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浩,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捕前住涉县。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经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辩护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力,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群众,中专文化,职工,捕前住涉县。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晓伟,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浩、武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涛、赵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浩及其辩护人张瑞金、被告人武力及其辩护人范晓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浩、庄某(已判)、杨某1(已判)、田某龙(另案处理)、宁某(另案处理)在涉县县城“2046酒吧”内娱乐。在散场离开酒吧时,杨某1在酒吧门口与进门的杜某1身体发生碰撞,双方便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浩、庄某、田某龙、宁某看见后伙同杨某1与杜某1及杜某1一起的江某1、赵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武力、薛某寒(在逃)到2046酒吧门口时双方正在互相拳打脚踢,便上前与杜某1一方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杜某1被李浩、武力等人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杜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浩、武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民事部分已赔偿谅解。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浩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浩是在拦杜某1方殴打杨某1过程中,杜某1公然实施辱骂性语言挑衅,并先动手引起的,不是被告人李浩先动手的;2、被告人李浩没有共同犯罪的预谋和故意,主观恶性不深;3、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4、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武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武力的辩护人辩称,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武力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自首、从犯、当庭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较小;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杜某1一方存在明显过错。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管制以下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浩、庄某(已判)、杨某1(已判)、田某龙(另案处理)、宁某(另案处理)在涉县县城“2046酒吧”内娱乐。在散场离开酒吧时,杨某1在酒吧门口与进门的杜某1身体发生碰撞,双方便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浩、庄某、田某龙、宁某看见后伙同杨某1与杜某1及杜某1一起的江某1、赵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武力、薛某寒(另案处理)到2046酒吧门口时双方正在互相拳打脚踢,被告人武力因认识被告人李浩及杨某1便上前帮助与杜某1一方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杜某1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杜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浩与被害人杜某1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1医疗、误工