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广随,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台前县人,住台前县。2018年2月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7日被台前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8年9月3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诉讼记录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8)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广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印、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广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季广随在台前县侯庙镇八方宾馆北边其儿子养蛙厂内的彩钢房里容留郭风丽、马协丰二人卖淫,并且为卖淫女郭风丽、马协丰介绍侯庙镇孟楼村的孟庆吉到彩钢房内嫖娼。
被告人季广随于2018年2月8日向台前县公安局侯庙派出所投案自首。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季广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季广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季广随在台前县侯庙镇八方宾馆北边其儿子养蛙厂内的彩钢房里容留郭风丽、马协丰二人卖淫,并且为卖淫女郭风丽、马协丰介绍侯庙镇孟楼村的孟庆吉到彩钢房内嫖娼。被告人季广随于2018年2月8日向台前县公安局侯庙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广随在开通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广随容留二人以上卖淫,且为卖淫女介绍人前去嫖娼,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季广随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季广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7天,即被告人季广随的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