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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敏、王爱军等与王新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12-28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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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双敏,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爱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秀彬,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启春,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久成,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洪峰,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承光,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春光,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立建,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玉才,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卫东,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式勇,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玉新,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鹏,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建忠,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松,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国伟,男,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秋生,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瑞山,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微,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明,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华,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刘双敏、王爱军、贾秀彬、崔启春、赵久成、吴洪峰、赵承光、赵春光、张立建、赵玉才、张卫东、赵式勇、赵玉新、赵鹏、崔建忠、杨松、刘国伟、赵秋生、郑瑞山等十九人与被告王新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双敏等十九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刘双敏、王爱军、贾秀彬、崔启春、赵久成、吴洪峰、赵承光、赵春光、张立建、赵玉才、张卫东、赵式勇、赵玉新、赵鹏、崔建忠、杨松、刘国伟、赵秋生、郑瑞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刘双敏、王爱军、贾秀彬、崔启春、赵久成、吴洪峰、赵承光、赵春光、张立建、赵玉才、张卫东、赵式勇、赵玉新、赵鹏、崔建忠、杨松、刘国伟、赵秋生、郑瑞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凤舞 代理审判员刘冬 代理审判员胡英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彦佐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赵立微

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林新华

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王洋

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