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杜某1谅解了被告人李浩、武力等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浩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被告人武力于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到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李浩、武力的户籍证明,证二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委托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刑事谅解书及证明材料,证被告人李浩全权委托杜某2处理将被害人杜某1打伤一事,杜某1与杜某2(李浩的委托人)达成赔偿被害人杜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杜某1谅解了被告人李浩一方所有人(包括武力),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杜某1住院病历及CT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杜某1鼻尖凹陷性骨折,累及两侧鼻骨并周围软组织肿胀。
(4)破案报告书,证被告人李浩于2018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武力于2018年11月13日到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5)抓获经过,证被告人武力于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到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6)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情况说明,证2018年1月11日杜某1被故意伤害案,无案发时涉县八里碑“2046酒吧”门口附近监控视频资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2证言,李浩委托我调解他与杜某1打架的事情。现今杜某1收到赔偿款10万元,已经谅解了李浩等人对他造成轻伤的行为,不再追究李浩等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2)证人梁某证言,2016年10月7日1时许,我从“2046酒吧”出来的时候看见杜某1、杜某3和庄某、李浩等人相互推搡,一直推搡到农业银行门口,之后双方开始拳打脚踢了。我上去拦架被庄某推开。后来不打了就各自离开了。参与打架的有十几个人,我没有看见有人拿着工具打架。杜某1嘴和鼻子流着血,还有一个人身上也流血了。
(3)证人赵某证言,2016年10月6日晚上9点多,我和江某1到“2046酒吧”门口时看到杜某1和庄某吵吵,杨某1过去朝杜某1脸上杵了一拳,杜某1还手打杨某1,庄某、李浩、宁某、“二宝”(薛某寒)、杨某1就围着杜某1朝杜某1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杵乱踹,杜某1也还手打这些人,我和江某1看到杜某1在那被人打了也过去了,江某1上去就朝杨某1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杵乱踹,我也准备上去打杨某1,宁某过来就拽我,当时我拽薛某寒了因为薛某寒朝杜某1头上、脸上、身上乱打了,宁某把我拽到一边了给我说:“你别管了。”我给宁某说:“都认得了,别打了。”我和宁某说话中庄某、李浩、杨某1、薛某寒和杜某1、江某1乱打中打到距离酒吧不远处的一辆车跟前,在车跟前宁某过去和庄某、李浩、杨某1、田某龙、武力、薛某寒还有四五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共十几个人都围着杜某1朝杜某1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杵乱踹。杜某1也还手打这些人,当时江某1一直打杨某1,宁某看到后就把江某1拖到一边摔到地上,在地上准备打江某1我赶紧过去拦住宁某,给宁某说:“这是我朋友,别打他。”宁某听到我说话后也没有打江某1,江某1从地上起来就跑了,我看江某1跑了就去杜某1开的车上,在车跟前我见到刚从车上下来的杜某3,给杜某3要了杜某1的车钥匙,杜某3去找杜某1,因为当时我还是被上网追逃的逃犯,怕公安局人来了把我也带走,我开着杜某1的车往龙山公园附近把车停到路边在车上坐着,过了一段时间忘了谁给我打电话说杜某1受伤了,让我把车给送过去,我就开车过去了,找到杜某1后见杜某1、杜某3、江某1在路边站着等我,杜某1上车后给我说他要去医院,之后我开着车拉着杜某1、杜某3、江某1到君子居小区门口,把车停到君子居门口我和江某1下了车打了车回家了。
(4)证人江某1、杜某3证言内容与证人赵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主要证实田某龙、庄某等人与杜某1等人发生斗殴。
