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碎丰,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肄业,经商,住文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伟林、周成辉,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9〕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碎丰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碎丰及其辩护人郭伟林、周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夏碎丰虚构自己在永嘉县铂尔曼酒店足浴店内拥有股份的事实,以转让部分股份给被害人查某为由,骗取查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案发前,夏碎丰已陆续归还查某人民币10万元。
二、2018年4月份,被告人夏碎丰虚构自己准备在温州市瓯海区云天楼酒店投资开设足浴店的事实,以给被害人金某10%足浴店股份为由,骗取金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夏碎丰在浙江横店一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夏碎丰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碎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查某、金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郑某、陈某、曹某、江某、张某、康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合伙协议、银行账单明细、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租赁合同、许可经营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夏碎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碎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夏碎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已退赔被害人金某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夏碎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夏碎丰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68万元(案发前和案发后已退赔的款项已扣除),分别返还被害人查某、金某人民币2万元、19.6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良海
人民陪审员麻晓曼
人民陪审员李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