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淼,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桐柏县。2016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淼犯故意损毁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淼及辩护人雷大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1月16日14时许,景淼驾驶车辆窜至位于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村的河南银之川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娄某索要高利贷欠款,因未见到娄某,景淼开着自己的白色别克轿车撞毁该公司北侧不锈钢自动伸缩门,并将监控室和值班室的门窗玻璃用砖头砸烂、将室内的玻璃茶杯摔烂。后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财物价值为96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年底,景淼、张宋道借给娄某50万元高利贷(利息为1毛,规定期限利息还不上将作为本金翻滚加息),后因娄某牛场经营困难还不起高额利息。2016年4月20日下午,景淼指使陈文川安排朱明贵、李金昊等人跟随景淼一同前往刘某1的菜地找娄某。景淼等人赶到现场后随即命令朱明贵等人架住娄某的胳膊不让其动弹,景淼采取辱骂、扇耳光以及用水灌浇其耳朵的方式逼迫娄某还其高利贷债务。在景淼殴打逼迫娄某大约三个小时后,张宋道等人赶到现场又把娄某控制带离至埠江红天宾馆,并安排张某1对其进行看守。娄某在宾馆被控制期间,张宋道多次到房间并逼迫其签下一张83.6万元的借条,并让娄某以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
(三)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月份,景淼因琐事与唐河县双河街“贵丽丝美发会馆”老板张某2发生口角;后景淼的丈夫张宋道指使陈德保、朱明贵等人驾驶无牌车辆,蒙面、持刀棍等工具将该美发会馆的玻璃橱窗、展示柜、茶几砸毁,并损毁部分化妆用品,期间陈德保持刀架在被害人张某2的丈夫王某2脖子上,威胁王某2不许动、不许报警。后经鉴定,被损毁财物的价值为2102元。美发店不久关闭,王某2与妻子张某2最后离婚。
2、2015年4月6日,张某3、刘某4、刘某3等人从张宋道手里买了位于唐河县马振抚镇双河村双河街东头一套门面房,当时签订了购房协议,价格为70万元。张某3等人先期支付了50万元后,在房子前面加盖了两层三间门面房,和购买的房子内部打通,并把购买的房子重新装修(加盖的门面房和装修后面房子共花费约20万元),后对外出租给万木春天大药房。随着房价的上涨,景淼、张宋道反悔,拒不接收张某3等人支付的20万余款。期间,景淼到张某3家开的化妆品店、家具店以及万木春天大药房店吵闹,采用往室内扔砖块、推倒货架、砸玻璃柜台、空调、卷闸门和门前花盆等方式威胁张某3等人把房子退还。此外,张宋道带领周志到张某3家中进行辱骂和殴打,逼迫张某3退房。后来张某3等人被迫无奈,只得以50万元的价格把新房和老房一并退给景淼和张宋道,而且景淼和张宋道支付二人37万元,仍欠13万元。
3、2016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景淼因向娄某索要高利贷欠款未果,便雇佣工人将位于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村的河南银之川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棚拆除,正在拆除时,娄某乘坐刘某5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赶到公司并阻止工人拆除。景淼闻讯赶到后用锄头将刘某5停放在公司大门口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窗砸烂、车身砸坏。后经鉴定,被损部件价值为4626元。
4、2014年梁某2从景淼、张宋道处借得21万元高利贷,因偿还不上高额利息,2016年至2017年期间张宋道多次安排景淼带领陈文川、刘付参、陈佳友到梁某2家辱骂、殴打梁某2及其家人,砸毁茶几、佛像、椅子等物品并强行开走梁家拖拉机、玉米机等农机具变卖折抵欠款,同时以烧纸放炮、播放哀乐的方式逼迫梁某2偿还剩余高利贷欠款。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5年,张学峰从景淼、张宋道处借高利贷,后因还不上高额利息外出躲避。景淼、张宋道多次窜至位于双河怡苑小区的张学峰父母家中(房屋产权属张学峰父母),采取殴打、更换门锁、砸窗户玻璃或室内物品等手段逼迫张学峰父母搬家,并指使庞业建、张鑫龙等人长期入住张家,致使张某4夫妇无家可归。
2、2014年梁某2从景淼、张宋道处借得21万元高利贷,因偿还不上高额利息,2016年春节前夕,张宋道、景淼安排陈文川将胡宗超送到梁某2家中,以要账为由在梁某2家中吃喝、吵闹、辱骂达七天,在收到梁某2父亲梁世华的5000元钱后由陈文川将胡宗超接回。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景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故意毁坏财物罪,处六个月至一年;非法拘禁罪处一至二年;寻衅滋事罪处五至七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处六个月至一年半。
