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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非法占有 外币 从犯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20-03-30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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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斌,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艳波,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利,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斌、王国强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兆光、检察官助理李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斌及其辩护人周天喜、胡艳波,被告人王国强及其辩护人张天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1区7号楼2门30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姜某家中现金人民币3200元,美金600元、日元2000元、翡翠吊坠15块、金条、沉香等物品。 2、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在水一方1号楼3单元40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任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首饰等物品。 3、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本市丰台区风荷曲院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黄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3500元、标志为“LouisVitton”皮包两个、熊猫纪念币等物品。经鉴定,标志为“LouisVitton”皮包价值人民币330元。 4、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南区4号楼1单元111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1000元、价值10000元人民币的泰铢和美金、价值5000人民币的印尼盾、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港币,纯金首饰等物品。 5、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通州区国际花园北区25号楼三单元120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1家中实施盗窃。 6、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通州区国际花园北区25号楼三单元12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孟某家中黄金戒指一枚、三盒中华牌软香烟等物品。 7、2017年09月30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丰台区世华水岸F区4号楼1单元5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卢某家中苹果牌电脑两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两台,手机两部及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152元。 8、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丰台区风荷曲园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内,持砂轮机将被害人黄某1、曹某家保险柜撬开,盗窃镶金虎牙一枚、手镯、铂金项链、吊坠、标注为“GUCCI”的男士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155元。 9、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1号,采用暴力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1家中实施盗窃。 10、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2家中盗窃。 11、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五区22号楼3门1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3张公交卡及首饰等物品。 12、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11000元、金银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45元。 13、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马某家中现金人民币45000元、铂金项链、手链、钻戒等物品。经鉴定,钻戒价值人民币1650元。 14、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1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2家中现金人民币15000元、香烟、军功章、黄金首饰等物品。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380元。 15、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世纪华庭小区18号楼1单元7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3、王某2家中劳力士牌手表一块、泰格豪雅牌手表一块、现金人民3000元现金及18K金耳钉等物品。经鉴定,劳力士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28000元,泰格豪雅牌手表价值人民币5200元,18K金耳钉价值人民币185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斌、王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孙斌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犯罪事实有以下辩解:1.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2、4、7、11起其没有参与;2.第3起指控没有现金和纪念币,第12起指控没有现金,第13起指控没有现金,第14起指控没有军功章、项链,只有400元新钱,第15起指控没有现金。 