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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锋与智庆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3-21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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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铁锋,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祥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会,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智庆朝,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刘铁锋与被告智庆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铁锋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铁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铁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世豪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