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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兵、徐春燕敲诈勒索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共同犯罪 胁迫 从犯 犯罪未遂 减轻处罚 故意犯 非法占有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22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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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兵,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桂宝,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春燕,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龙飞,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兵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董春燕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寅、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兵及其辩护人张桂宝,被告人徐春燕及其辩护人蒋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敲诈勒索 2013年底,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黄斌”与被害人吴某在腾讯QQ上聊天,骗取吴的信任。后董兵与被告人徐春燕共谋,准备以“捉奸”方式向吴勒索财物。2014年1月1日,董兵、徐春燕在本市汉中门汉庭酒店分别开1620、8915两个房间。当晚9时许,董兵将吴骗至1620室,双方发生性关系。当晚11时许,徐春燕冒充董兵前女友到该房间“捉奸”,并撕扯殴打吴,假装要求“黄斌”偿还其人民币8万元,当场拿走吴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董兵以前女友将报复为由,威胁吴用8万元人民币换回证件,被吴当场拒绝。 二、抢劫、强奸 1.2014年1月,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丁晓东”与被害人徐某乙在腾讯QQ上聊天,骗取徐信任。2014年2月20日晚,董兵将徐骗至本市秦淮区城市部落酒店2901房间。次日,董兵用绳子、铁链捆绑徐,并持尖刀对徐实施威胁和殴打,索要财物并逼迫徐说出其银行卡密码,期间又对徐实施强奸。后董兵当场劫得徐人民币2800余元。2月22日晚,董兵逼迫徐写下一张欠“丁晓东”18万元的欠条,并将徐控制在该房间至2月28日,后将徐放行。徐被控制期间,其银行卡内存款14万元人民币被多次取走,其中4.8万元人民币被转移至董兵个人银行卡,其余部分款项被董兵用于购买轿车。 2.2013年12月,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丁晓东”与被害人叶某在腾讯QQ上聊天,骗取叶信任。2014年6月7日晚,董兵将叶骗至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用铁链捆绑并将木塞强行插入叶口中,持匕首对叶实施威胁,当场劫得叶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和现金人民币3700元,在逼迫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对叶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其后,叶银行卡被取款人民币18000元。后董兵又逼迫叶写下欠“丁晓东”3万元的欠条。次日,董兵将叶放行。 3.2013年9月,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黄斌”与被害人张某乙在腾讯QQ上聊天,骗取张的信任。2014年6月12日,董兵以帮助张选择房屋装修材料为名,将其从重庆市骗至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在对张实施殴打、铁链捆绑、刀刺、拍摄裸照等方式后,当场劫得张人民币2200余元,对张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后,又采取烟头烫张乳房、脸部、大腿内侧的方式逼迫张说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当晚,该卡被取走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董兵逼迫张筹钱未果的情况下,逼迫其写下5万元欠条。次日,董兵将张放行。 4.2014年2月,被告人董兵以网名“缘从何起”通过腾讯QQ与被害人陈某乙聊天,骗取陈信任。同年4月24日晚,董兵将陈骗至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采取铁链捆绑、殴打、烟头烫等方式,逼迫陈筹款人民币5万元。在逼迫无果情况下,董兵让徐春燕冒充黑社会“老大”逼陈筹款。期间,董兵对陈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见陈不能筹款,次日,董兵将陈放行。 5.2014年夏天,被告人董兵在百姓网上发布虚假征婚信息与被害人秦某相识,并以“丁晓东”的名字与秦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30日,董兵以旅游为名,将秦骗至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18号协众雅居10幢1211单身公寓内,采取捆绑、殴打等方式当场劫得秦人民币3900元,并逼迫秦说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后又逼迫秦筹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春燕两次冒充黑社会“老大女人”威胁秦筹款。秦筹得人民币10万元后,董兵又对秦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期间,秦某银行卡被取款人民币10.4万元。同年8月4日,董兵将秦某放行。 