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昆明晋宁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关键字]: 拍卖 变卖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11-08

2018-01-08

2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昆明晋宁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执行人:李海明,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赵云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诉讼记录

本院在执行昆明晋宁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明、赵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3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李海明、赵云霞名下的位于晋宁县昆阳中和东路小宗地房屋,房产证号(027792)。2018年1月5日,买受人普国俊(身份证号:)以1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李海明、赵云霞名下的位于晋宁区昆阳中和东路小宗地,房产证号(027792)、土地证号(晋国用(2009)第267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普国俊所有。晋宁区昆阳中和东路小宗地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普国俊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普国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庭彬 审判员徐向林 审判员刘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然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