(5)证人王某1证言,2018年10月6日晚上9时左右,我在我的“2046酒吧”办公室坐着,我们酒吧的服务员到我的办公室给我说有人在酒吧门口打架,当我走到酒吧门口时看到聚集了大约二十几个人,我过去问他们怎么回事,当时他们双方都喝了酒,都在酒吧门口互相吵吵,因为我认识梁某、庄某、李浩我就跟他们说你们别在酒吧门口生气打架,看到我后都不在酒吧门口吵吵了,都往县城方向走了。具体打架过程我没见,我酒吧门口有监控,当时你们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已经调取监控,你们可以看监控。
(6)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2046酒吧”刚开业,老板经常让我去捧场,而且我去的次数比较多,至于发生的打架事件我不清楚,每次只要有人打架,滋事,我和我的姐妹们就赶紧离开酒吧回家了。“2046酒吧”的老板我们认识,而且去的时候我们人多,去玩的时候就在我们桌子上喝酒,也不去其他桌碰酒,而且经常去的人我们都认识,没人敢挑逗我们。
(7)证人江某2证言,2016年10月6日22时许,我和梁某、“二蛋”(杜某1)、杜某3、赵某、江某1一起到“2046酒吧”喝酒,去之前我们就在一起喝了酒,记不清谁开车带着我们去的酒吧。到酒吧后,我们找了个座位坐下喝酒。到晚上11时许,赵某出去不知什么原因在酒吧门口和杨某1吵吵起来,江某1让我和他一起去拦架。到酒吧门口后因为我认识杨某1就跟他俩说都认得,就别吵吵了,但是他们不听。吵吵中杜某1也从酒吧出来拦架。后来又出来五六个和杨某1认识的人。不知道是谁朝杜某1头上打了一下,之后杜某1、赵某和杨某1还有认识杨某1的五六个人就乱打到一起,我一看拦不开就到一边了,之后他们又打到了酒吧后门一辆车跟前,后来我就到酒吧里坐着了,过了会听外面没声音了我就回家了。当天我没见有人受伤。第二天听说杜某1受伤了,我到医院见他鼻子破了,其他人有没有受伤我不知道。他们都是互相朝对方头上、脸上及身上乱杵乱踹,我没看到有人拿东西打,我到酒吧里面坐着有没有人拿东西打我不知道。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杜某1陈述,2016年10月6日晚上10时30分许,我和我朋友杜某3吃完饭一起到“2046酒吧”找我朋友赵某、江某1、张某、江某2、梁某。他们几个人都在“2046酒吧”喝酒,一直喝到凌晨1点30分许我们准备离开酒吧回家,当我们这些人走到“2046酒吧”门口时碰到杨某1往酒吧里面走,当时我喝了酒可能出门时候和杨某1蹭了一下,我们便发生了口角,在酒吧门口开始互相谩骂,那时都没动手,骂了几句就走开了。到酒吧门外庄某也从酒吧里面出来了,我和庄某在酒吧门外说了一会话,都喝了酒说着说着我和庄某就骂起来了,这时李浩过来就朝我的身上踹了几脚,当时我急了也过去打李浩,庄某看到我打李浩就冲我说:“这是我舅舅李保红家的儿子李浩,你信不信我弄死你”。说话期间和李浩一起有十来个人过来打我,杨某1也过来打我,杜某3、赵某、江某1、张某、江某2看到这么多人打我后,就都过来拦架了。当时我被打的浑身疼,梁某开着我的车把我拉到涉县人民医院,到涉县医院后梁某给我办的住院手续,住院后我拿起自己手机报了警。庄某、李浩、杨某1还有和他们一起的大概十来个人都打我了,他们都是朝我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杵乱踹。当时浑身疼的厉害,到医院经检查鼻子还被打骨折了。2018年4月9日和我打架的李浩委托杜某2对我和李浩打架的事情进行调解,一次性赔偿给我10万元,我现在已谅解李浩等人对我造成的轻伤伤害,我不再追究在这件事情中李浩及其他打我人的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浩供述,2016年10月6日晚上10时左右,宁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跟他一起去“2046酒吧”玩,我开着黑色Q5越野车接上田某龙,在酒吧门口见到宁某,之后我们三个一起去酒吧喝酒了,看到我表哥庄某在旁边坐着,在一旁的我表姐王某3叫了我一声,我就过去了,和王某3坐一桌的有李某,当时杜某1坐在王某3、李某旁边,王某3给我说李某喝的有点多了,你照看她一下。我见杜某1坐在李某旁边,我跟杜某1说:“这是我姐,喝多了。”杜某1没说话瞪了我一眼,我也瞪了他一眼,之后我就回到我和宁某、田某龙酒桌,在我们这个酒桌喝酒时候杨某1过来和我们三人碰了几杯酒,说了一会话杨某1就回他的座位上了,我和宁某、田某龙继续喝酒,在我们快喝完时候杨某1出去了,过了一会听到有人说外面有人生气了,我和田某龙、宁某一起出去了,在酒吧门口我见杨某1和几个人在酒吧门口互相谩骂推搡,在他们谩骂过程中武力、薛某寒也来到现场,谩骂了一会杨某1和这几个人推搡到酒吧后门一辆车跟前,这时梁某、杜某1也从酒吧出来到杨某1跟前,杜某1过来喊了一句:“谁他妈的在这找事。”杜某1等人和杨某1吵吵起来了,吵吵中梁某、杜某1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朝杨某1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杵乱踹,杨某1也还手乱打。我和田某龙、宁某过去拽杨某1,杜某1过来拿着一块石头朝我的脸上打了一下,我眼角被打的流血了,我被打的倒在地上,当时也急了从地上起来后我用拳头朝杜某1的脸上打了几下。庄某、田某龙、宁某、武力、薛某寒看到我被打了,也过去和梁某、杜某1、赵某、江某1打到一起,打了一会都也不打了。我用拳头朝杜某1的脸上打了几下,庄某、杨某1、田某龙、宁某朝杜某1身上乱踹,我见武力、薛某寒和赵某、江某1等人乱打在一起,宁付浩开着他的车把我送到涉县人民医院。他们两个没有和杜某1打架。当时杜某1拿着石头朝我的眼角打了一下,赵某拿搞把在那乱打了,具体打到谁我没看清楚。我的眼角破了,杨某1脸肿了身上有淤青,薛某寒的嘴角破了,武力身上有黑青,武力、薛某寒没有住院。对方我就知道杜某1受伤住院了。杜某1外伤性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我没有异议。我已经和被害人调解,我赔偿杜某1十万元全部费用,杜某1给我出具了谅解书。