被告辩称
被告人景淼当庭辩称,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撞坏了自动伸缩门和玻璃,没砸其他东西;关于非法拘禁罪,对娄某进行辱骂、殴打,但未参与非法拘禁;关于寻衅滋事罪第一笔,不认识朱明贵等人,对该笔犯罪不知情。第二笔,张某3将房子租出去后未支付我房子尾款,去店内砸东西属实,其他不清楚。第三笔,未用锄头砸车。第四笔,梁某2欠我钱要账属实,拖拉机、玉米机给我是抵欠账,没有实施砸物品、放炮、放哀乐等行为。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一笔,未指使庞业建等人入住张某4家。第二笔,梁某2欠钱,说年底归还,主动让人去他家居住。
辩护人认为,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不成立,应属于寻衅滋事第三笔犯罪事实;对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第一笔指控无证据支持,故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第二笔指控属民事纠纷。寻衅滋事罪第四笔属违法行为,且已作出处理;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一笔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第二笔指控应属寻衅滋事第四笔犯罪事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景淼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1月16日14时许,景淼驾驶车辆窜至位于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村的河南银之川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娄某索要高利贷欠款,因未见到娄某,景淼开着自己的白色别克轿车撞毁该公司北侧不锈钢自动伸缩门,并将监控室和值班室的门窗玻璃用砖头砸烂、将室内的玻璃茶杯摔烂。后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财物价值为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桐价定字(2016)第6号)及现场照片四张,证实认定标的的价格为96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了娄某公司的伸缩门被损坏的事实。
(2)证人李某、杨某1、鲁某的证言,均证实了案发当天下午,其看到娄某的外甥女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强行将公司不锈钢自动伸缩门撞坏,以及将监控室、值班室门窗、室内玻璃、茶几砸坏等事实。
3、被害人娄某陈述,证实了2016年元月景淼驾驶一辆轿车将大门撞坏,并将办公室窗户、物品砸毁的事实。
4、被告人景淼的供述,证实了娄某借其83.6万元迟迟未还,案发时,其驾车到娄某公司要账将电动门撞开等事实,是否砸毁财物由于时间过长记不清楚了。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年底,景淼、张宋道借给娄某50万元高利贷,后因娄某牛场经营困难还不起高额利息。2016年4月20日下午,景淼指使陈文川安排朱明贵、李金昊等人跟随景淼一同前往刘某1的菜地找娄某索要欠款。景淼等人赶到现场后随即指使朱明贵等人架住娄某的胳膊不让其动弹,景淼采取辱骂、扇耳光以及用水灌浇其耳朵的方式逼迫娄某还其高利贷债务。在景淼殴打逼迫娄某大约三个小时后,张宋道等人赶到现场,张宋道、景淼指使张某1把娄某控制带离至埠江红天宾馆。娄某在宾馆被控制期间,受到张宋道、景淼的威胁、恐吓。张宋道逼迫娄某签下一张83.6万元的借条,并让娄某以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了在平氏见到娄某被景淼殴打后,受张宋道、景淼的指使,由其向张宋道做担保,将娄某带至埠江红天宾馆进行控制,并不让娄某离开宾馆。其间张宋道到宾馆找娄某要账,并让娄某用房产证作抵押等事实情节。
(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了娄某在红天宾馆居住的情况。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娄某被景淼殴打后,被人带离现场等事实。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朱明贵的供述,证实了受景淼指使,伙同李金昊、景淼等人对娄某进行殴打等事实。
(2)同案人陈文川供述,证实了受景淼指使,按排朱明贵、李金昊等人伙同景淼向娄某要账的事实。
(3)同案人李金昊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景淼、朱明贵、李白等人对娄某追撵,景淼并对娄某进行殴打的事实。
(4)同案人张宋道的供述,证实了娄某被景淼殴打后,张某1将娄某带至红天宾馆,娄某提出欠钱愿意用房产证作抵押,并未对娄某进行恐吓、威胁等事实。
