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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珍与陈震、单素敏、何庆华、李欢普、李天汉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5-20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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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桂珍,女,汉族,住天津市汉沽。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震,男,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雅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素敏,女,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雅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庆华,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欢普,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一审被告:李天汉。 法定代理人:李欢普(李天汉之父),基本情况同上。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王桂珍因与被申请人陈震、单素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庆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欢普及一审被告李天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耀建 代理审判员张胜 代理审判员王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军强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马泽良

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赵雅萌

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