被告人孙斌的辩护人关于案件事实有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4、5起中被盗现金金额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唯一一次笔录,不能排除其他可能;2.第11起被害人王某1陈述中有现金,其丈夫的陈述中没有现金;3.第12起被害人两次陈述不一致;4.第13起被害人两次陈述现金金额面值矛盾。另辩护人对量刑情节有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斌系如实供述;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3.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孙斌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国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犯罪事实有以下辩解:1.起诉书中指控的第2、7起其没有参与;2.第12起中没有现金且其没有进入屋内,第13起中现金只有7000元,第14起中现金只有4000元或5000元,第15起没有现金且其没有进入屋内。 被告人王国强的辩护人关于案件事实有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中指控的第2、7起案件建议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如没有现场指纹和物证的,建议法庭不予认定;2.对被告人称盗窃钱财与被害人存在较大差异的案件,建议法庭综合判断。另辩护人对量刑情节有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国强认罪悔罪;2.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盗窃的主要物品已经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4.被告人愿意履行财产刑;5.被告人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国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1区7号楼2门30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姜某家中现金人民币3200元、美金600元、日元2000元、翡翠吊坠15块、金条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姜某陈述:2016年11月29日10时许,我从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1区7号楼2门301号离开,13时许回家时,发现防盗门门锁被破坏,屋内被人翻动,放在卧室内的龙凤雕刻的金条(250克,2008年以4.5万元购买)、现金3200元、美元600元、日元2000元、英镑200元及放在书房内的翡翠挂坠15块(共计3万元)、和田玉玉籽料1个(2012年购买,价值4万元)、和田玉观音吊坠1个(2014年购买,价值3万元)被盗。 2.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的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门锁被破坏,现场房门外侧地面有一条蓝边白色毛巾,现场明显被翻动痕迹,从现场提取拭子两枚。 4.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记不清时间了,在京通快速边上,双桥右转有一个小区叫水郡长安或者水岸双桥,进小区右手边的第二栋楼第一单元,我们二人在某层出电梯左手那边那家盗窃了一些首饰(这些首饰卖了一万块钱左右,卖什么地方不记得了)。有没有现金我忘了。 经辨认,王国强带领民警到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一号院7号楼2单元,王国强称该地点是其伙同孙斌盗窃的地点,具体盗窃的是三层还是五层记不清了。 二、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黄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3500元、标志为“LouisVitton”皮包两个、熊猫纪念币等物品。起获一个标志为“LouisVitton”的皮包,经鉴定,皮包价值人民币33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1陈述:称2017年1月3日12时许,其从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家中离开,19时许回到家中,发现家中有翻动痕迹,放在家中卧室衣柜抽屉的首饰(四条项链,翡翠玉项链是2013年花约3万元购买,和田玉项链是2011年花1.8万元购买,卡地亚项链是2014年在韩国济州岛花约4万元购买,金柱项链是2011年花约8000元购买;一枚宝石戒指)、纪念币(四套熊猫纪念币,三套银质,一套金质,大约3万元)被盗,放在衣物储藏间内的两个LV挎包(一个是男士挎包,2012年在美国花约2万元购买;一个是女士挎包,在北京国贸LV专柜花约2万元购买)和客厅沙发上的一件貂皮大衣(2013年在百盛约2万元购买)丢失,还有一把紫砂壶丢失,现金3500元被盗。 2.被害人曹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7年1月3日家中被盗3500元现金、两个LV挎包(男款是2012年从美国代购,花了1.2万元;女款是2012年在北京国贸购买,花了15300元),女款貂皮大衣一件(花2万余元)、一条翡翠项链(2013年花3万余元购买,有一个佛型吊坠,项链和吊坠都是纯翡翠的没有包金,用深咖啡色的绳子串的),和田玉项链一条(2011年购买)、卡地亚项链(2014年在韩国花3万多元购买)、熊猫纪念币(四套,花3万元购买)、紫砂壶(2016年花4000元购买)。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盗的LV女士挎包。 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说明本案部分物品无法作价。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房门门锁呈破坏状,现场被翻动。 5.北京英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鉴定证书:经对起获的LV背包进行鉴定,该背包不符合LouisVuitton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6.北京京评价格鉴定报告书:被盗的LV女士单肩包经鉴定,价格为330元。 7.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多次供述称与孙斌在该户盗窃两次,第一次没偷到什么物品,第二次盗窃了该户的保险柜内的物品。经辨认,其辨认出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是其和孙斌盗窃的地点。 8.被告人孙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这家我和王国强在2017年春天来过,这次是王国强用工具撬开的门,我们偷了一件黑色的貂皮女式大衣、纪念币和一些首饰,还有什么不记得了,貂皮大衣我放到了我们家在张家口的那套毛坯房里,其余的东西我们卖给六里桥那个首饰店的女的了,卖了3000元左右,我们两个分了。