3、被害人娄某陈述,证实了被景淼等人殴打后,张宋道、景淼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并指使张某1将其拘禁在红天宾馆,在张宋道的逼迫下,将其在郑州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给张宋道作抵押等事实。
4、被告人景淼供述,证实了其指使陈文川、伙同他人对娄某进行殴打的事实。
三、寻衅滋事罪
(一)2015年1月份,景淼因故与唐河县双河街“贵丽丝美发会馆”老板张某2发生争吵;张宋道指使陈德保、朱明贵、张峰、李乾龙等人驾驶无牌车辆,蒙面、持刀棍等工具将该美发会馆的玻璃橱窗、展示柜、茶几砸毁,并损毁部分化妆用品,期间陈德保持刀架在被害人王某2脖子上,威胁王某2不许报警。后经鉴定,被损毁财物的价值为2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受害人王某2辨认笔录,证实了陈德保持刀威胁、朱明贵参与砸毁财物的事实。
(2)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贵丽丝理发店被砸现场照片8张,证实“贵丽丝美发会馆”内的物品砸烂的事实,经过价格认定被损毁的物品总价值为2102元。
(3)双河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景淼的传唤证、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4日,证实了王某2于2015年1月20日晚20时35分许报警称美发店被砸等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郝某证言,证实了2015年1月20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其听见外边有砸玻璃的声音,看见从美发会馆出来四个人,其中两个人拿着木棍,另两个人拿着砍刀向南跑去。
(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了2015年初,景淼让其爱人张宋道安排一辆轿车,连同驾驶员等人蒙面到张某2位于双河街的理发店找事,先将门口的大玻璃砸毁,并进入店内将理发店的设施砸毁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了案发当晚,有四人持砍刀、木棒闯入店内砸毁玻璃、展示柜、茶几等物品的事实。同时证实张宋道、景淼夫妇在双河一带以放高利贷为业,长期带着陈文川替别人摆平纠纷赚钱等事实。
(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案发前与景淼发生争执、对骂,景淼并扬言要砸其美发店等事实。
4、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张宋道的供述,证实景淼因在张某2美发会馆烫发,二人发生争执,张某2美发会馆被砸后其怀疑是景淼找人干的,其没有指使他人参与砸店的事实。
(2)同案人陈德保的供述,证实了受张宋道指使,并纠集朱明贵、张峰、李乾龙等人于2015年元月20日晚窜至“贵丽丝美发会馆”将物品砸毁,并在事后吃饭时张宋道倒酒、让烟表示感谢的事实。
(3)同案人朱明贵的供述,证实了案发当晚张峰、李乾龙及本人伙同陈德保将美发会馆财物砸毁等事实。同时证实张宋道夫妇心狠手辣,陈德保没有正当职业,主要跟住张宋道混,平时有事了陈德保喊我、李乾龙、张峰等人凑人数,人家管饭,给点钱和烟等事实。
(4)被告人李乾龙的供述,证实在案发当晚其伙同陈德保、张峰、朱明贵等人窜至张某2美发会馆将店内财物砸毁等事实。
5、被告人景淼供述,证实因烫发与张某2发生争执、对骂,但对张某2美发会馆被砸的事实不知情。
(二)2015年4月6日,张某3、刘某4、刘某3等人从张宋道手里买了位于唐河县马振抚镇双河村双河街东头一套门面房,签订了购房协议,价格为70万元。张某3等人先期支付了50万元后,在房子前面加盖了两层三间门面房,和购买的房子内部打通,并把购买的房子重新装修,后对外出租给万木春天大药房。随着房价的上涨,景淼、张宋道反悔不想把房子卖掉,拒不接收张某3等人支付的20万余款。期间,景淼到张某3家开的化妆品店、家具店以及万木春天大药房店吵闹,采用往室内扔砖块、推倒货架、砸玻璃柜台、空调、卷闸门和门前花盆等方式威胁张某3等人把房子退还。张宋道带领周志到张某3家中进行辱骂和殴打,逼迫张某3退房。后来张某3等人被迫无奈,只得以50万元的价格把新房和老房一并退给景淼和张宋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有个女的从“小静内衣化妆品店”外面向内扔砖头,接着那个女的进屋把货架推倒,后听说张宋道、景淼不想把房子卖给刘某4,逼刘某4退房。同时证实张宋道、景淼在双河埠江一带很厉害,经常欺负别人。
(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万木春天大药房”租赁张某3的房屋,年底景淼将门店招牌、玻璃门、空调砸毁,后又与房主张宋道签订租房合同等事实。
2、同案人张宋道供述,证实将房屋卖给张某3后,剩余20万元张某3未支付,后将房屋退回,景淼与对方发生争执,并把药店房屋部分物品砸毁等事实。
3、被害人刘某3、刘某4、张某3陈述,均证实2015年4月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宋道等人的房屋,按约定支付50万元后,又加盖两层三间门面房,并将房屋租赁给“万木春天大药房”。随着房价上涨,景淼、张宋道反悔,不接受下欠20万元,期间景淼、张宋道多次采用辱骂、砸毁财物等方式逼其退还,后以50万元价格把新、老房屋一并退给张宋道、景淼等事实。同时证实张宋道夫妇手下经常有年轻孩跟着充当打手,还有几个干儿子经常在他们家中,管吃管住,在双河一带人们都怕他们,听说还砸过人家的美发店,打过他亲舅。
