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州陵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睿,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
法定代表人:万来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民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农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民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80元,减半收取223040元,由洪湖市三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晓辉
审判员郭登友
审判员梅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