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艳芳,职务经理。
被告:周同
诉讼记录
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顺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