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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祖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6-29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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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祖燕,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2018年2月6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处于行政罚款1000元、记12分以及暂扣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记录

被告人卢祖燕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靖检诉刑诉[2019]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检察官助理张伟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祖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卢祖燕在南靖县靖城镇菜市场旁的烧烤摊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欲回靖城镇万利达集团后面的租房,其沿着靖城镇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靖县第四中学路段时,被南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祖燕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卢祖燕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交纳人民币3500元用于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祖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吹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被告人卢祖燕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祖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祖燕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卢祖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卢祖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祖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詹慧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宛璇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