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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1-06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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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剑,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李金龙,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剑诉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剑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彭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彭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彭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韦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