6.2014年7月,被告人董兵在百姓网发布虚假个人征婚信息与被害人曹某相识,并以“丁晓东”的名字与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3日,董兵将曹骗至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3幢605室出租房内,采取捆绑、殴打等方式逼迫其交付现金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又对其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董兵当场劫得曹6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33110.4元)、两条七星牌香烟和一套渔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董兵、徐春燕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宗碧等人的证言,并出示了手机信息、户籍资料、宾馆住宿登记、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兵、徐春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董兵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多名妇女,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兵、徐春燕共同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董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徐春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董兵、徐春燕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董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董兵、徐春燕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董兵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犯抢劫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均予以否认。辩解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构成诈骗罪;其未捆绑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辩解其未与陈某乙某发生性关系。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董兵敲诈勒索8万元不当,应当是诈骗3万元;对于徐某乙某,董兵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数额为14.8万元;对于秦某,董兵不构成强奸罪,应当是诈骗罪,数额为10万元。 被告人徐春燕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拿走吴某某的身份证件只是捉奸,没有敲诈勒索的意思;其到案发现场只是送饭,未讲过威胁被害人的话。 其辩护人提出:徐春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陈某乙某,徐春燕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秦某,徐春燕不构成抢劫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3年底,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董兵骗取吴的信任后,即与被告人徐春燕共谋以“捉奸”方式向吴勒索财物。2014年1月1日,董兵、徐春燕分别在南京市汉中门汉庭酒店登记入住。当晚9时许,董兵将吴骗至1620室发生性关系后,徐春燕即冒充董兵前女友到该房间捉奸,并撕扯、殴打吴,假装要求董兵偿还分手费人民币8万元,并当场拿走吴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董兵即以前女友将报复为由,威胁吴用8万元人民币换回证件,被吴当场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六合女网友认识其后就想和其一起生活,她讲自己有7、8万元存款。其就说自己是单身,有个女朋友。其和徐春燕商量让其把六合女网友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然后让徐春燕以捉奸的方式拿走女网友的东西,让六合女网友把7、8万元存款掏出来给其。2014年1月,其和徐春燕分别在南京市汉庭酒店开房间,其用的是丁晓东身份证。其将六合女网友带到酒店房间说去买点东西吃,然后就到徐春燕房间告诉徐春燕等其短信上去捉奸。其将徐春燕事先买好的食物带到六合女网友在的房间,陪六合女网友喝啤酒、吃东西。其将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录像后,就发短信让徐春燕来捉奸。徐春燕进门前打其电话,其就告诉六合女网友前女友来了。徐春燕敲门进来从卫生间将六合女网友撕扯出来,按照事先商量好的说辞,要求其给徐春燕8万元分手费。其让六合女网友掏钱帮其还上,其就跟徐春燕断绝恋爱关系,然后跟六合女网友继续好下去。徐春燕按照事先商量的翻六合女网友包,从包中翻出一张身份证和一本驾照。当天夜里其将六合女网友送到车站,回到徐春燕房间,徐春燕将六合女网友证件给其保管。 2、被告人徐春燕供称,2014年1月一天晚上7、8点,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南京市汉中门汉庭酒店开了一个单人间。其走到董兵开的房间门口,听到里面有手机响就敲门。董兵开门后其在卫生间发现一个女人在穿衣服,就谩骂、撕打这个女人,对方抱着头没还手。其将对方从卫生间撕扯出来和董兵争吵的时候,这个女人穿衣服要离开,其就把女人的包拿过来,在包里翻出一张身份证和一本驾驶证。在汉庭酒店捉奸前,董兵和其商量过的。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称,2013年6月份,其通过QQ聊天认识网名叫“冬丘”的男子,其告诉对方自己夫妻关系不好。后来冬丘告诉其真名叫“黄斌”。2014年1月1日17时,黄斌先电话联系其,后开车在大桥南路家乐福超市接其。当晚21时,黄斌将其带到南京市汉中门汉庭酒店1620室,双方发生性关系后黄斌不让其穿衣服。一个女的给黄斌打电话后进了房间。其害怕就到卫生间躲了起来。这个女的先骂黄斌,后跑到卫生间抓其头发,并说其抢她男朋友,黄斌欠她八万元钱,拿走了其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这个女的走后,黄斌就让其筹8万元钱给这个女的,其讲没有钱。其回家后,黄斌电话联系让其筹8万元给他。过了几天,黄斌将其和他发生性关系的裸体照用彩信发给其。其怀疑黄斌和这个女的是一起合伙骗人的。 其辨认笔录证实,黄斌即被告人董兵;拿其身份证、驾驶证的女子即被告人徐春燕;并辨认出受害地点即南京市汉中路209号汉庭快捷酒店。 