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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东、徐倩等与刘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人身权利 财产权 直接因果关系 公力救济 债权 给付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8-27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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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亚东,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原告:徐倩,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浠水县号。 原告:徐杨,女,200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浠水县号。 法定代理人胡某红(系徐杨之母),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浠水县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执业证号14211199911744414。 被告:刘捷,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浠水县室。 被告:周学林,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浠水县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浠水县兰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31710181110101。

诉讼记录

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与被告刘捷、周学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67190元(死亡赔偿金637780元、丧葬费27951.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650元等总额的50%,已扣除垫付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下午,被告刘捷夫妇带被告周学林到原告家找原告亲属徐用文讨要18000元的赌债。在被告刘捷与徐用文发生争吵时,被告周学林突然抡起椅子砸向徐用文,将徐用文的头颈部打伤蹲地。徐用文起身后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自卫,将被告周学林追逐出家门,在揪扯中将被告周学林的手划伤。徐用文生前就患有癫痫病,当日下午由于头颈部受伤,加上情绪激动,在医院癫痫发作,从医院治疗后回家不久,就跑到附近公路局七楼楼顶跳楼自杀身亡。原告方认为,被告此前多次采取殴打、围墙上写大字报等方式向原告亲属徐用文索讨赌债,案发当天带被告周学林等不良分子讨债,并在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徐用文身体和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癫痫病发作,继而跳楼身亡。案发当日上午,徐用文还新购置了一台摩托车,并无轻生迹象。被告的行为是导致原告亲属徐用文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捷、周学林辩称,1、答辩人刘捷听说徐用文卖了轿车,应该有钱偿还答辩人刘捷的欠款18000元,于是便伙同其弟周学林、妻子金舒到徐用文家讨款,徐用文刚购买摩托车回家,便很生气地和答辩人刘捷发生争执,答辩人周学林用小椅子头儿将徐用文打一下,徐用文便回到里屋拿出菜刀砍伤答辩人周学林的手部。二答辩人纯属兄弟关系,并不是原告诉状中所称不良分子,且二答辩人在此前并未对徐用文采取任何殴打或写大字报方式索债。2、答辩人周学林受伤后赶到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要求转到黄冈治疗,徐用文听说后,赶到人民医院探望。因徐用文正在取保候审非常害怕,见答辩人要转院,在医院发生癫痫,经医院治疗后就跑回家到附近公路局跳楼自杀身亡。答辩人周学林用去医疗费20000多元,要求原告向答辩人周学林进行赔付。3、徐用文自杀时,二答辩人均在黄冈医院,都不在徐用文身边,更不知道其要自杀。徐用文自杀身亡,原告应代其向答辩人偿还欠款18000元。4、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徐用文属于自杀,便多次找双方进行协调,由答辩方出安葬费20000元了结此事。5、徐用文自杀与答辩人无关,答辩方不能再赔偿原告任何费用,答辩方保留追索欠款及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认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陈长春证人证言及照片。仅能证明徐用文曾被人以写大字报的形式追讨债务,但不能证实是被告所为,本院不予认定。2、原告提供的占先来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对刘捷、周学林、徐用武询问笔录内容相印证,能够证实刘捷在讨债过程中与徐用文发生争吵、周学林用椅子砸打徐用文、徐用文用菜刀砍伤周学林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3、原告提供的徐用文病历、检查报告。能够证实徐用文患有癫痫病,并在本次纠纷中曾发作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4、被告提供的周学林病历资料复印件。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未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徐亚东系徐用文(已去世)的父亲,原告徐倩、徐杨系徐用文胡某红(两人已离婚)的婚生女儿。徐用文生前有癫痫病史。 2018年4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刘捷得知徐用文变卖了小汽车,遂与妻子金舒及被告周学林一起到徐用文家讨债,因徐用文不在家,三人便坐在院子里等。徐用文回家后与被告刘捷在院子里发生争吵,被告周学林拿椅子砸了徐用文一下,徐用文被打后返回屋内拿出菜刀将被告周学林手部砍伤,被告周学林跑出徐用文家到浠水县人民医院就诊并报警。被告刘捷与徐用文一起到医院后,在派出所民警向两人了解情况并等待被告周学林检查结果过程中,徐用文癫痫病发作,被告刘捷与办案民警一起将徐用文送急救室抢救,徐用文弟弟徐用武被通知到医院陪护徐用文。被告周学林因伤势严重被转入黄冈益康骨科医院治疗,被告刘捷到急诊室找到已清醒的徐用文进行沟通未果,遂赶到黄冈益康骨科医院陪护被告周学林。徐用文于当晚7时40分许与徐用武一起回家后,于当晚9时左右从浠水县公路管理局楼顶跳楼身亡。浠水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被告刘捷行政拘留12日,在被告周学林伤愈出院后于2018年5月29日对其行政拘留10日。2018年4月16日,经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徐用武与金舒达成协议,内容为“关于徐用文死亡纠纷一案,经甲(指徐用武,下同)、乙(指金舒,下同)双方协商如下:1、乙方在出于人道主义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贰万元安葬费,定于2018年4月16日下午4点钟之前付清,付给浠水县清泉镇十月社区两会主任邓勇处,由邓勇交付徐用武。2、甲方收到乙方所补偿的贰万元安葬费后,保证三日之内进行安葬。如果没有安葬,后果自负。3、甲方保留此纠纷的诉讼权利。4、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徐用武与金舒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后,金舒于当日给付了安葬费20000元。 原告徐亚东妻子已于2007年去世,两人生育了徐用文、徐用武、徐雪三个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主张的损失:死亡赔偿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丧葬费27951.5元(55903元/年÷2)、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650元[徐亚东56736元(21276元/年×8年)÷3+徐杨31914元(21276元/年×3年÷2)],合计774381.5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造成徐用文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的跳楼自杀行为,与被告刘捷、周学林的催债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多次采取殴打、写大字报等方式向徐用文催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刘捷在本次催债时与徐用文发生争执、被告周学林用椅子砸徐用文的行为给徐用文带来的精神压迫和对人身自由的侵扰,与徐用文跳楼自杀存在一定的联系,虽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因不当行为应给与适当补偿,免使各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同时,在债权人可以采取公力救济的情形下却采取对人身侵扰实现债权的方式,法律上亦应作出否定性评价,以避免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本院据此确定由被告刘捷、周学林共同向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补偿154876.3元(774381.5元×20%),扣除已经给付的20000元,还应给付134876.3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捷、周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补偿134876.3元; 二、驳回原告徐亚东、徐倩、徐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计10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捷、周学林负担268元,亦定于上述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余款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琦 书记员吴萍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夏林

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