(2)被告人武力供述,我是来自首的。2016年10月6日晚11时左右,我和薛某寒、正研、钱某在涉县“兴旺烧烤”吃饭,饭后正研和钱某都回家了,我和薛某寒说要去“2046酒吧”玩会,我们俩开着钱某的奇瑞QQ轿车去了涉县“2046酒吧”。我们把车停到“2046酒吧”门口时,通过前挡风玻璃看见杨某1和梁某领的一伙人在酒吧门口吵架,当时我没有下车,几分钟后看到杨某1和梁某一伙人推搡在了一起。这时候我看到李浩、田某龙、宁某、庄某都从酒吧出来了。我和薛某寒都认识李浩,我俩就赶快下车都去了李浩跟前,杨某1看到李浩他们从酒吧出来了,我和薛某寒也都过去了,就和梁某、杜某1吵的更凶了,李浩这时候也上前和杜某1吵吵起来。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双方就打在了一起,我看他们都是互相朝对方头上、脸上、身上乱杵乱踹,我看到后赶紧过去拦梁某带着的人(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在拦架的过程中梁某、杜某1、还有跟着他们的几个人和李浩、杨某1、宁某、田某龙、庄某推搡到了“2046酒吧”后门一辆车跟前。我看到杜某1和李浩两个人在那互相朝对方头上、脸上、身上乱杵、乱踹。江某1拿着一个镐把、杜某1拿着块砖打李浩这边的人了。李浩这边我没看见有人拿着工具打人。双方在互殴的过程中,杜某1不知道拿着什么东西朝李浩的脸上打了一下,我看李浩的脸流血了。庄某开着自己的奥迪A4轿车带着我、李浩和薛某寒走开了,我们先到城关派出所想报案,可是门岗没有人,我们就带着李浩去了涉县第一人民医院治伤去了。办理好住院手续我在大厅坐着的时候看见梁某一伙的人把杜某1也送到了医院,杜某1鼻子流了好多血。
5.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田某龙供述,2016年10月6日晚上,我、李浩、宁某、杨某2在“2046酒吧”喝酒,快到12点的时候杨某1先出去了。我们后来也陆续的出了“2046酒吧”,到门口后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杨某1和梁某一起的人在“2046酒吧”门口打起来了,我们看到杨某1和梁某带着大概十个人在“2046酒吧”门口乱打在一起,打着打着都到了“2046酒吧”后门一辆车跟前,李浩在那骂:“都在那装什么逼,打啥架呢。”跟梁某一起有个叫杜某1的对着李浩喊:“弄死你个狗操里。”骂着期间,李浩、庄某、杨某1就和对方十几个人打到一起了,打的过程中杜某1拿着一块石块朝李浩的头上打了一下,对方十几个人有打的也有拦的。我认识对方叫梁某的,我和梁某在那拦架了,后来,李浩受伤后,我把李浩送医院了。
(2)同案人庄某供述,2016年10月6日晚上9时左右,我在“2046酒吧”喝酒,听到酒吧外边有人吵吵,我就出去了,出去看到我舅舅李保红二儿子李浩和杜某1在外面打架,当时人挺多,李浩这边有杨某1、宁某、武力、田某龙还有李浩带的四五个同学我不认识的与杜某1带着江某1、赵某还有十几个人我不认识的,这些人在“2046酒吧”门口乱打到一起,见到这情况我赶紧过去拦,当时和我在一起拦架的还有江某4,这些人在2046酒吧门口乱打有20分钟之后就不打了,但还在互相推搡。我当时一直在拦架,拦架过程中见李浩这边好几个人都受伤了,我开着我的奥迪A4带着受伤的李浩、武力、杨某1、田某龙到涉县人民医院,我还给他们几个办了住院手续。我们这边杨某1脸上破了,李浩眼角破了,武力的头破了,田某龙的脸上有挫伤,头上有淤青。对方我只知道杜某1住院了,具体哪里受伤了不是很清楚。我后来听李浩说是因为李浩和杜某1在2046酒吧里面喝了酒对骂了,之后两个人才带着人到2046酒吧外面乱打了。我没有参与打架。
(3)同案人杨某1供述,2016年10月6日晚上17时左右,我在“龙赢天域”旁边的工地上拉土,我接到武力的电话,让我去新世纪对面的啤酒摊上喝酒。我挂了电话在工地上忙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就到新世纪对面的啤酒摊上找武力了,当时和武力在一起的还有个叫“小龙”的。我们三个人喝了一会啤酒后,武力提出来要去“2046”酒吧玩会。他开着车带着我和小龙一起去了“2046酒吧”。我们在酒吧玩了有一个小时,期间,武力说有事去接人,他先走了。就剩我和小龙在酒吧,我俩玩了一会从酒吧出来后,我在酒吧门口不小心碰撞了一个人,那个人说着满嘴的更乐口音开始骂我:“你给滚开这,让我大哥先出去。”我当时还不服气,便问道:“耶,多大个大哥啊”。这时他们一伙的有个外号叫“狗儿”的认识我,看我和他们一伙的人开始吵吵了,便拦开我们了。拦开后,我和小龙在等武力来接我们时,李浩、庄某、田某龙、宁某,还有三四个年轻人我不认识,他们也从2046酒吧出来了。