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伦贝尔市正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赵志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威,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利,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那日森,该学院法律顾问。
诉讼记录
原告呼伦贝尔市正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大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威,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那日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正大公司诉称,2009年9月29日,原告正大公司与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承建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室外雨水、热力管网工程。工程内容为:室外雨水管道,热力管网土建、安装工程,篮球、排球场硬化地面。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方式确定,暂定为887003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垫资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工程竣工经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对工程验收后投入使用;2011年11月14日,经呼伦贝尔市审计局审定双方结算确定工程实际造价为9241856元。截止2015年1月,被告支付工程款6371275元,尚欠原告2870581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向原告正大公司支付工程款2870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职业技术学院认可原、被告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且合同已经履行,被告已付工程款6900000元,尚欠原告2341856元工程款。但认为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职业技术学院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即经呼伦贝尔市审计局审定后工程造价为9241856元,被告已付工程款6900000元,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341856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
对双方争议的被告职业技术学院是否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4条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合同价款总额的5:4:1付款,按当年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次年付40%,其余款第三年全部结清。原告于2010年6月15日将涉诉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于2012年12月7日在呼伦贝尔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审定单》上签字,认可工程造价9241856元,但至今尚欠工程款2341856元,故原告所提自2013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正大公司与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所承建的工程于2010年6月15日已向被告交付。被告应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三年结清全部工程款的约定付清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341856元,支付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伦贝尔市正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41856元并支付利息(以2341856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5元,减半收取14882.5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正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678.85元,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负担1220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