4、住宿登记记录证实,丁晓东、徐春燕居民身份证于2014年1月1日分别登记入住南京市汉中门汉庭酒店1620、8915房间。 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138××××0598手机号码与139××××9892手机号码于2014年1月1日19:51、22:57、23:02、23:04均有通话记录。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京市汉中路209号汉庭酒店1620室。 二、抢劫、强奸 (一)2014年1月,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徐某乙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在骗取徐某乙某的信任后,即于2014年2月20日晚,将徐骗至南京市秦淮区城市部落酒店2901房间。次日,董兵采用捆绑、持尖刀对徐实施威胁、殴打,逼迫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对徐实施强奸。2月22日晚,董兵逼迫徐写下一张欠“丁晓东”18万元的欠条。2月22日至28日,徐的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14万元被多次取走;2月28日,该卡内人民币4.8万元被转至董兵个人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其将徐某乙某带到酒店,捆绑起来玩性游戏。其告诉她自己是黑社会的,必须要拿出钱来,否则她也要倒霉,组织不会放过她。后徐某乙某把银行卡和密码给其,其让徐春燕取钱的。 其当庭供称,其将徐某乙某带到南京市秦淮区城市部落酒店3天。期间,与徐某乙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让姓徐的写过欠条。 被告人徐春燕供称,2014年2月中旬,董兵让其用银行卡取钱了2万元后,其和董兵买了一辆轿车,买车的钱不知道是哪里来的。 2、被害人徐某乙某的陈述称,其QQ名为“月亮海”。2014年1月通过网络认识QQ名为“缘从何起”的丁晓东。2014年2月20日,其与丁晓东约定在南京见面。其开车到南京后,丁晓东带其和丁晓东两个朋友吃饭喝酒。其喝醉后,丁晓东把其带到一单身公寓发生性关系。次日,丁晓东即拿刀子对着其的头,用绳子把其捆起来,将其内衣内裤用刀子划开。从其钱包内翻出1张建行卡、1张工行卡和2800元现金。丁晓东威胁要割其的肾,其就把工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了。随后丁晓东打电话让一个叫燕子的女人拿其的银行卡取钱。21日晚上,丁晓东将其捆绑起来,拿其银行卡和同伙一起去取钱。丁晓东取钱回来后就强奸其,还将强奸过程录像。22日晚上,丁晓东逼其写了一张欠丁晓东18万元的欠条。24号晚上,丁晓东开着其的车子将其带到了另外一个小旅馆,又待了4夜。28号中午,其才开车离开南京。其银行卡一共被取了18.8万元。 徐某乙某画出了被强奸、抢劫的单身公寓结构图。 其辨认笔录证实,丁晓东即被告人董兵,并辨认出丁晓东2个朋友即证人姜某、陈某甲。 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徐某乙某右腿膝盖有3厘米左右伤痕。 3、证人陈某甲证称,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姜某接到董兵的电话,让姜某通知其晚上一起吃饭,并说吃饭过程中不要喊他真实姓名。当晚20点,董兵带一个女网友和其、姜某吃饭。其喝啤酒,董兵、姜某和那个女网友喝白酒。 其辨认笔录证实,董兵带来吃饭的女网友即被害人徐某乙某。 证人姜某的证言与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一致,并辨认出董兵带来吃饭的女网友即被害人徐某乙某。 4、徐某乙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证实,QQ名为月亮海与QQ名为缘从何起于2014年1月6日19:7-2月16日17:30频繁联系,且缘从何起十余次邀请月亮海到南京。 5、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2月22日-28日,户名为徐某乙某62×××33工商银行卡被多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2月28日该银行卡被转账人民币4.8万元至户名为董兵62×××91银行卡内。 6、住宿登记记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至2月24日,丁晓东居民身份证登记入住南京市秦淮区城市部落酒店2901室。 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南京市洪武路198号城市部落公寓式酒店2901室的勘验情况与徐某乙某所画的单身公寓结构图一致。 (二)2013年12月,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叶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在骗取叶某某的信任后,即于2014年6月7日晚,将叶骗至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采用捆绑、将木塞强行插入叶口中、持匕首对叶实施威胁,逼迫叶说出银行卡密码,对叶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6月8日,叶的农业银行卡被取款人民币16000元。逼迫叶写下3万元的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叶某某是其网上QQ聊天认识的。其以看房子的理由带她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的房子里发生性关系的。 其当庭供称,其和叶某某拍过性爱视频。徐春燕帮其取过叶某某银行卡里的钱。让叶某某给其写了3万元欠条,但叶某某还未给其钱。 2、被告人徐春燕供称,租下马群房子后的一天中午,董兵打电话喊其送吃的。其买了饭菜到马群租的房间,董兵在房间门口等其,其把饭给他。董兵让其用银行卡取过钱。 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称,其手机号码为158××××0326,QQ号为12×××91。2013年12月,其通过网络认识QQ名为缘从何起的“丁晓东”。2014年5月一天晚上,丁晓东和三十岁左右胖胖的男青年带其和(胡)冬梅到KTV唱歌。2014年6月7日,丁晓东开车带其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一小区1309室看房子。当晚6、7点钟,丁晓东用匕首威胁拿走其3700元现金、金项链、金手链,用铁链将其锁起来,脱光其衣服。6月8日,丁晓东从其手提包内拿出农业银行卡,拿匕首逼其说出密码。丁晓东把其关到卧室后,其听到丁晓东在客厅与女人说话。