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维,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美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勇,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积艳,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什邡市美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天天
审判员罗德东
人民陪审员杨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