经辨认,其辨认出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是其和王国强盗窃的地点。 三、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南区4号楼1单元111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1000元、美金1000元、泰铢、印尼盾、港币及纯金首饰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1陈述:称2017年4月19日8时许,我们一家三口锁好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南区4号楼1单元1111号防盗门后外出,中午11时20分我们回家后发现家门把手上盖着一张宣传单,门把手烂了,钥匙无法打开。我报警后,警察叫来开锁公司,进屋发现家里所有抽屉被拉开,丢失一条周生生紫色手串,丢失现金1000元人民币,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泰铢,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美元,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印尼盾,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港币。手串放在二楼右手边靠近阳台的梳妆台上小铁盒里,现金中的人民币放在进门右手边到头柜子上的一个塑料盒里,其他现金放在二楼口直对着的柜子里一个黑色斜挎包里。 2.销售发票:证明被害人购买周生生手串、钻石耳饰的情况。 3.110接处警记录:证明被害人报警家中被盗的情况。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 5.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7年入秋的一天下午,我和孙斌在通州区怡乐园小区进小区门第一栋楼的顶层一家复式房子内,拆锁进屋后,孙斌翻到了1000左右的美金,美金放在家里下层的一个衣柜里面。经辨认,其辨认出本市通州区怡乐园小区一区4号楼一单元1111号就是其伙同孙斌盗窃的地点。 四、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通州区国际花园北区25号楼三单元12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1家中实施盗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的情况。 2.被害人刘某1陈述:称其平时不在通州区国际花园北区25号楼三单元1202号居住。2017年8月31日17时许,对门1201号住户通知其说其家门被撬,后其到现场看到门锁被撬,屋内被翻动,后来清点没有财物损失。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现场防盗门锁被破坏,屋内明显被翻动痕迹,从现场门锁处提取拭子一枚,从北卧室地面提取一枚足迹。 4.被告人王国强供述:称其和孙斌在通州八里桥批发市场附近的一个小区偷了一层的两户,两户都偷了,没什么物品,好像就两三个小首饰。 五、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通州区国际花园北区25号楼三单元120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孟某家中黄金戒指一枚、三盒中华牌软香烟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的情况。 2.被害人孟某陈述:称2017年8月31日15时许,其与家人锁好门外出买菜,当日16时许,回到家时发现防盗门锁被撬,之后报警。家中被盗一枚黄金戒指(重约7克,一九八几年购买,无发票),放在朝南卧室五斗柜内,还有三盒软中华烟被盗。另回家时发现1202号门锁被撬。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现场呈被翻动状,从现场首饰盒上提取拭子一枚。 4.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被盗物品无法作价。 5.被告人王国强供述:称其和孙斌在通州八里桥批发市场附近的一个小区偷了一层的两户,两户都偷了,没什么物品,好像就两三个小首饰。 6.被告人孙斌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年底左右,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国强坐车到通州区的新通国际小区,具体几号楼几单元记不清了,我和他坐电梯上去,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开锁,这个房子是一个一居室,我和王国强翻出来一个金戒指,我和王国强把这个金戒指卖给了六里桥那个女子,卖了600元左右,我和王国强分了。经辨认,被告人孙斌辨认出通州区新通国际花园小区25号楼3单元中的一户是其撬锁盗窃的地点。 六、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丰台区世华水岸F区4号楼1单元5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卢某、张某2家中苹果牌电脑两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两台,手机及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52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家中被盗的情况。 2.被害人卢某陈述:2017年9月30日16时30分许,我离开位于丰台区世华水岸F区4号楼1单元502室回老家,当时门和窗户是锁好的。同年10月6日23时01分许我回到家中发现家中有被翻动的痕迹,放在小孩卧室的两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放在客厅钢琴上的两块手表不见了,放在主卧书柜上的两个苹果平板、两部手机(一个三星、一个OPPO)及一条白金项链、一个项链吊坠不见了。当时家门开了一条小缝,锁芯不见了,一条毛巾挂在门把手上,盖着被撬的锁芯。 3.被害人张某2(卢某之妻)陈述:称家中被盗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银色,2016年以1.3万元购买,型号A1466,13.3英寸显示屏,128G内存),另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2016年购买,与另一台电脑型号相同),被盗一部苹果5手机(白色,2012年以5000余元购买,型号串号不记得了),还有一部OPPO手机。另有一些黄金饰品在派出所说过了也记录了。经观看视频,2017年10月3日10时36分29秒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背的双肩背包是我家被盗的耐克双肩背书包(黑色,蓝绿相见的耐克包,淘宝购买)。 3.被害人提供的发票、购买记录:证明被害人购买电脑、OPPO手机、首饰、背包等情况。 4.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经评估,戒指(PT990)价值1543.75元,千足金耳环价值2056.2元,千足金转运珠价值396.75元,千足金转运珠价值451.95元,千足金吊坠2.04克价值703.8元,千足金吊坠1.7克价值586.5元,千足金吊坠3.62克价值1248.9元,OPPO手机R9S(内存32G)价值1449.5元。