后来丁晓东又让其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中午12点多钟,有人送饭过来。丁晓东强奸其时用黑色苹果手机录像。丁晓东有一把黑色双刃匕首,一把黑色手枪,一根黑色警棍,还有四根铁链子。其确信丁晓东是有组织的犯罪。 叶某某画出了被抢劫、强奸的房间结构图;丁晓东所用刀、相机、手枪、警棍、铁链的形状。 其辨认笔录证实,丁晓东即被告人董兵,并辨认出南京市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即案发地点。 4、证人姜某证称,2014年5月一天晚上10点多,董兵打电话说女朋友要给他过生日,让其过去作陪。董兵开车接上其,又到秦淮区秦虹路边上接上2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一起去KTV喝酒唱歌。其陪瘦女人唱歌,董兵陪胖女人。其告诉瘦女人自己的名字,她还加了其微信。董兵不让其喊他真实姓名。 5、证人胡某称,2014年5月某天晚,下班后,叶某某让其一起和她男网友去KTV唱歌。其还加了叶某某男网友带来的胖男子姜某的微信。 其辨认笔录及手机微信的照片证实,叶某某男网友即被告人董兵;胖男子即证人姜某。胡冬梅手机微信内有好友姜某及姜某照片。 6、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证实,QQ名为“秀外慧中”与QQ名为“漂流瓶的”于2014年1月15日-17日谈情说爱。期间,漂流瓶的告诉秀外慧中自己手机号码为182××××3492,名字叫丁晓东;1月19日-4月15日漂流瓶的更名为缘从何起,继续与秀外慧中谈情说爱。期间,2014年3月16日,缘从何起告诉秀外慧中来南京后联系自己的另一个138××××0598手机号码。2014年5月29日-6月7日,秀外慧中更名为yemingzhu,缘从何起更名为1474524393,二人继续谈情说爱。 7、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基站定位证实,159××××1226手机号码与158××××0326手机号码于2014年6月7日15:42、17:11、17:51、18:28、18:37、6月9日10:01均有通话记录;159××××1226手机号码于2014年6月7日22:20-6月8日13:25基站位置在江宁区001县道东麒路277号。139××××9892手机号码于2014年6月8日12:36-12:49基站位置在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环陵路99号。 8、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户名为叶某某62×××12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6月8日在南京市城东马群支行被取款人民币1.6万元。 9、检查笔录、照片、医疗费发票证实,叶某某左上门牙脱落一颗。2014年12月13日叶某某在晨光医院装牙医疗费350元。 10、被害人张某乙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董兵曾出示手机视频给其看,视频中一较胖女子被锁在床上呈大字形。并辨认出被锁在床上呈大字形较胖女子即被害人叶某某。 (三)2013年9月,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张某乙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在骗取张某乙某的信任后,即于2014年6月12日,将张从重庆市骗至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对张实施殴打、捆绑、刀刺、拍摄裸照、强奸并拍摄视频后,又采取烟头烫张乳房、脸部、大腿内侧的方式逼迫张说出随身携带的农业银行卡密码。当晚,该卡被取走人民币1万元。董兵逼迫张筹钱未果的情况下,又逼迫张写下5万元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其通过QQ认识外地口音的女人。2014年6月12日左右,其开车带该女人到马群的房子里过夜,发生了性关系。晚上12点左右,徐春燕给其送饭时,其把建设银行卡给徐春燕取钱。 其当庭供称,其给张某乙某拍过视频后,说不给钱就把视频、照片发给张某乙某的家里人。张某乙某确实打电话回去要钱的。 2、被告人徐春燕供称,其租下马群房子后的一个晚上,其到马群给董兵送饭时,董兵给其一张农业银行卡让其取钱。其在马群的农业银行ATM机查询余额有1万多,就电话告诉董兵,董兵说取1万。其就取了1万元。 3、被害人张某乙某陈述称,其手机号码为150××××8927。2013年9月,其通过QQ聊天认识“黄斌”。2014年春节前,黄斌就多次约其到南京玩。2014年6月上旬,黄斌让其来南京帮选装潢材料。加之其心情不好,想到南京散心,就买了重庆到南京的机票。2014年6月12日11点,黄斌将其从机场接到一小区的1309室。其在卫生间洗澡从磨砂玻璃看到黄斌翻其包,就从卫生间出来质问黄斌,但黄斌反而将客厅防盗门反锁。其想先稳住黄斌,然后找机会跑。在大卧室黄斌提出发生性关系,其坚决不同意。其被黄斌殴打的仰面倒在床上后,黄斌骑在其身上,并从床垫两边抽出两根铁链锁其双手。其拼命反抗,但黄斌先用木棍砸其后脑和脸,后用尖刀对着其胸口说再反抗就杀了其。其害怕就不敢反抗,其被黄斌用铁链锁成一个“大”字躺在床上,然后黄斌用刀将其T恤、胸罩、九分裤、三角裤割掉,将塑料球塞入其口中,用胶带贴起来;黄斌还给其拍裸照,最后将其强奸。黄斌从其包内拿出两千多元现金和农业银行卡,用尖刀划其肩膀、手腕,用烟头烫其乳房、脸部、左大臂,逼问银行卡密码;还说如果其不告诉密码,老大晚上就安排几个人过来,其就告诉了黄斌银行卡密码。黄斌得到银行卡密码后就打电话给一女子,让女子过来拿其银行卡去取钱。当晚8点左右,黄斌在客厅将其银行卡给了一个女子。10分钟后,女子电话告诉黄斌银行卡钱不多,黄斌说其是临时来南京散心的。过了一会儿,女子将泡面、肯德基送到客厅。因为被锁在床上,所以没看到女子长相。黄斌吃饭后,先让其筹20万元,后让其筹12万元,最后让其必须筹10万元,并说没有10万,老大就会派人来处理,还当其面给组织老大打电话。次日凌晨4点,黄斌同意其筹5万元,并让其给家人打电话说自己出了交通事故,要5万元赔偿。其给张宗碧打电话含糊其辞说在南京开车撞人了,让筹5万元汇到其农行卡上。张宗碧知道其刚拿驾照不会开别人车,明白其被控制了。一直耗到天亮,其说你放其回去,其一定汇5万元,黄斌就让其写了内容为其赔偿丁晓东妻子张燕5万元的欠条。次日12点左右,黄斌才将铁链解开答应放其走。黄斌还将其手机通讯录复制,说不给钱就将裸照发到网上,发给其亲戚朋友。黄斌曾告诉其将一个女人门牙打掉,还将一个圆脸胖女人被呈“大”字形赤裸锁在床上的录像给其看。 张某乙某画出了被抢劫、强奸的房间结构图;黄斌所用尖刀、电棍、仿真枪的形状图。 其辨认笔录证实,黄斌即被告人董兵。 4、证人张某甲称,2014年6月12日晚上,去了南京的张某乙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其打5万元到她卡上,说是在南京无证驾驶撞到人。其觉得张某乙某可能被绑架了,没敢轻易打钱。13日早上,其将情况告诉了张某乙某丈夫周其。周其和其先到重庆市文龙派出所报案未果,后周其用139××××5822打南京110报警也未果。