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琦,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川(WONG,TSZCHUEN),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风,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毅,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张琦与被告王子川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风和茹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子川立即停止侵害张琦就10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2.王子川赔偿张琦经济损失200000元;3.王子川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为貓力molly)向张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王子川赔偿张琦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23700元(其中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700元);5.王子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张琦明确将原主张权利的10幅摄影作品缩减为其中的8幅(以下简称权利照片,具体内容及编号详见附件二);另,鉴于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张琦撤回了第一项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张琦系专业摄影师,应案外人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洛驰公司)的委托,结合相关商业主题并运用自身摄影技巧精心拍摄创作了性质为摄影作品的权利照片。鉴于并未与卡洛驰公司就权利照片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故作为受托人的张琦依法享有权利照片的著作权。经张琦发现,王子川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账号名为“貓力molly”的新浪微博中发布了权利照片,不但未标注张琦的作者身份,还于照片上署名“@貓力molly”字样。此外,王子川还在接受相关采访时故意向媒体隐瞒了权利照片系张琦拍摄的事实。张琦的确曾授权王子川在《猫力乱步》一书中使用相关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但授权范围仅限于与该书有关的事项,现王子川在其微博中未经许可的刊载行为首先侵害了张琦就权利照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鉴于相关摄影作品还被穷游网及新西兰航空等主体用于商业宣传,故张琦损失重大;其次,王子川刊载作品时未标明张琦作者身份,以及故意向媒体隐瞒权利照片系张琦创作拍摄之事实严重侵害了张琦就权利照片享有的署名权。
王子川辩称:1.权利照片表现的风格、创意并非张琦专有,而是复制自其他照片,缺乏独创性;2.即便权利照片构成作品,由于上述作品系为案外人卡洛驰公司商业品牌推广而拍摄,著作权应归属卡洛驰公司所有;3.张琦曾明确同意并要求王子川以微博刊载、发布相关图片的形式,配合卡洛驰公司的相应品牌推广活动;4.相关图片的发布亦与王子川所著《猫力乱步》一书有关,同样经过了张琦明确地授权同意,故王子川未侵害权利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5.王子川刊载、发布相关图片的行为即便无法被认定为配合卡洛驰公司的相应品牌推广活动,也应当属于为个人欣赏及抒发个人感情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6.张琦的微博自述中明确表示王子川刊载、发布相关图片无需署名,且王子川曾于《猫力乱步》一书封底明确注明过张琦图片拍摄者的身份,并支付了相关报酬,故不构成对张琦署名权的侵害;7.张琦依据新闻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就存在疑问,无法作为王子川侵害张琦署名权的依据。综上,张琦的全部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照片拍摄前的相关情况
2013年4月1日,张琦(咖小西)发送给王子川(Molly)题为《拍摄计划》的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载明“附件是本次项目的拍摄计划和参考,……决定仅是拍摄一组照片”“这次邀请出镜的是你和瘦某二人,你看了附件就会明白整体的感觉。因为照片的用途是网络传播用,所以……算是一次品牌推广吧……计划给你们的费用是20000CNY”“这个费用客户还希望到时候发布这些照片时,你和瘦某可以稍微写点感想和小故事发几次微博一起传播,……时间上,我们希望4月25号左右前能完成拍摄……”。
前述邮件附件为一段文字说明及照片若干,其中文字标题为“BeFree,WalkandLove”,载有“这是一个关于自由,行走和爱的拍摄计划。男女主角是计划周游世界的猫力和瘦某,目前两人在印度……”“照片是一个大系列,包括3-5张KeyVisuals,……其中也包括部分productshots”“地点印度……服装:CROCS……使用版权:网络宣传”。
2013年4月,张琦利用胶片相机拍摄包括权利照片在内的一组照片。其中权利照片为人物外景照,虽然拍摄场景及人物姿态各异,但所拍内容均为王子川及“瘦某”的合照。
二、涉案公证情况
2014年9月15日,张琦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在公证员黄某和公证人员钟某某的监督下,张琦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入互联网,并通过百度搜索进入新浪微博主页,录入用户名kaxiaoxi@gmail.com及密码,搜索并进入账户名称为“貓力molly”的微博主页,显示有“关注758”“粉丝2613637”等信息,浏览微博具体内容,其中标注(发布)时间为(2014年)7月23日21时29分的一组九宫格展示图片中的7张照片内容分别与编号为2、6、10、1、8、5、4共7张权利照片内容相对应,该组九宫格展示照片上方标注有内容为“@瘦某恰嘛生日快乐,你是我流浪过的一个地方”的配图文字,下方显示点赞数为16785、转发数为5316、评论为4618。通过逐一点击上述微博中的7张照片放大浏览,每张照片底部正中位置均标注有“@貓力molly”内容的水印。于搜索框中输入“晒不黑”搜索前述账户微博内容,结果为两条博文。其中(发布)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13时49分一条,显示附文为“总是有人问我为什么晒不黑,其实我只是遮掩的好,一传穿吊带或泳衣就露馅了~”,下配有一张图片,内容与编号为X的权利照片内容相对应,博文底端的点赞数为369、转发数为181、评论数为370,照片底部正中位置亦标注有“@貓力molly”内容的水印。同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庭审中,双方确认前述账号名为“貓力molly”微博为王子川所有,相关被控侵权内容为其编辑、发布。
