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靖现华,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枣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靖现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7)鲁04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4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靖现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靖现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靖现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2019年8月30日,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出具该犯家庭困难证明,证实其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靖现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能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靖现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