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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物业管理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30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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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艳芳,职务经理。 被告:周同

诉讼记录

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