上述物品合计金额(取整)8437元。另2017年10月26日,又对被盗的二台MacbookAir作价为10040元,背包作价45元。 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现场门锁被破坏,门锁上搭一条毛巾,被害人家中被多处翻动。 6.被告人王国强供述:2017年左右,我记得在丰台区世华水岸小区和孙斌一起盗窃,当时挑的是靠边的一个单元,进去之后是一梯两户,撬锁后进入一户屋内,我记得是偷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几样首饰,具体什么首饰记不清了。 7.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017年10月3日,两名戴帽子男子未背包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单元楼门,乘电梯上行,后该二人身背耐克标识背包离开,一人从小区翻墙逃走。 七、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内,持角磨机将被害人黄某1、曹某家保险柜撬开,盗窃镶金虎牙一枚、手镯、铂金项链、吊坠、标注为“GUCCI”的男士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镶金虎牙价值1380元,足金龙柱吊坠5865元,铂金项链8190元,被盗的“GUCCI”男士包价值620元,被盗的黄色手镯价值50元。起获“GUCCI”男士包及黄色手镯。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2的辨认笔录:经辨认,黄某1辨认出其被盗的虎牙,该虎牙在被告人暂住地起获。 2.被害人曹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7年11月7日11时30分左右,其锁好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室门后去上班。晚上23时许回到家,发现家门是打开的,后因害怕没敢进门。后在物业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屋,发现主卧保险柜被砸,保险柜内首饰被盗,主卧、次卧、储藏室三个房间橱柜都被翻动。被盗物品有钻戒一枚(2013年4月花3万多购买,钻石是85分的,白金的戒托)、一枚包黄金虎牙(镶黄金价格是8500元)、黄金龙柱吊坠(黄金足金17克)、铂金项链一条(PT990,26克)、金包玉的佛像吊坠(佛像是观音的,翡翠质地,别人转账过来,约20多万人民币)、金包玉的树叶吊坠(翡翠质地,展销会上花8.8万购买)、墨玉佛像吊坠(弥勒佛)、蜜蜡吊坠(大约4万元)、镶红宝石戒指(1万元)、菱形戒指(内镶多颗小的蓝宝石)、一个玉质的手镯(6000元人民币,里面有黄色的云花)、一个翡翠镯子(镯子上有一块云花的包黄金,大约20来万)、一个男古奇包(深墨蓝色,2014年在韩国花7000余元购买),这些都是在保险柜里的。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盗的黄色云花样式的玉质手镯;辨认出被盗的男士GUCCI背包。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现场门锁可见一条深色围巾,门锁被破坏,屋内被翻动,保险柜被砸坏,从现场提取多处棉签擦拭物。 4.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对起获的黄色手镯进行检验的情况,经检验,手镯为石英岩玉(处理)。 5.北京英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鉴定证书:经对起获的男士Gucci牌挎包检验,送检的挎包不符合Gucci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6.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经评估,一枚镶金虎牙价格为1380元,一个足金龙柱吊坠价格为5865元,一条铂金项链价格为8190元。男士Gucci牌挎包一个(有实物)鉴定价格为620元,黄色石质手镯一个(有实物)鉴定价格为50元。 7.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孙斌在该小区的一栋楼的10层一户人家盗窃两次,第一次什么没偷到,第二次从保险柜中盗窃了一些首饰等。经辨认,其辨认出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是其和孙斌盗窃的地点。 8.被告人孙斌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和王国强去了丰台区六里桥附近的一个小区,进了一个房间号是1002的房间,我们两个把防盗门撬开,进去之后,发现卧室有一个保险柜,我们把保险柜撬开,里面有一些玉器之类的,有没有现金不记得了,还有一个动物的牙、琥珀之类的东西,我们把这些东西都放在包里就走了。经辨认,其辨认出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7号楼3单元1002号是其和王国强盗窃的地点。 八、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1号,采用暴力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1家中实施盗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1陈述:称2018年1月22日早8点左右,其从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1号家中离开,直到晚上22时许回家时,发现锁眼不见了,家中被翻动,没有财物被盗。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及从现场提取多处棉签擦拭物。 3.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孙斌在2017年好像是夏天,在丰台区南四环边上的城南嘉园小区一个单元盗窃了对门的两户人家,我和孙斌撬开门锁,这两家没什么东西。经辨认,其带领侦查人员到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自称是其伙同孙斌撬开五层至七层的01号房间盗窃。 4.被告人孙斌陈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王国强在丰台区城南嘉园小区盗窃了七层的两户人家。我和孙斌先撬开了一户,里面没有柜子和抽屉,我们就直接走了。经辨认,被告人孙斌辨认出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1就是其撬锁入室盗窃的地点。 九、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2家中盗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2陈述:称2018年1月22日15时许,其从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2号家中离开,1月23日10时许回家时发现房门虚掩,屋内有翻动痕迹,没有财物丢失。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及从现场提取多处棉签擦拭物,门锁被破坏。 