13日13点左右,其让南京朋友安排张某乙某回重庆。13日21点,张某乙某回到重庆。其看见张某乙某左脸青紫肿胀、左眼青紫、胸口和手臂有青紫伤、左肩膀至手臂处有被刀划的痕迹。 5、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户名为张某乙某62×××15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6月12日22:10、22:11在南京马群支行被取款人民币10000元。 6、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基站定位证实,132××××3426手机号码与150××××8297手机号码于2014年4月18、19日,5月4、20日,6月9、12、13、15日均有电话或短信记录;132××××3426手机号码6月12日10:18基站位置在南京市禄口机场,6月13日14:51基站位置在南京市牛王庙(马群);138××××0598手机号码与139××××9892手机号码于2014年6月12日15:35-13日有多次通话记录;139××××9892手机号码于2014年6月12日22:14-22:15基站位置在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马群街169号。 7、民航旅客详细信息证实,张某乙某于2014年6月12日8:05乘飞机从重庆起飞,9:50到达南京;6月13日19:30乘飞机从南京起飞,21:30到达重庆。 8、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3日9:05139××××5822手机号码向南京市110报警,因报警人无法确认其老婆在南京的具体位置,110接线员请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四)2014年2月,被告人董兵以网名“缘从何起”通过QQ与被害人陈某乙聊天认识。在骗取陈某乙的信任后,即于4月24日晚,将陈骗至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采取捆绑、殴打、强奸等方式,逼迫陈筹款人民币5万元。在逼迫无果情况下,董兵让徐春燕冒充黑社会“老大”逼陈筹款。见陈不能筹款,次日,董兵将陈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其通过QQ认识在虎踞路党校上班的六合女人,其告诉对方自己叫黄兵。这个女人有老公。其带这个女人到马群租的房子发生性关系,后将她送到虎踞路古林公园门口公交车站。 其当庭供称,其带陈某乙某去了马群,让她给其5万元,陈某乙某打电话给她老公要钱的。 2、被告人徐春燕供称,董兵网名“东丘”。其微信名“冰雪中的蝴蝶”,后改名为“爱的十字架”。其用微信和董兵联系过。 3、被害人陈某乙某陈述称,其手机号码为180××××9399。其通过网络认识网名叫缘从何起男子。2014年4月24日21时许,其因为和丈夫发生争执,心情不好,就给男网友打电话。男网友开车将其接到一高层套房内的客厅,打其耳光。将其拖到卧室扒光衣服,用铁链将其捆绑成“大”字形仰面躺在床上,把内裤塞入其口中,将其强奸。强奸其后,用手掐其脖子、用脚踢踹其下身、用烟头烫其大腿根。拿出防雨布说搞死其后就用它裹尸,如果要活命,就必须筹50万元给他;还用手机微信给外面人联系,称呼对方老大,并强调老大让其赶紧筹钱,否则换人来处理;持刀、枪逼其打电话筹钱。其电话联系丈夫徐某甲筹钱,并发了内容为“我大难临头,借5万块钱,以解燃眉之急”的短信。次日,男网友再次强奸其时用手机录像,并用裸照和性爱录像威胁恐吓其不许报警。 其辨认笔录证实,男网友即被告人董兵。 4、证人徐某甲证称,其手机号码为189××××6347。2014年4月24日晚,妻子陈某乙某在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其打了3、4个电话均没接。25日6点左右,妻子电话仍然没人接,但给其发了让其筹5万元钱的短信。 5、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从陈某乙某处接受酷派手机一部。 6、宁公(网)勘[2015]239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从陈某乙某酷派手机短信息栏中提取到了2014年4月25日6:24发给189××××6347手机“大难临头希望你能借5万块钱以解燃眉之急”的短信记录;从QQ聊天记录提取到了QQ昵称为“玉儿”与QQ昵称为缘从何起于2014年2月17日14:23至4月19日19:38频繁联系记录,内容均为谈情说爱,且2014年4月19日19:35缘从何起要玉儿添加自己另外一个QQ号,玉儿表示已经加了;玉儿与QQ昵称为“天天梦”于2014年4月19日17:39至4月22日18:53频繁联系记录,继续谈情说爱。 7、手机通话记录证实,130××××8453手机号码与180××××9399手机号码于2014年4月17日至4月25日频繁联系。 8、手机基站定位证实,180××××9399手机号码于2014年4月24日22:51-25日6:10基站位置在南京市栖霞区花岗幸福城玉兰园附近。 9、宁公(网)勘[2015]153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对从董兵、徐春燕居住卧室扣押的三星牌SM-N900手机(串号为359092050896129)内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到了昵称为冰雪中的蝴蝶与昵称为东丘于2014年4月25日5:59-6:11互发多条微信记录,董兵向徐春燕汇报要钱情况,徐春燕冒充老大,向对方女子索要钱财,并提及“但是她必须要给其凑出来”、“如果你不行,我会换人去和她谈”。 (五)2014年夏天,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秦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在骗取秦某的信任后,即于7月30日,将秦骗至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18号协众雅居10幢1211单身公寓内,采取铁链捆绑、殴打等方式当场劫得秦人民币3900元,并逼迫秦说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后又逼迫秦筹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春燕冒充黑社会“老大女人”威胁秦筹款。秦筹得人民币10万元后,董兵又对秦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8月2日至8月8日,秦某邮政银行卡被多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2014年7、8月份,其租了江宁区的单身公寓。其和秦某在江宁租的单身公寓内住了6、7天。期间,其用铁链子捆绑过秦某3次,跟她发生过性关系,其在秦某面前表现的像活闹鬼。