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12-12

2019-12-03

28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州陵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睿,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 法定代表人:万来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民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农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民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80元,减半收取223040元,由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晓辉 审判员郭登友 审判员梅启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晓艳 书记员万冬冬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朱为涛

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高明

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周明

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