3.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孙斌在2017年好像是夏天,在丰台区南四环边上的城南嘉园小区一个单元盗窃了对门的两户人家,我和孙斌撬开门锁,这两家没什么东西。经辨认,其带领侦查人员到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自称是其伙同孙斌撬开五层至七层的02号房间盗窃。 4.被告人孙斌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王国强在丰台区城南嘉园小区盗窃了七层的两户人家。撬开门后我们进去翻了客厅和卧室的所有柜子和抽屉。经辨认,被告人孙斌辨认出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7号楼8单元702就是其撬锁入室盗窃的地点。 十、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五区22号楼3门1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1家中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3张公交卡及首饰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1陈述:称2018年1月24日8时许其从位于顺义区光明裕龙花园五区22楼3门102号家中离开,当日17时许从外边回家,发现防盗门和里面的木门都敞开着,门把手被撬歪了。其进家查看,发现一层、二层柜子、抽屉都有被翻动的痕迹。被盗现金11000元左右(有3000元放在两个红包里,一个放了1000元,一个放了2000元,两个红包放在一层餐厅靠东墙电脑桌中间的大抽屉;另8000元放在两个牛皮纸袋的信封,一个放了3000元,一个放了大约5000元,这两个信封放在二层被卧室靠西墙的床头柜抽屉里),两个值钱的戒指(香港谢瑞麟牌钻石戒指一枚,2016年12月份在香港以约2万元人民币购买,戒指放在浅蓝色的首饰盒内;另一个是猫眼戒指,2009年左右在台湾以约1万元人民币购买,放在红色首饰盒内,戒指盒都放在一层北卧室写字台右侧小抽屉里),和两个不值钱的戒指,还有至少3张公交卡。 2.被害人王某3陈述:该人系王某1的丈夫,称2018年1月24日家中被盗,后又发现被盗浪琴名匠男士手表一块,2015年11月22日以19890元在顺义隆华购买,有购物小票,表放在二层南侧书房书柜下半部的抽屉内。还有棕色男士ChrisdienDeny牌皮带一条,别人送的,据说约3000元,没发票。男士黑棕色十字纹牛皮拉链长款钱包一个,2016年7月是其妹妹在美国以2000元人民币购买,没有发票,放在二层北侧卧室梳妆台下边的抽屉里。三个手把件,其中两个是乳白色羊脂玉椭圆形的,镂空的,上边有图案,比鸡蛋稍微大点,2016年4月从土耳其带回;另一个叫代代鼠,实心玉石的,偏黄色,一个老鼠背着钱币,和鼠标大小相似,2014年左右朋友送的。 3.刷卡单、购物小票、一卡通充值单:证明被害人陈述中所提及的浪琴手表于2015年11月22日购买,价格19890元。一卡通充值的情况(一张尾号6566,一张尾号6882)。 4.110接处警记录:证明被害人报警的情况。 5.监控录像:证明二被告人到案发现场的情况。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两扇门门锁呈破坏状,在外侧无门外侧门把手发现一块毛巾,从毛巾提取一处拭子,及屋内的情况,从屋内抽屉外侧提取拭子,从屋门外侧提取指纹。 7.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8年过完年后一天,我和孙斌在顺义务裕龙花园小区一个单元的一层的二层复式房子里,撬锁后进屋盗窃了2000多元人民币的现金和一些首饰,后来首饰卖了2500元左右。经辨认,被告人王国强辨认出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五区22号楼3单元102室是其伙同孙斌盗窃的地点。 十一、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1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1家中现金、金银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45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1耳钉1对、手链一条、项链一条。另起获一条天鹅形状黑色工艺品项链、一个水滴形玻璃质地黄色项坠、一对铂金耳钉、一条花型18K金链坠、一条花型18K金链坠、一个金转运珠。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6月27日称2018年6月26日下午16时,其回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1室,发现家中被盗,门被撬,房间内被翻动,衣柜内的保险柜被撬,被盗现金11000元,一条白金项链(2008年在广州花2000元购买),一条铂金项链(2003年在白沟花3000元购买),一条铂金项链(2012年在白沟花3000元购买),一条彩金项链(2015年在北京花1300元购买),一副彩金耳环(2015年在北京花3000元购买),一副铂金耳环(2015年在北京花1200元购买),一个黄金转运珠(万足金,2012年在白沟花700元购买),一副万足金耳钉(2015年在北京花1000元购买),一条万足金手链(2013年在北京花1万元购买)。 2018年7月25日称还有耳钉、时装项链、彩金项链、白色项链、铂金耳钉、镶金玉坠等物品被盗。被盗的现金当时是把孩子的压岁钱放在红包里,红包放在床头柜的抽屉里,因为之前从里面拿过几次钱,现在记不清到底还剩多少了。从民警出示的物品中认出一条彩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对铂金耳钉、一条时装黑色项链、一块水滴形状的吊坠和一个黄金材质的转运珠是自己被盗物品。在报案时遗忘了认出的铂金耳钉和水滴形状的吊坠。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盗的万足金耳钉、白金项链、万足金手链。 2.被害人提供的发票:证明其被盗物品当时购买的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现场小区门锁被破坏,屋内被翻动。 4.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经鉴定,一条黄金手链(30.58克,破损,有实物)价格为8524元;一对足金耳钉(1.22克,有实物)价格为343元。一条项链(足金,9.76克,钯金量994%)价格为2150元。一条天鹅形状黑色工艺品项链鉴定价格为78元,水滴形玻璃质地黄色项坠鉴定价格为20元。 5.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对贵金属进行检验,为足钯项链,9.76克。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对从陈某2处起获的一对耳钉、两个链坠、一个项坠进行鉴定,其中耳钉材质为铂,质量1.62克;链坠材质为金,质量6.65克;链坠材质为金,质量3.02克,项坠材质为金,质量0.92克。 7.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对一对铂金耳钉(质量1.62克)鉴定,价格为510元;一条花型18K金链坠(质量6.65克)鉴定,价格为1740元;一条花型18K金链坠鉴定,价格为850元;一个金转运珠(质量0.92克)鉴定,价格430元。