其让徐春燕送饭时故意说“别人的事情都解决了,你的事情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解决”。秦某自愿送其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其在家门口和江宁某广场自助银行从秦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取了10.4万元人民币。其拿了秦某3900元现金。 其当庭供称,其告诉秦某拍摄视频是给黑社会作证。 2、被告人徐春燕供称,董兵让其租的江宁12楼的公寓房,房主写了收据,没签合同。其给董兵送饭时看到公寓内还有另外一个头发长长的人躺在床上睡觉。 3、被害人秦某陈述称,2014年夏天,其在百姓网上认识征婚的丁晓东。后来丁晓东到其家见面时,其看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董兵。2014年7月30日,董兵把其带到江宁的一单身公寓提出发生性关系,其同意了。但董兵用铁链将其四肢锁起来说“我们是犯罪组织,你现在已经被控制了,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钱”。董兵还拨打电话给对方说:“老大,人已经被控制了”。董兵拿走其钱包里3900元现金,还让其给他20万元,否则就要割其的肾、眼角膜去卖,并用匕首、手枪逼其打电话筹钱。其害怕就让朋友给其邮政储蓄银行卡打10万元。8月1日上午,董兵将其的眼睛蒙住,让其坐到沙发上,铁链锁在墙边的护栏上。一个女人进房间对董兵说:“老大说了,你这个事情做的时间太长,老大特意让我过来看看情况”。8月4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到朋友打来的10万元人民币后,董兵强迫其说银行卡内10万元是自愿给他的,并录像。董兵强奸自己时也录像。 秦某画出了被强奸、抢劫的房间结构图、丁晓东使用相机、尖刀的形状图。 其辨认笔录证实,秦某辨认出董兵的照片,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4、证人贾某称,其将南京市江宁区协众雅居小区10栋1121室租给了手机号码为132××××3426的丁晓东。和丁晓东一起来租房的是一个女子。当时没有签合同,但有收款收据。 其辨认笔录证实,丁晓东即被告人董兵;和丁晓东一起租房的女子即被告人徐春燕。 5、收据证实,2014年7月29日,丁晓东缴纳南京市江宁区协众雅居小区10栋1121室房租1000元,押金200元。 6、证人王某甲称,2014年6月,其借了秦某12万元。2014年7月底某天,秦某突然电话让其将10万打到秦某银行卡里。8月3日,其给秦某银行卡汇了10万元。 7、电动车信息证实,牌号为J41900的电动车主系秦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为152××××1989。 8、银行卡交易记录、ATM机监控录像证实,户名为秦某62×××35邮政银行卡于2014年8月2日19:46-19:48、8月4日11:40-12:15、8月5日00:11-00:15在南京市江宁区财富广场离行ATM机被取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取款人为董兵;8月6日00:04-00:07在南京市中华门支行ATM机被取款人民币2万元;8月7日0:41至0:44、8月8日0:29至0:32在南京市中山陵支行ATM机被取款人民币4万元,取款人为董兵。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房屋内景照片证实,南京市江宁区协众雅居小区10栋1121室与秦某手画被强奸、抢劫的房间结构图一致。 10、手机基站定位证实,139××××9892手机号码于2014年7月31日17:16、8月1日13:27基站位置在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 11、被害人曹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丁晓东曾把他相机里面的一段录像给其看,里面是一个女子拿了一张10万元的金卡自愿给了丁晓东。并辨认出视频中的女子即被害人秦某。 (六)2014年7月,被告人董兵使用虚假资料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曹某相识,并骗取曹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3日,董兵将曹骗至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3幢605室,采取铁链捆绑、殴打等方式逼迫曹交付现金,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又对曹实施强奸并拍摄视频。董兵当场劫得曹6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33110.4元)、两条七星牌香烟和一套渔具。 2014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122号-17缘客居宾馆818室将董兵抓获。同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将徐春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其在百姓交友网认识曹某,其网上资料全是假的。曹说和其交往目的是想结婚。2014年8月,曹说想回国见面。2014年9月13日16点左右,其用苏A×××××轿车将曹接到其租的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曹带一肩包跟其上楼。其和曹发生性关系后,其下楼2趟将曹的2个包和行李箱从其轿车后备箱搬到房间。曹拿出2条七星香烟、60万日元、1根鱼竿送给其。其接完老婆的电话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其打曹嘴巴,用脚蹬曹,拿朗姆酒瓶砸曹某,还拿性爱束缚带抽打曹。曹的后脑流血,要求送医院,其说小伤不要紧。9月14日9、10点,其和曹某肛交。其将曹某穿过的裙子擦拭地板血迹后,连同擦拭下身的纸头扔到楼下了。曹某洗澡后其给她伤口上了药,××药和饭。后来曹某提出要回家,其帮她把行李搬下来放其车上,其就开车送曹某回家了。9月15日中午,其通过QQ问曹某伤口怎么样了,但曹某问其“你为什么要杀我?你为什么要迫害我?你拍我裸照”。其用三根铁链子和小挂锁捆绑过曹某。后来铁链、挂锁、女人用的男性性具被自己扔掉了。 其当庭供称,曹某因为其把她捆起来害怕就告诉了银行卡密码;其让徐春燕查看曹某的银行卡里是否有钱。 2、被告人徐春燕供称,董兵被抓前两天的上午9、10点钟,董兵电话联系要其买药。其买好药后来到安德门地铁站附近,爬了2、3层在一个楼梯口将药给了董兵,董兵给其一张银行卡,并且告诉其密码。其查询银行卡里没有钱。后来,董兵又给其1条白色香烟,还说打破了一个女网友的头。 3、被害人曹某陈述称,2014年7月23日,其想回国找男朋友,从百姓征婚网上看到丁晓东的征婚信息,就加了他的QQ(28×××03,一个人的旅程)。互相联系2个月后,其就决定回国。