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女,194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农民,住武冈市双排乡沥山村10组21号。系被害人夏某某之母及被害人肖某某外祖母。
诉讼代理人彭丽君,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肖体柏,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冈市双牌乡三塘村6组2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肖某杰,男,1943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肖体柏之父。
辩护人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体柏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赵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及诉讼代理人彭丽君,被告人肖体柏及法定代理人肖某杰、辩护人朱需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凌晨3时,武冈市双牌乡三塘村的被告人肖体柏持铁锤、斧头打肖某国、肖某健家的门、窗时,睡在肖某国家中的张某英与被害人夏某某听到声响后起床制止,肖体柏遂捡石头追打抱着被害人肖某某的夏某某,夏某某逃至肖林槐屋后,被肖体柏用石头打中头部后倒地。随后,肖体柏拿石头将夏某某、肖某某砸死。经鉴定,夏某某、肖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急性衰竭死亡;肖体柏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鉴定结论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人张某英、肖某杰、肖某华、王某武、肖某贤、肖某彬、柏某叶、欧阳某龙、王某芳的证言,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被告人肖体柏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肖体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体柏作案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请求判令被告人肖体柏分别赔偿被害人夏某某、肖某某丧葬费41860元及死亡赔偿金167440元,赔偿彭清连赡养费837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肖体柏辩称,他有精神病,杀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辩护人辩护提出:肖体柏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肖某杰请法师为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即被告人肖体柏在家中做法事,次日凌晨1时,法事结束,肖体柏租乘同村肖某彬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送法师回隆回县,因肖体柏拿了刀子和铲子称要到双牌乡街上打人,肖某彬驾车行驶了1公里就让肖体柏提前下车,肖体柏下车后冒雨步行返家,心中不满。凌晨2时许,肖体柏到家后持钉锤、斧头去打肖某彬弟弟肖某国、肖某健家的门、窗,睡在肖某国家的肖某彬母亲张某英与肖某彬同居女友即被害人夏某某听到声响后起床制止,肖体柏不听,抱着女儿即被害人肖某某(3岁)的夏某某用手机打电话给肖某彬,肖体柏以为夏某某报警,上前抢夺手机,2人扭打在一起,张某英见状去院子里找人求救,肖体柏捡起砖头砸伤张某英手臂。夏某某乘机抱着肖某某逃走,肖体柏又捡石头追打夏某某,夏某某逃至肖林槐老屋后面被肖体柏用石头击中头部后倒地,随后,肖体柏从旁边水渠捡起石头将夏某某砸死,因肖某某在地上哭,肖体柏又捡起石头将肖某某砸死。肖某杰在家中听到夏某某的求救声后,赶到肖某健家却未找到肖体柏,遂守在旁边的田坎等,不久,肖体柏跑出来在离肖某杰不远处的田里躺下。张某英到院子里找了肖某奇等人回肖某健家救人,在肖林槐老屋后面发现夏某某、肖某某的尸体。经鉴定,夏某某、肖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急性衰竭死亡,肖体柏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武)公(法)鉴(尸检)字(2014)07、0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及照片证明,肖某某、夏某某均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急性衰竭死亡。
2.邵公(刑)勘(2014)K43058110000020140500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湖南省武冈市双牌乡三塘村5组肖林槐家老屋后,该屋坐西朝东,东面与肖某国家相邻,南面为空地,西面为土坎,土坎上有一条小水圳,北面与肖某彬家相连。中心现场位于肖林槐老屋南外墙地面,地面有两具女尸相叠,成人女尸压在幼儿女尸上,头北脚南,脑背部、额头处各有一创口,创口周围有血迹,额头创口有脑组织溢出;幼儿女尸头东脚西,额头、上嘴唇各有一处裂创,幼儿女尸东侧有一血泊,血泊旁有带血红砖,幼儿女尸头旁有一沾有脑组织、血迹的树叶,有一带血大青石,青石下有一带血小石块。小水圳旁的土坡外侧叠有石块,边缘有石块搬动痕迹。中心现场东侧肖某国家木门被打烂,北侧肖某健家门窗、橱柜、风车、茶几、灶台等物品被打烂。
3.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5月4日,武冈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肖体柏处提取了肖体柏作案所穿T恤、休闲裤、钉锤及肖体柏血样,并在案发现场提取尸体旁地面血迹、肖某某尸体下带血迹和脑组织红砖、沾有肖某某脑组织和血迹的树叶、肖林槐家旁带有血迹的大青石和小石块。
4.邵公物鉴(法物)字(2014)78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对送检的被告人肖体柏作案所穿衣裤血迹,肖某某尸体头部下血迹、尸体颈部下大石头血迹,夏某某尸体旁地面血迹、树叶血迹,尸体旁东墙大石块背面血迹、大石块下小石块血迹、有脑组织砖块血迹提取后与被害人肖某某、夏某某及被告人肖体柏的血样作同一认定。经15个STR分型,肖某某尸体头部下血迹及颈部下大石头血迹为肖某某所留,尸体旁地面血迹、尸体旁东墙大石块下小石块血迹为夏某某所留,肖某某尸体头部下血迹混有肖某某、夏某某血迹。