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发还清单:已将编号1的金属耳钉(金色、尾部弯曲)1对、编号1的金属手链(金色两截)、项链1条发还被害人张某1。 9.视频:证明被害人张某1辨认被盗物品的情况。 10.被告人王国强供述:称自己和孙斌于2018年6月25日到了河北省白沟的一个小区,先去的一个楼的五层,两户全撬了,左手边装修完了没人住没偷到东西。 11.被告人孙斌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王国强于2018年6月在河北白沟爱上城小区偷了一次,一次偷了四户,在五层一户的卧室里面翻出来一些首饰。经辨认,被告人孙斌辨认出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1就是其和王国强在2018年6月的一天撬锁入室盗窃的地点。 十二、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马某家中现金人民币45000元、铂金项链、手链、钻戒等物品。经鉴定,钻戒价值人民币1650元。已发还被害人马某金属戒指一只(银色、内壁带云边形花纹)。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马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8年6月26日早上8点多钟离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2家中,下午4点左右,其发现家中被盗,被盗现金45000元左右(100元的400多张,剩下都是零钱),一个铂金女士手镯(38克左右),一个男士钻戒(2003年底在北京菜市口百货商场购买,17000元左右),ZIPPO打火机一套。经辨认,其辨认出被盗的男士钻戒。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 3.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经评估,18K金镶钻男士戒指(4.64克,含金量75%,有实物)价格为1650元。 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发还清单:证明已发还被害人马某金属戒指一只(银色、内壁带云边形花纹)。 5.被告人王国强供述:称自己和孙斌于2018年6月25日到了河北省白沟的一个小区,先去的一个楼的五层,两户全撬了,右手边那家偷了几千元钱和一些黄金首饰。 6.被告人孙斌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王国强于2018年6月在河北白沟爱上城小区偷了一次,一次偷了四户,这户没偷到什么东西。经辨认,被告人孙斌辨认出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502就是其和王国强在2018年6月的一天撬锁入室盗窃的地点。 十三、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1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2家中现金人民币15000元、香烟、军功章、黄金首饰等物品。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3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2陈述:称2018年6月26日上午,其家人离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102号家中上班。当日下午16时许,邻居给其打电话说防盗门被撬。其回家后发现一楼卧室保险柜也被撬,丢失现金15000元(1万元放在保险柜,剩下的1000元现金放在卧室床头柜,都是10元面值,另外4000元现金在其儿子钱包放着),被盗2条万足金项链(一条重118克,当时花3.7万元购买;一条重130克,一个圆柱子接一个圆柱子,当时花4万元购买),还被盗两枚万足金戒指(一个是男士戒指,正面是繁体的发字,重10多克;另一个是女士戒指,重约8克),还被盗一条荷花香烟、4枚军功章及个人的一枚三等功章,还有一条铂金项链。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现场可见门锁破坏及被撬的保险柜。 3.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经检验,被盗的一条钻石荷花香烟价格为380元。 4.被告人王国强供述:称自己和孙斌于2018年6月25日到了河北省白沟的一个小区,先去的五层,后去了一户一二层连体的复式楼,从屋内的保险柜内拿了几百元,抽屉里拿了三千多元,还有一些黄金首饰和一些银饰。 5.被告人孙斌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和王国强于2018年6月在河北白沟爱上城小区偷了一次,一次偷了四户,进去这户发现是一个复式,在一层的卧室里的床头柜里找到了几千元现金,还发现一个保险柜,用撬棍撬开保险柜里面有400元左右,还拿了一条中华烟和荷花烟。经辨认,被告人孙斌辨认出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爱上城小区21号楼1单元202就是其和王国强在2018年6月的一天撬锁入室盗窃的地点。 十四、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至河北省保定市世纪华庭小区18号楼1单元702号,采用暴力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3、王某2家中劳力士牌手表一块、泰格豪雅牌手表一块、现金人民3000元及18K金耳钉等物品。经鉴定,劳力士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28000元,泰格豪雅牌手表价值人民币5200元,18K金耳钉价值人民币185元。劳力士牌手表及泰格豪雅牌手表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3。另起获耳钉一对。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3陈述:称2018年6月27日下午5时15分许,我媳妇王某2出门接孩子,5时49分回家,发现家门敞开,门锁被撬,家中被盗。书房电脑桌抽屉里面的钱包被翻动,里面的3500元现金被盗,客厅酒柜被翻动,里面放的两块手表被盗,一块是男士劳力士手表(编号是7A0981Z4),2018年1月在北京永业汇典当行花21万购买,一块为男士豪雅手表(编号是B2C00057326),2006年在北京王府井花3万元购买。卫生间洗衣机上装饰盒里的-两个金耳钉、四副银耳钉被盗。 2.被害人王某2陈述:称2018年6月27日晚5时15分许离家,半个小时左右回家,发现防盗门敞开,家中被盗,报警后进屋查看,发现被盗两块手表(一块劳力士手表是2018年1月3日花21万元从北京永业汇典当行购买,另一块是棕色皮带豪雅机械表)、几个耳钉、3000元左右现金,耳钉可以提供照片。 3.被害人提供的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购买手表的情况。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情况,门锁被撬,屋内被翻动。 5.照片:证明从被告人王国强身上起获的劳力士手表,编号与被害人所陈述编号一样;从孙斌身上起获的豪雅表,表号与被害人陈述一样。从陈某2身上起获的王国强、孙斌卖给陈某2的一大一小两枚黄金耳钉与被害人提供照片上的耳钉形状、样式、颜色一致。 6.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经鉴定,起获的两个耳钉共价值185元。