他们好像看见我和更乐那伙人吵吵了。李浩便怂恿我说:“打他们吧,刚才那伙人还在酒吧里调戏我姐姐了。”我赶快解释到说:“可不打了,我认识狗儿,拦开就算了。”这时不知道对方的人为什么就开始打李浩了。对方的人和李浩、庄某、宁某、田某龙还有庄某带着几个人乱打到一起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他们这些人在乱打过程中我见李浩被打的最厉害,我就过去拦架,我刚到乱打的人群中,就被对方的一个人踹了一脚,紧接着对方上来六七个人就开始对我殴打,在场的狗儿一直拦架,打完后其中一个人对我说:“你他妈认不得老子是谁?”我说:“谁他妈认识你呀。”这个人说:“我他妈的是峰峰杜某1。”我也骂他,之后杜某1带着这六七个人和我又乱打到一起,在打我过程中武力过来了,武力过来后就抱住我的头护着我,杜某1带着这些人对我和武力开始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后,酒吧老板杨志兵把我们都拦开了,之后武力开着车带着我和小龙,车上还有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一起到涉县人民医院。在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当时我还手打对方了,但是他们那么多人打我,我一个人也打过他们。
(4)同案人宁某供述:2016年10月6日晚11时左右,我和李浩、田某龙开车到涉县“2046”酒吧喝酒,到酒吧坐下后遇到李浩的表姐“小芳”还有小芳的闺蜜李某也在酒吧喝酒,当时我们坐到小芳旁边酒桌,在我们喝酒聊天的过程中杜某1等人也在酒吧喝酒,杜某1一直撩李某,李浩说不让他撩,杜某1就不撩了。期间杨某1也在酒吧喝酒,他还来我们酒桌敬酒,喝了一会我、李浩、田某龙就准备回去了。在门口看到杨某1在和人吵吵,那个人说:“让让道,先让我大哥过去。”杨某1说:“多大个大哥,凭什么给你让路。”因为我认识其中的梁某,就过去给梁某说:“别生气了,都认得。”散开后杨某1说话有点难听,又跟那个人吵吵起来,这时杜某1从酒吧出来,看到他们在吵吵,二话没说就朝杨某1身上乱打,紧接着和杜某1一起的其他人也围着杨某1乱打,杨某1还手打他们。因为我认识杜某1就过去拦他,把他拦开后其他人也不打了,杨某1指着我们三个说我们不够意思,看着他被打,以后别遇了。说着拿起手机不知给谁打电话。过了五、六分钟,武力和薛某寒过来了。杨某1说:“敢他妈的打我,都给老子上。”杨某1、武力、薛某寒就和杜某1他们又乱打到一起,我见薛某寒嘴角被打流血。我就和梁某说别打了,别出事了。梁某说他不管,让我跟杜某1说。我去找杜某1,杜某1看到李浩也在边站着就说:“这孩子在里面给我装B了,给我把他打了。”杜某1等人就和李浩乱打到一起了,庄某、田某龙看到后就过去和杜某1等人乱打,我就去拦杜某1,我见李浩眼角被打流血了,之后就不打了。李浩报警了,杜某1等人在门口站了会,看到警车来了都跑开了。庄小民开车带着我、田江龙、李浩去了涉县医院。
6.鉴定意见
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鉴字[2016]损伤第S6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杜某1外伤性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7.辨认笔录
(1)江某1辨认李浩笔录;
(2)赵某辨认李浩、武力笔录;
(3)杜某1辨认李浩笔录。
被告人李浩及其辩护人提交证据如下:
1.杜某1和李浩赔偿的视频资料,证李浩赔偿杜某1的事实和其对李浩表示谅解。
2.住院病历,证李浩也受伤住院的事实。
被告人武力及其辩护人提交证据如下:
悔过书、“优秀士兵”奖章,证其表示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武力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与被害人杜某1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浩积极参与殴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武力因认识被告人李浩而参与了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浩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浩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武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武力系自首、从犯、当庭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予以采信。社区矫正部门认为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武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玲
审判员王俊亮
人民陪审员杨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