4、被告人景淼供述,证实2015年因卖给张某3房屋,后又退房,发生纠纷,因对方未支付下欠20万元,曾到化妆品店、“万木春天大药房”砸毁过物品等事实情节。
(三)2016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景淼因向娄某索要高利贷欠款未果,便雇佣工人将位于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村的河南银之川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棚拆除,正在拆除时,娄某乘坐刘某5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赶到公司并阻止工人拆除。景淼闻讯赶到后用锄头将刘某5停放在公司大门口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窗砸烂、车身砸坏。后经鉴定,被损部件价值为4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1)景淼将刘某5的汽车砸坏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2张,证实了景淼于2016年7月14日在娄某的牛场外将被害人刘某5的一辆白色五菱荣光面包车砸坏的事实。
(2)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景淼将刘某5的五菱面包车砸坏的事实,经鉴定其损失为4626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2受景淼雇佣到平氏镇娄某的养牛场内拆厂房,娄某前来阻拦施工,随后景淼赶到现场并拿起锄头将刘某5的汽车砸坏的事实。
(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了杨某2受景淼雇佣到平氏镇娄某的养牛场内拆厂房,娄某前来阻拦施工,随后景淼赶到现场并拿起锄头将刘某5的汽车砸坏的事实。
3、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实了案发时景淼对娄某进行辱骂、殴打,并持锄头将其车辆砸毁的事实。
4、被告人景淼的供述,对持锄头砸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四)2014年梁某2从景淼、张宋道处借得21万元高利贷,因偿还不上高额利息,2016年至2017年期间张宋道多次安排景淼带领陈文川、刘付参(现在逃)、陈佳友(现在逃)到梁某2家辱骂、殴打梁某2及其家人,砸毁茶几、佛像等物品,摔坏椅子,强行开走梁家拖拉机、玉米机等农机具变卖折抵欠款,并以烧纸放炮、播放哀乐的方式逼迫梁某2偿还剩余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唐河县大河屯派出所于2017年6月8日在梁某2门前拍摄的照片八张,证实在梁某2门前有大量被告人放的鞭炮及撒的冥币,及景淼等人在梁某2家中所摔物品等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梁某2借张宋道、景淼21万元高利贷,按约定已支付利息有60多万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张宋道、景淼多次带领陈文川、刘付参等人到其家中砸毁财物,并开走拖拉机、玉米机变卖折抵欠款,同时以烧纸、放鞭炮、播放哀乐等方式逼梁某2还款等事实。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梁某2借张宋道、景淼高利贷,从中协调还款,并在梁某1家烧纸、放鞭炮、放哀乐等事实情节。
3、同案人陈文川供述,证实伙同景淼多次到梁某2家要账,景淼砸毁梁某2家财物,开走拖拉机、玉米机等事实。
3、被害人梁某2陈述,证实其借张宋道、景淼高利贷,按高息支付利息后,张宋道、景淼为讨债,带领陈文川等人窜至家中。采用辱骂、殴打、烧火纸、放鞭炮等手段逼其还债等事实。
4、被告人景淼供述,证实为讨债多次伙同陈文川到梁某2家放哀乐、砸毁财物,并将梁某2家的玉米机拉走抵账等事实。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2015年,张学峰从景淼、张宋道处借高利贷,后因还不上高额利息外出躲避。景淼、张宋道多次窜至位于双河怡苑小区的张学峰父母家中,采取殴打、更换门锁、砸窗户玻璃及室内物品等手段逼迫张学峰父母搬家,并指使庞业建、张鑫龙等人长期入住张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系张某4夫妇。
2、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张某4家中有人强行入住的事实。
3、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张鑫龙、庞叶建供述,均证实2018年3月底张鑫龙、庞叶建等人通过陈文川介绍在双河油田小区八栋楼北门一处房屋入住,后被害人说房屋是他们的,警察让其搬走的事实。
(2)同案人张宋道的供述,证实张学峰原借景淼钱,几年前景淼砸过张学峰家中玻璃等物品,后其通过陈文川安排过别人入住张学峰父亲张某4家等事实。