起获的劳力士手表(蓝色表盘,18K黄金表链)价格为228000元。起获的泰格豪雅TAGHeuer手表价格为5200元。 7.北京英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鉴定证书:经对起获的手表进行检验,劳力士手表符合劳力士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泰格豪雅手表符合泰格豪雅手表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发还清单:证明起获的手表已经发还被害人刘某3。 9.被告人王国强供述:称自己与2018年6月和孙斌在保定的一个小区入户盗窃,在客厅中盗窃一块劳力士的手表和一块棕色皮带的手表。 10.被告人孙斌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于2018年6月和王国强在保定市的世纪华庭小区偷了一户,在这户客厅柜子上拿了一块皮带的表,王国强也翻到了一块表,还找到了几个耳圈、耳钉。 经辨认,被告人孙斌辨认出河北省保定市世纪华庭小区28号楼1单元中的一户是其撬锁盗窃的地点。 本案另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被抓获、起获相关物品及被告人预谋共同盗窃等情况: 1.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国强、孙斌被抓获的经过。 2.证人陈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底商回收黄金、铂金、电脑、手表、玉器,挂的招牌,电话是131XXXXXXXX、131XXXXXXXX,电话是我在用,一直是我自己干回收。2018年6月29日,有两名男子到我店里拿来一些首饰卖给我,我记得有一条黄金手链、一条18K金的项链、一对18K金的耳钉、一枚18K金的戒指、两个圆形的14K金挂坠,其他记不清了。我总共收了他们35克多的黄金,给他们9100多元。收完东西后,矮个子男子拿出一个手表,我问他是什么表,高个子男的说是黄金的,光黄金这表就能卖六七万元,我听后觉得太贵就没收。随后,高个男子拿出一些银片要卖给我,我正准备用剪刀剪开一个,想看看里面的成色时,警察进来把我们抓住了。 大概2017年冬天,我从他们手里收过一个动物的牙齿,牙上包着18K金,还卖给我一个白色的和田玉的手镯,手镯上镶有金子。 被抓的10天左右,两名男子拿来一个30分的白金钻石戒指和一个黄色的毛主席像章,因为价格没谈成,我没收戒指。毛主席像章我以258元每克收的,当时给他们700多元。 2017年冬天时,他们拿过一块男士手表,表圈是黄金色,表面是白色,我没收。 在收毛主席像章前还有一次,他们拿来一些美元,钱是青绿色的,我看到有100元面值的,他们说能兑换8000元人民币,还有一张1000元的外币,我没收。他们说有两个钻石要卖,最后没谈成,我没收。 陈某2向侦查人员指出其从两名男子处收购的物品。 经辨认,其指出本案被告人孙斌是卖首饰的高个的男子,王国强是卖首饰的矮个的男子。 3.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一个自称叫王军的男子于2018年6月19日租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行宫西大街雅居家园公寓311房间,经辨认,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王国强是该租房的男子。 4.证人肖某证言:该人系孙斌之妻,称孙斌在2017年往其住处拿过一个女款LV手提包,是旧的,孙斌自称是别人抵账给他的。2017年底,春节之前,其在家中看见两件貂皮皮衣,孙斌说是别人在牌局上抵押的,衣服一件是黑色中长款,前边是系扣的,有几个小的暗扣;另一件是白色短款,都没有包装和发票。2018年购买一辆奔驰GLC轿车,孙斌在卖完天籁轿车后向其尾号7632的建行卡内存过大约10万元。 5.证人周某证言:该人系孙斌的母亲。称孙斌从不往家拿现金、首饰,儿媳肖某也没有拿过现金、首饰。王国强是孙斌的同学,他俩关系一般。张家口市凯迪尚都6楼1单元1203号房屋是孙斌和肖某购买的,在该房屋中搜出的一件黑色女士毛皮上衣我在2017年11月见过肖某穿着回来的,还有一件男士毛皮上衣,我在2017年11月在张家口家中见到孙斌穿过,其他物品没见过。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本案搜查被告人孙斌、王国强的居住地,起获大量疑似被盗物品,将上述物品扣押的情况。 7.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孙斌持有的OPPO手机一部进行鉴定的情况。对王国强持有的华为手机进行鉴定的情况。 8.监控录像视频:证明本案部分案发小区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的情况。 9.被告人王国强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与孙斌是发小。三年前左右,我在北京没工作,孙斌拿来一把虎头钳工具跟我说可以利用这类工具干点事,我同意了。开始我和孙斌去了河北香河一处楼房,门锁没撬开就终止了。后我俩在河北燕郊买了一把门锁,研究如何撬锁后,开始一系列入室盗窃,至今大概偷了六七十户人家,每次是我负责撬门锁面板,孙斌负责拧锁芯开门。我们二人选择比较高档的小区,一梯两户的下手。每次作案都做一些伪装,戴帽子、口罩、戴假发,用对讲机联系。入户时戴鞋套、手套。在北京盗窃的地方有通州区、大兴区、丰台区、朝阳区、顺义或密云。外地偷过河北香河、保定、燕郊、大厂、廊坊、白沟、涿州、固安。 经辨认,其辨认出陈某2是在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小区收购其盗窃物品的女子。 10.被告人孙斌的供述:称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王国强约其见面,见面后王国强说他想偷东西,当时其想多挣点钱,就同意了。其和王国强在燕郊租了一个公寓,在网上买了一个老虎钳,并学习如何用老虎钳子撬防盗锁,就是用虎头钳将门锁面板撬开,然将锁芯拆下来,最后用改锥捅门锁,门开了之后进屋盗窃,之后就开始用这种方式盗窃。其称其在河北白沟偷了四家,保定偷了一家,丰台一家偷了二次。其和王国强每次盗窃的时候都会戴帽子,有时候还戴假头套,用对讲机联系。 1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1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王国强尾号881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人另出示了被害人任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欲证明被告人孙斌、王国强盗窃了该被害人家中财物的事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该被害人家中被盗,并不能证明系被告人孙斌、王国强实施了针对该被害人家中的盗窃行为,认定上述指控的证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斌、王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财物,盗窃数额达到特别巨大50%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斌、王国强犯盗窃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有一起指控事实证据不充分,本院对该起指控依法不予认定。 