其回国时带1行李箱、1电脑包、1行李包、1挎包、1根鱼竿,行李箱和电脑包里分别放了30万日元,挎包里放了5万日元和500元人民币。2014年9月13日,丁晓东将其从上海浦东机场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附近的一小区。因为行李比较重,其就背了挎包跟他来到一栋楼的6楼。丁晓东将其推进卧室,用酒瓶砸其后脑,用手铐将其双手拷住,用铁链、挂锁将其双脚锁起来,用刀将其身上所有衣服割掉。用单刃尖刀对着其说“我们是有组织的,对你的要求是15万元人民币,如果没有就割你的肾卖掉”。丁晓东从其皮夹子内翻出500多元人民币和5万日元、1张银行卡,问其银行卡内有没有钱,并电话告诉一女子“已经将人控制起来了,包内没什么钱,会让她想办法的”。其害怕就说电脑包里有30万日元。丁晓东将其双手拷在后面,让其趴在床上,用一块布塞到其口中,并用胶带封起来,其的脚连着房顶垂下来的铁链。丁晓东单独下楼把其行李拿到了房间,从其电脑包内翻出2条香烟、用信封装着的钱;从行李箱夹层内翻出31万日元;从其包内翻出2条细铂金项链、1枚钻石戒指、2副铂金钻石小耳环;并电话告诉对方已经找到60万日元,钱还不够15万元人民币,会让其想办法筹钱的。晚上12点左右,其提出去医院,但丁晓东打其耳光,用铁链缠其脖子,用脚踢其下身和大腿,用拳头打其乳房,用皮鞭打其腹部、臀部、腿部,拿出性器具插入其下身来回插动,给其脸上、身上尿尿,用手指插入其的阴道、肛门内乱抠,从其背后将他的生殖器插入其阴道、肛门强奸其。次日8时许,丁晓东说组织的人要拍其视频,查其家庭住址和家庭成员,会报复其和家人,会把其的裸体视频发到中国任何一个人手机上面。他还把他相机里面的一段录像给其看,里面是一个女子拿了一张10万元的金卡自愿给了丁晓东。其害怕别人过来再次强暴其,就说出了银行卡密码。丁晓东将其银行卡拿到客厅给了另外人。l小时后,丁晓东到客厅拿回卡后说卡内没钱。次日15时许,丁晓东给其拍过裸体照片后,又录了强迫其说是主动将60万日元送给他的视频。 其辨认笔录证实,丁晓东即被告人董兵;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安德新寓小区3幢三单元605室即被强奸、抢劫的地点。 4、证人王某乙称,2014年9月6日,其将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3幢605室租给了董兵。出租房子时卧室顶上没有铁环(挂钩)。 其辨认笔录,王雯辨认出董兵照片。 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3幢605室被董兵租赁。 5、搜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6日,民警在南京市栖霞区缘客居宾馆818房间将董兵抓获,当场从818房间床尾柜上男士挂包内查扣60万日元、11600元人民币,从床尾柜上背包内查扣七星牌香烟16包。 6、病历、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曹某头部、肛门有伤,颈子、手臂、脚踝有紫印。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3幢605室客厅垃圾袋里有沾有红色物质的湿纸巾,客厅圆桌水果盘上有一把水果刀;厨房木柜上层格子内有一把水果刀;主卧室地面、床头柜内、房顶分别有避孕套外皮、9个避孕套、挂钩。 8、手机通话记录证实,138××××0598手机号码与139××××9892手机号码于2014年9月13日8:56-9月14日16:45有多次通话记录。 9、宁公(网)勘[2014]357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从抓获董兵查扣的三星手机(串号为35210706728960001)提取到了20140913175544.mp4和20140913180525.mp4视频文件;提取到了QQ(28×××03、767088429)数据。 10、QQ聊天记录(28×××03)证实,昵称“一个人的旅程”(28×××03)与昵称“五子”(767088429)于2014年7月13日11:51-9月11日20:15频繁联系,谈情说爱。 11、视听资料(20140913175544.mp4、20140913180525.mp4和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视频录音整理、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13日16:17,董兵和曹某一同进入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20号安德新寓小区大门;16:19二人进入该小区3号楼。当日18时许,董兵两次下楼取行李。期间,曹某手脚均被铁链捆绑,脚部被吊在屋顶的铁链上,床边的衣物上有血迹;视频中曹某表示疼痛,董兵称“如果听到声音,会进行更大的处罚”。次日15:46,苏A×××××红色雪弗兰轿车离开该小区。 本案另有综合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兵供称,其手机号码138××××0598。南京市栖霞区马群靠花岗附近的房子是其要徐春燕租的。 被告人董兵当庭供称,徐春燕取款、送饭、冒充黑社会老大是其让徐春燕做的。铁链是其和女人做性爱游戏用的。玉兰园的房子是用吴金花的身份证租的。其拍摄视频的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的钱以及逼迫被害人告诉其银行卡密码,其以不给钱就将视频发给被害人的家属为要挟。其还以视频为要挟逼迫被害人写了欠条。其和被害人联系的QQ和短信聊天记录事后都被自己删除了。 2、被告人徐春燕供称,其手机号码为139××××9892。2014年5月,董兵说有个朋友想租房子,其在网上找到叫什么兰园,6栋或者8栋,是13、15楼样子,出电梯左边第一间。其跟董兵一起用吴金花的身份证租了3个月。董兵让其用银行卡取过2次钱。 3、证人王某丙称,2014年4月至6月,其将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岗幸福城玉兰园8幢1309室租给了徐春燕。和徐春燕一起来租房子的是一中年男子。 其辨认笔录证实,中年男子即被告人董兵,并辨认出徐春燕照片。 4、搜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6日,民警在南京市栖霞区缘客居宾馆818房间将董兵抓获,当场从818房间床尾柜上男士挂包内查扣11600元人民币,从床尾柜上背包内和床上查扣手机3部(其中1部串号为35210706728960001),从垃圾桶内查扣手机卡3张(其中4个手机号码为138××××0598、132××××3426、130××××8453、159××××1226)。2014年12月14日,民警对徐春燕住处南京市玄武区铁匠营1号14幢101室搜查,从徐春燕背包内查扣1部手机,从大衣柜皮包内查扣1.49万元人民币,1张建设银行卡,从床头柜和床的背包内查扣银行卡11张。2015年2月13日,民警再次对董兵、徐春燕住处南京市玄武区铁匠营1号14幢101室搜查,从卧室电脑桌抽屉内查扣1罐催泪毒气、1枚手铐钥匙,从卧室床下抽屉内查扣2部手机(其中一部串号为359092050896129),从卧室衣橱首饰盒内查扣1银色项链、3金色项链、1金色手镯、1金色手链、1对桃形耳坠、1心形挂坠、1对银色戒指、1蝴蝶形戒指。