发立是对其蒙眼、绑手、殴打、恐吓的另一个胖子。
17.被害人龚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8月13日,我在澳门金沙城赌场向一名男子借钱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14日晚上6时许,我被一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旁边来魅力酒店路边接到我后,带进一辆黑色轿车里面。司机是身材中等男子,一个胖子坐副驾驶,另外两个胖子坐后排。我坐在两个胖子中间,随后车就启动朝前驶去,这时后排两人立即给我戴上黑色眼罩,控住我的双手。车行驶一个小时来多一处山边停下,期间,他们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我,并要求我联系亲属朋友汇款还钱。我的朋友汇款到我中国重庆农商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4)后,他们用POS机刷卡收了44000元及用我银行卡取款6000元。当日晚上11时许,我在一路边被释放。
辨认出肖某3是坐副驾驶的胖子,周汉宏是中等身材男子,司机,威胁我还拿走我的手机和银行卡,何义鹏是在车上对我蒙眼的胖子,谭某是在车上对我蒙眼的胖子。
18.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7月30日,我在澳门银河赌场向一名自称江西老乡的陌生男子借钱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第二天下午3、4点钟,这名陌生男子带着我从拱北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来魅力酒店停车场接到我后,用小轿车带到山上的一间小棚屋里。期间,五名男子用墨镜蒙我眼睛,并恐吓、威胁,要求联系家属汇款还钱。我家属汇款到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76)后,他们用POS机刷卡收了88000元。当日晚上9时多,我在中山坦洲一立交桥处被释放。
辨认出朱强、林某、石磊是拘禁她的人;
被告人朱强、石磊、周汉宏、古少佳辨认出周某1是被他们拘禁的被害人。
19.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5月10日,我在澳门金沙赌场向一名陌生男子借钱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陌生男子叫来的一名男子看住。第二天上午9时多,我又被另外一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来魅力酒店停车场接到我后,开车离开,并一直把我控制在小轿车里。他们给我戴上眼罩、恐吓我,并要求联系家属汇款还钱。我家属汇款到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59)后,他们用POS机刷卡收了33000元。11日下午,我在珠海的一郊区处被释放。
辨认出朱强、林某、周汉宏、何义鹏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
20.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12月10日,我在澳门威尼斯酒店巴黎人赌场向一名湖南籍女子(具体身份不详)借钱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此名女子看住。14日下午2时许,我被此名女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并带到拱北口岸附近一间酒店的房间内。房间内有两名男子与此女子看住我,控制了20小时。后此女子与此两名男子将我带出酒店,到了拱北一巴士站。四名男子在巴士站接到我后,用小轿车将其带到一间山上的小棚屋里。期间,他们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我,并要求我联系家属汇款还钱。我家属汇款到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82)后,他们用我银行卡收钱。16日下午,我在珠海一不知名地方被释放,被刷卡收取了18.2万元。
辨认出朱强、盘启锋、肖某2、熊川是非法拘禁我的男子。
被告人古少佳辨认出其非法拘禁的被害人里有周某2。
2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6年3月4日,我在澳门银河赌场向一名陌生男子借25万港币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此名男子和另两名男子在此赌场的酒店内非法拘禁了5日。9日下午2时多,我被此三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另外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来魅力酒店停车场接到我后,用小轿车将我带到一间小棚屋里。期间,他们用眼罩蒙眼、恐吓、威胁、捆绑、殴打我,并要求联系家属汇款还钱。我家属汇款到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84)后,他们用POS机刷卡收钱。11日下午,我在珠海一偏僻地方被释放,被刷卡转走32万元人民币。
辨认出11日晚其被释放后驾驶自己车辆经过的卡口照片。
辨认出非法拘禁其的男子是肖某1、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其中周汉宏把其鼻子打出血,何义鹏负责开车。
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辨认出其非法拘禁的被害人里有赵某1。
2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内容:2015年10月26日,我在澳门金沙赌场向几名男子借钱200万筹码赌博,输完后,没钱还,被人看住。28日晚上6时许,我被二名男子带到拱北口岸过关。四名男子在拱北关口地下隧道接到我后,用眼罩蒙住我的眼,并用一辆黑色轿车将我载到一间铁皮房。期间,几名男子威胁、恐吓我,并要求联系亲属汇款还钱。我的父亲汇款到我银行账户后,他们用POS机刷卡收了30000元。10月30日下午5时许,我在珠海机场被释放。
辨认出肖某3、黄某3、王某4、肖某2、肖子健、肖某1、盘启峰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其中肖子健是负责人。
三、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肖子健处扣押李某3、钟某、陈某4、李某6、殷秀伟、何艺等人的港澳通行证、身份证、护照、借款协议、收据、用于记账的笔记本、手机4部等物品。被告人肖子健对笔记本内容进行了辨认,指认笔记本上记录的是其通过胡南从从欠钱赌客中收账的内容,记录中包含艾某2、李某1、罗某等19名被害人。
2.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被拘禁的地点的情况,并经被告人指认。
3.银行监控录像截图证实2016年12月18日16时39分,被告人古少佳在银行ATM机取款的情况,截图经其辨认。
4.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家属转账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一致。
5.POS机的交易流水证实从被害人银行卡刷卡明细。
6.出入境记录证实各被害人出入澳门的时间。
7.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肖子健主动到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投案,同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决定在其住所监视居住,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肖子健于2017年2月6日主动到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汉宏、古少佳、朱强被抓获;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吴发立被抓获;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胡南从主动投案;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石磊被抓获;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何义鹏被抓获,2017年9月3日,被告人熊川被抓获。
