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剑,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李金龙,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剑诉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剑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彭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彭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彭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