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南京市马群街道花港幸福城玉兰园8幢3单元1309室的勘验情况与叶某某、张某乙某手画被抢劫、强奸的房间结构图基本一致。 6、宁脑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8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董兵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结婚证证实,董兵和徐春燕是夫妻关系。 8、机动车信息证实,苏A×××××轿车车主系徐春燕。 本案另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兵、徐春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董兵单独或伙同徐春燕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董兵与徐春燕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董兵系主犯,徐春燕系从犯,依法对徐春燕从轻处罚。董兵以暴力手段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兵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奸罪;徐春燕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兵、徐春燕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董兵、徐春燕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董兵提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构成诈骗罪”和徐春燕提出“其拿走吴某某的身份证件只是捉奸,没有敲诈勒索的意思”的辩解及其董兵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董兵敲诈勒索8万元不当,应当是诈骗3万元”和徐春燕的辩护人提出“徐春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兵和徐春燕供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手机通话记录、住宿登记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董兵、徐春燕经事先商量和准备后,董兵即将被害人吴某某带至南京市汉中门酒店1620房间发生性关系,徐春燕经董兵电话通知后,即到该房间谩骂、厮打吴某某,拿走吴某某身份证件,董兵即要求吴某某用8万元换回身份证件,由于吴某某无钱支付而未得逞。董兵、徐春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8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董兵提出“其未捆绑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辩解其未与陈某乙某发生性关系”的辩解,经查,从董兵使用的手机内提取的视频资料证实董兵在作案过程中使用铁链对被害人曹某的手脚进行了捆绑,且被害人徐某乙某、叶某某、张某乙某、陈某乙某、秦某的陈述,一致证实董兵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绳子、铁链等工具对各被害人进行捆绑,以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得到了检查笔录、照片、医疗费发票等证据的印证,足以证明董兵在作案过程中对以上被害人进行了捆绑。被害人陈某乙某陈述董兵将其带到一个高层房间被董兵殴打、捆绑、强奸;被害人陈某乙某的该陈述得到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基站定位、证人徐某甲证言、被告人徐春燕供述等证据的印证,且董兵曾供述在马群租的房子里与通过QQ认识在党校上班的六合女人发生了性关系。综上,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董兵与被害人陈某乙某发生了性关系。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董兵的辩护人提出“对于徐某乙某,董兵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数额为14.8万元;对于秦某,董兵不构成强奸罪,应当是诈骗罪,数额为1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董兵使用捆绑的方式,在对徐某乙某、秦某实施殴打、威胁的情况下,强行与徐某乙某、秦某发生性关系,逼迫徐某乙某、秦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将徐某乙某、秦某银行卡中的钱款取(转)为己有;且徐某乙某、秦某银行卡被分别取(转)走18.8万元和10.4万元。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徐春燕提出“其到案发现场只是送饭,未讲过威胁被害人的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于陈某乙某,徐春燕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从犯、犯罪未遂;对于秦某,徐春燕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董兵供述、被害人徐某乙某、秦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徐春燕明知董兵抢劫二被害人时,仍然冒充黑社会老大向二被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徐春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斌 审判员李忠强 代理审判员王国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李秉琪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张桂宝

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蒋龙飞

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四十七条
  •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