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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与张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文书号码
(2016)内0303民初981号
发布时间
2017-05-04
裁判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诉讼案件
诉讼类型
民事案件
所属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等级
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
民事一审
涉案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供水、电、气、热合同
浏览次数
7
收藏次数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 负责人:高玉杰,乌海发电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旋,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 被告张树平,男,住乌海市海南区。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诉被告张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
本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康丽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宇正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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