本院认定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部分,均有被害人陈述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家中被盗的事实,关于被盗财物的认定,有被害人的详细陈述及提交购买发票、具有评估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结合被害人所居住的小区、家庭情况及家人补充陈述或者提交的补充证明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被盗财物的情况。本案另有收赃人员指认被告人孙斌、王国强盗窃后销赃的事实,从被告人王国强、孙斌处起获部分被盗物品及大量疑似盗窃所得物品,并从收赃人员处起获部分被告人王国强、孙斌销赃的物品,经比对被害人陈述及所提交的被盗物品的购买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系被害人所丢失;另被告人孙斌、王国强对部分盗窃行为的供述及对盗窃地点的辨认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国强、孙斌实施了盗窃本案所认定的被害人家中财物的事实。对二被告人所提出的没有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盗窃事实的辩解,经查,该起监控录像显示与二被告人体貌特征相似的两名男子在案发时间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单元楼并乘坐电梯上楼,离开时身背被害人家中被盗的双肩背包,被害人家中被盗,该时间段内没有其他相同手段被盗案件,被告人王国强曾供述其与孙斌到被害人居住的小区盗窃,所供述的盗窃的财物与被害人丢失财物部分吻合,结合本案作案手法及侦查机关查获本案的情况,足以认定系二被告人实施了对被害人卢某家中的盗窃行为。对被告人孙斌所提没有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四、七、十一起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国强所提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盗窃行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斌、王国强所提没有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被害人财物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盗窃的现金部分,虽然大部分仅有被害人陈述,但是被害人陈述前后一致,且能详细陈述具体存放地点、金额等细节特征,能进一步印证其陈述的客观性;虽然二被告人对部分被盗的现金金额作出辩解,但是二人到案后长时间不如实供述,二人供述亦相互矛盾,综上,本院以被害人陈述前后一致的金额认定被盗现金金额。对于被害人陈述前后明显不一致的,本院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本案被害人张某1关于被盗现金陈述前后不一致,第二次陈述称记不清被盗金额,本院在认定时仅认定其被盗窃现金,但是不认定具体金额;另被害人李某1陈述中称被盗的外币金额均不明确,结合被告人王国强供述,本院认定该起盗窃的外币美金为一千元。被害人王某1被盗事实中,虽然其配偶王某3没有陈述盗窃现金,但因其是对家中被盗财物做补充陈述,故与被害人王某1陈述并不矛盾。综上,对被告人孙斌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没有现金和纪念币、第十三起没有现金、第十四起没有军功章、项链而只有400元钱、第十五起没有现金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国强提出的第十三起只有现金7000元、第十四起只有现金4000元或5000元、第十五起没有现金且没进屋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孙斌的辩护人所提定罪方面的前三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斌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斌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孙斌伙同王国强多次入户盗窃,造成被害人巨大损失,且多数损失难以挽回,情节特别严重,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国强的辩护人关于王国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国强积极参与犯罪,与被告人孙斌二人共同作案并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不应区分主从,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均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对大部分指控亦认可,故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孙斌、王国强退赔被害人姜某人民币三千二百元、美金六百元、日元二千元及其余被盗财物;退赔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五元及其余被盗财物;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一千元、美金一千元及其余被盗财物;退赔被害人孟某被盗财物;退赔卢某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二十二元及其余被盗财物;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及其余被盗财物;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及其余被盗财物;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元及其余被盗财物;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三千元及其余被盗财物。 四、随案移送抓获王国强、孙斌时起获的人民币四万四千一百六十五元并入本判决第三项中有明确退赔金额部分执行,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五、在案冻结王国强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8810账户内的资金并入本判决第三项中有明确退赔金额部分执行。 六、随案移送物品处理详见后附清单。 七、在案扣押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经被害人辨认为被害人被盗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仇春子 人民陪审员李煜昌 人民陪审员张惠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慧洁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张天利

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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