4、被害人张某4、吕某的陈述,均证实张某4的儿子张学峰因欠张宋道、景淼高利贷,张宋道景淼指使张鑫龙等人长期入住、抢占其房子的事实。同时证实张宋道夫妇厉害的很,经常欺负人,群众敢怒不敢言。这次他们霸占我们房子,把我们欺负的无家可归,四处流浪。
(二)2014年梁某2从景淼、张宋道处借得21万元高利贷,因偿还不上高额利息,2016年年底张宋道、景淼安排陈文川将胡宗超送到梁某2家中;以要账为由在梁某2家里吃、喝、闹、骂长达七天,逼迫梁某2家人还钱,在梁某2父亲梁某1拿出5000元钱的情况下,张宋道、景淼夫妇安排陈文川将胡宗超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陈文川的供述,证实了2016年年底快过年的时候,景淼让我把平氏街的胡宗超送到梁某2家里拿钱,我把胡宗超送到梁某2家里后,由于梁某2的父亲没有凑到钱,我给景淼打电话,景淼让胡超住在梁某2家里等着要钱,我就把胡超扔在梁某2父亲家里了。胡超在梁某2家里住了几天,后来胡超也给我打电话,景淼也给我打电话,马上就要过年了,我开着车到大河屯把胡超接回去了。
2、被害人梁某1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张宋道先到我们家里要钱,我儿子梁某2只是给张宋道凑钱,后来景伟开始到带着一群人到我们家里吵、闹、骂,逼着我儿子梁某2还他钱,给他利息。景伟带着人经常去要账,到我家里不是吵、闹、骂,就是在我家里打砸。还在我家院子里烧火纸、放鞭炮,还使用大录音机播放死人出关的哀乐,比较难听。2016年春节前,景伟和大川一起把景伟的一个弟弟扔在我家里,在我家里吃、喝、打、砸、还住在我家里一星期,腊月二十九晚上,我在庄上借了5000元钱,大川才把那个人接走。
3、被告人景淼供述,证实2016年以来其和陈文川等人多次到梁某2家中要账,并发生争执等事实。
书证:1、被告人景淼户籍信息;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景淼被传唤到案;3、前科查询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被告人景淼、张宋道(另案处理)在近几年通过放高利贷非法活动先后组织陈文川、朱明贵、李金昊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较稳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要件和表现形式。该系列案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景淼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景淼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景淼采取殴打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软暴力,为达到索取非法债务的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景淼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骚扰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景淼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景淼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宋道与景淼二人虽已离婚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景淼与贵丽丝美发会馆老板张某2发生争执辱骂后扬言要砸美发会馆,结合二人的特殊关系,应认定景淼对张宋道指使陈德保等人砸毁贵丽丝美发会馆财物二人间有事先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了概括性故意,应认定被告人景淼参与指使他人砸毁美发会馆的事实,故被告人景淼当庭辩解对指使他人砸毁美发店财物不知情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景淼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数额较大,又伙同他人对娄某辱骂殴打,并指使张某1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又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住宅,均有被害人的陈述,该集团犯罪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景淼当庭辩解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第四笔指控属违法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景淼多次组织他人到被害人梁某2家进行辱骂殴打、砸毁财物,情节恶劣,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景淼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魏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