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黄结球,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钟小军。
诉讼记录
上诉人广州市天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5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申请
上诉人广州市天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一般规定,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非合同纠纷,故应由其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从2016年6月1日起无权对润田雅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请求上诉人立即撤出该小区管理现场,将该小区停车场等物业管理现场、设施及有关资料移交给被上诉人,即请求解除业主与上诉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把物业管理权归还给被上诉人,故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非物权保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润田雅苑小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冯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