8.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强的前科情况。
10.现场照片附卷佐证。
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肖子健提出其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实的第7单、10单并没有直接到现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古少佳等人的供述均证明肖子健系将欠单提供给胡南从组织人员进行收债、通过电话指使放人,除第7单、10单被害人对肖子健进行辨认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有到现场直接实施拘禁的行为,在案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确实充分地证实以上事实,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肖子健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何义鹏提出其于2016年5月23日已经彻底离开团伙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汉宏详细供述2016年5月28日其与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等人非法拘禁李某1(第5单)的事实,其中何义鹏承担打电话召集人员,负责分工,准备车辆、塑料胶带,恐吓李某1筹钱,钱款到账后用POS机刷卡等工作,钱款到帐后将李某1释放。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何义鹏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2016年5月30日钱款到账后,何义鹏等人将其释放。李某1的银行流水证实钱款到账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义鹏2016年5月30日仍在团伙中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参与了第5单犯罪事实。被告人何义鹏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何义鹏提出其没有参与第1单、第3单、第5单、第8单的辩解意见。
经查:1、被告人何义鹏离开团伙的时间问题。根据前述认定,何义鹏参与了2016年5月30日对被害人李某1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告人朱强的供述证实何义鹏是七月份离开团伙的。被告人熊川供述由于何义鹏离开无人为团伙开车,其于2016年7月中旬参与团伙,2016年8月19日参与团伙的第一单。2016年7月2日的被害人陈某1辨认出何义鹏参与非法拘禁其的行为。综合以上证据,认定被告人何义鹏离开团伙时间为2016年7月初。2、被告人何义鹏供述胡南从从肖子健处接单后,就叫其和周汉宏,再由周汉宏叫上两个人,一般实施非法拘禁是四个人,其与周汉宏是固定的。被告人周汉宏的供述印证了以上事实。综上,被告人何义鹏对其离开之前(7月初之前)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责任,即对第1单、2单、第3单、第4单、第5单、第8单都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人何义鹏提出其没有参与第1单、第3单、第5单、第8单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何义鹏提出其没有参与第10单的犯罪事实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何义鹏参与了非法拘禁其的行为,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根据前述认定,被告人何义鹏在7月初已离开团伙。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充分证实被告人何义鹏参与了第10单犯罪事实。被告人何义鹏的该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何义鹏提出其没有参与第13单犯罪事实、被告人何义鹏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13单指控被告人何义鹏参与犯罪的事实存疑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龚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何义鹏是参与非法拘禁并殴打其的男子,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根据证据规则,在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实以上事实的情况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何义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六、关于被告人古少佳提出其没有参与第2单、4单、5单、7单、8单的辩解意见。
经查:1.关于第2单,被告人周汉宏、朱强二人均详细供述2016年4月底与古少佳一起非法拘禁艾某1的事实,并均对古少佳进行辨认,且有被告人古少佳辨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以及被害人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古少佳参与第2单犯罪事实。被告人古少佳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第4单,被告人古少佳亲笔签名指认彭某是被其非法拘禁的被害人,被告人何义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古少佳一起非法拘禁的男子是彭某,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2016年5月15日被古少佳等人非法拘禁,并辨认出古少佳,且有被告人古少佳辨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以及被害人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古少佳参与第4单犯罪事实。被告人古少佳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第5单,被告人周汉宏详细供述2016年5月28日其与何义鹏、古少佳、吴发立等人非法拘禁李某1的事实,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古少佳是参与非法拘禁其的男子,且有被告人古少佳辨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以及被害人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古少佳参与第5单犯罪事实。被告人古少佳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第7单,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古少佳是参与非法拘禁并殴打其的男子,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根据证据规则,在案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实以上事实的情况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古少佳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5.