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仁云,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雷森皓,男,200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肖仁云,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雷安星,男,1941年4月21日出
生,汉族。
被告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谢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燕升,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仁云、雷森皓诉被告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仁云、雷森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肖仁云、雷森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仁云、雷森皓负担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