5.证人张某英的证言证明,肖体柏患有精神病。2014年5月3日晚,肖某杰请法师在家为儿子肖体柏做法事,法事完后,肖体柏喊她长子肖某彬驾驶三轮摩托车送法师回隆回县,她和肖某彬女友夏某某及夏某某女儿肖某某睡在她三子肖某国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夏某某听见她次子肖某健房子响,3人起床去看,发现肖体柏用斧头在打肖某健房门,旁边地上还有1把钉锤,肖某健家门、风车等物品已被打烂。她问肖体柏为何打房门,肖体柏回答“就要打”,夏某某拿手机打电话给肖某彬,肖体柏就放下斧头来抢手机,2人扭打在一起,她见状去院子喊人,肖体柏又捡砖头打伤她左手。她在院子喊到肖某奇等人返回救人,在肖林槐老屋后发现夏某某、肖某某的尸体,肖体柏躺在尸体附近的田里,肖体柏父亲肖某杰守在田边。
6.证人肖某杰的证言证明,他是肖体柏父亲,2007年开始,肖体柏因患精神病数次在武冈市精神病医院治疗。2014年5月3日,他请法师在家为肖体柏做法事,次日凌晨1点多钟,法事完毕,肖体柏租乘肖某彬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送法师回隆回县。半小时后,肖体柏回到家,拿了钉锤、斧头要去打肖某健的屋,他阻拦未成。凌晨2点多钟,张某英在他屋外喊“肖体柏用铁锤打烂了肖某健的门”,他听后赶到肖某健家未找到肖体柏,就坐在旁边的田坎等。不久,肖体柏走过来躺倒在田里,张某英则在院子里喊“肖体柏把夏某某及其女儿肖某某打死了”,他问肖体柏为什么要打死2人,肖体柏不动也不做声,他就回去了。
7.证人肖某华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肖华生打电话告诉他,肖体柏在打他姨姐张某英,他听后和妻子王云秀一同赶到现场,张某英对他们说,肖某健屋子被肖体柏打烂了,肖某彬女友夏某某及其女儿肖某某也不见了。他、王云秀、张某英、肖某奇等人遂分头找人,并在肖林槐老屋旁找到夏某某母女的尸体,肖体柏躺在现场附近的田里,肖体柏父亲肖某杰守在旁边。
8.证人王某武的证言证明,他是武冈市双排乡三塘村村支书,同村的肖体柏患有精神病。2014年5月4日3时50分,肖华生打电话告诉他,肖体柏把夏某某及其女儿肖某某打死了,他听后打电话报了警,并驾驶摩托车赶往三塘村3组。他到现场后看见肖某健屋子的门窗被打烂,夏某某、肖某某被打死,不久,警察和民兵营长肖坤贤也到了。
9.证人肖某彬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3日晚,同村肖某杰为患精神病的儿子肖体柏请法师在家做法事。次日凌晨1时,法事完毕,肖体柏租乘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送法师回隆回县,并拿了刀子和铲子上车,称要去武冈市双排乡街上打1个姓简的木匠,因此,他在半路将肖体柏赶下车,然后将法师送到隆回县,早上返回家后,他得知同居女友夏某某及其女儿肖某某被肖体柏打死了。2012年,夏某某前夫王祥宝死后,夏某某带着超生的女儿到他家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他给此女取名肖某某。
10.证人欧阳某龙的证言证明,他是武冈市精神病医院院长,2014年4月12日,肖体柏被亲属和村干部送到该院治疗,当时病情较重,4月26日,肖体柏父亲肖某杰要求接肖体柏出院,医院不同意,4月29日,肖某杰书面承诺肖体柏出院造成的后果与医院无关后,医院同意肖体柏出院。
11.提取笔录及病历资料证明,2014年4月12日至4月29日,肖体柏因患精神分裂症入武冈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12.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4)精鉴字第293号鉴定结论证明,肖体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3.被告人肖体柏的供述证明,他因患精神病曾在武冈市精神病医院治疗。2014年5月4日凌晨,在他家做法事的法师要回隆回县,他拿了铲子、刀子租乘肖某彬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送,但车行驶了1公里,肖某彬要他下车回家,他独自冒雨返回家中。凌晨2点多钟,他到家后很烦躁,就拿钉锤、斧头走到肖某彬弟弟肖某健家将门打烂了,肖某彬母亲张某英和抱着女儿的同居女友夏某某从屋里出来看,夏某某看了要打电话报警,他去抢手机,夏某某抱着女儿跑,他就捡石头追打夏某某,在肖林槐屋后砸中夏某某头部,夏某某和女儿一同摔倒在地,他就从旁边水渠翻出石头砸夏某某的头,直到夏某某死亡,夏某某女儿在旁边哭,他又从水渠边翻出1块石头对小女孩头部砸去,小女孩也被砸死。
14.证人王某芳的证言证明,她是夏某某和王祥宝的女儿,2011年3月8日,夏某某在武冈市双排乡三塘村12组家中生下1个妹妹,因妹妹是超生,一直未上户口,2012年父亲王祥宝去世后,夏某某带着妹妹到肖某彬家生活,肖某彬为妹妹取名肖某某。
15.户籍资料证明了夏某某、肖体柏、彭清连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体柏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2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肖体柏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肖体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肖体柏辩解及其辩护人朱需要辩护提出“肖体柏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肖体柏的辩护人还提出“肖体柏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提出要求肖体柏分别赔偿夏某某、肖某某丧葬费41860元及死亡赔偿金167440元,赔偿彭清连赡养费83720元的诉讼请求。因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丧葬费只能按照每人21946.5元的标准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肖体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肖体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经济损失四万三千八百九十三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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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