关于第8单,被告人古少佳亲笔签名指认陈某1是被其非法拘禁的被害人,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古少佳是参与非法拘禁其的男子,且有被告人古少佳辨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以及被害人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古少佳参与第8单犯罪事实。被告人古少佳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关于被告人古少佳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古少佳供述其用拳头打过被害人的大腿,被告人朱强供述其与古少佳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时,为了让客人还钱,均有动手打人的行为,被害人李某1、彭某、黄某1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古少佳有用拳脚殴打的行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古少佳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古少佳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被告人肖子健提出第15单其没有到现场,古少佳提出其没有参与第15单,石磊提出没有参与第15单的辩解意见。
关于第15单,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邱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9月9日以上三人参与非法拘禁其的犯罪,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案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实以上事实的情况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以上三被告人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九、关于被告人石磊提出其于2016年七八月份已经离开珠海,没有参与第16单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石磊亲笔签名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害人陈某2是被其非法拘禁的男子,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石磊是2016年10月5日非法拘禁其的男子,银行流水证实钱款于2016年10月6日到账被转,且有被告人石磊辨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石磊参与第16单犯罪事实。被告人石磊提出其于2016年七八月份已经离开珠海,没有参与16单的事实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关于被告人熊川提出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部分犯罪事实的第4单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熊川是参与非法拘禁并殴打其的男子,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根据证据规则,在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实以上事实的情况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熊川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十一、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否属于犯罪集团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等人的犯罪组织完全具备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表现在:1、通过多次的非法拘禁行为,肖子健一伙逐步形成了以肖子健、胡南从为组织者、领导者,周汉宏、何义鹏为骨干,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等人为成员的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组织,且重要成员基本固定。2、肖子健提供欠单、车辆、POS机、分配赃款,胡南从组织、指挥具体实施的人员、分配赃款,二人是明显的首要分子。3、该团伙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有分工的进行非法拘禁的行为。综上,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肖子健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等人多次采用捆绑、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周汉宏、何义鹏、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汉宏、何义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古少佳、朱强、石磊、吴发立、熊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子健、胡南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南从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汉宏、朱强、熊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发立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4、钟某、李某6的通行证、护照,随案移送的手机系本案证据或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退回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笔记本系本案书证、绑带系本案物证,存档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肖子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19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胡南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三、被告人周汉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
四、被告人何义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五、被告人古少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六、被告人朱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七、被告人石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八、被告人吴发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九、被告人熊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峰
审判员彭帅
人民陪审员黄用好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