2015年9月11日,王子川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在公证员潘某及公证人员娄某某的监督下,王子川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进入名称为“咖小西”的微博主页,该微博于2014年9月10日发布一篇标题为《我和旅游大大猫力之间不得不说的二三事》的文章,文章内容叙述了包含权利照片在内系列照片的拍摄原委,以及该组照片与卡洛驰公司商业推广、《猫力乱步》一书的牵连关系。该文中后部还特别转引“貓力molly”微博中的两则被控侵权博文并给予评述,其中对(发布)时间为(XXXX年)7月23日21时29分九宫格照片的评论为“这段无病呻吟的话跟《猫力乱步》有关系?”;而对(发布)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13时49分一条的评论为“你说你用就用吧还裁我图裁就裁吧还裁得这么丑”。接续前述两则转引评论后,载有如下内容:“……我们的合同上写的非常清楚,照片是用于和《猫力乱步》这本书相关的一切,但是微博配图和各种杂志采访配图不在我们签约的范围内,虽然你和瘦某拥有肖像权,但著作权在我这里,……我希望你放过我这套照片好吗?以后都别用了,删了行吗?你要是舍不得你那5000多个转发不删也行,请艾特我,告诉你200多万粉丝这套照片的作者是我,咖小西……。”此外,前述博文中还载有“……拍摄在嬉皮士的天堂果阿海滩,民风淳朴,气候宜人。照片出来之后效果非常好,详见下面这条万人瞩目(误)的微博,转发量接近20000,而且软营销也特别棒,软到大家根本不知道是给Crocs拍的,在此也是很佩服王小姐的文案功力……看到评论里照片真好看,谁帮你们拍的啊这么好看blablabla……让我非常得瑟,……虽然没有给照片署名,我也觉得正常,毕竟是一次商业项目,品牌是付了钱的,……猫力用了我的照片我觉得挺荣幸的。总之当时就是心里可美了”的内容,其后转引了王子川发布于2013年5月9日的配图博文,其中确含有部分权利照片,但张琦未就其提出侵权主张。2015年9月18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
2015年9月21日,王子川再次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内容为登录网址为www.kaxiaoxi.com的网站,浏览该网站内容,查找到该网站中展示有包括权利照片在内的一组照片,该组照片每张上方均冠有“CROCS-BeFree2013”字样。2015年9月23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此过程出具(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
庭审中,双方确认前述账号名为“咖小西”的微博为张琦所有,网址为www.kaxiaoxi.com网站系张琦个人主页,相关内容为其编辑、发布。
三、其他情况
经本院勘验,在账号名为CrocsChinaV[实名认证为卡洛驰公司]的新浪微博,以befree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100条微博记录。发布时间跨度为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几乎每一条微博中均标注有相应文字“标签”,存在数条发布时间不同,但博文标注同一文字内容“标签”的情况。依照“标签”归类整理,主要有“小卡—Befree”“BeFree”“BeFree!奔向自由”“befree!自由行走”四组微博,同一标签项下微博照片,内容风格较为近似。经查,以“befree!自由行走”为标题的多篇博文于2013年5月6日至5月10日载有以王子川及案外人“瘦某”为中心人物的若干组照片,并涉及“猫力”内容,部分权利照片亦包含其内。2013年6月24日,前述微博发布一篇博文,其上载明“CROCS‘befree!自由行走’晒美图活动圆满落幕……获奖名单已出炉……”其下,配有“befree自由行走摄影大赛获奖名单”。
另,本院截取百度经验中发布于2014年12月30日的“新浪微博设置水印位置在哪?怎么设置?”一文。经张琦、王子川验看,均确认在前述文章发布时点,使用文中该对应版本的新浪微博软件发布微博图片,可由微博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在图片中显示含有@字样内容的水印。
王子川以猫力为署名著有《猫力乱步》一书。该书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出品方标注有上海浦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睿文化)。该书2013年9月第1版,2014年2月第2次印刷,定价46元。
庭审中,王子川认可从相关当事方处获得了权利照片,并对权利照片与被控侵权照片的一致性不持异议。
四、合理费用支出
张琦在本案中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先后两次实际支出律师费合计50000元。另,为制作(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2500元,制作(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2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张琦提供的(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CROCS微博截屏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王子川提供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的打印件、(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第XXXXX号公证书,卡洛驰公司微博截屏打印件等,及本院勘验截屏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王子川提交一份《摄影作品授权书》,援引其中的授权内容,欲证明因张琦已授权案外人浦睿文化将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照片在内的多张照片使用于《猫力乱步》一书的宣传与推广,现王子川发布被控侵权照片与该书推广、宣传有关,故不构成侵权。张琦不确认该证据中“张琦”署名的真实性,并表示即便《摄影作品授权书》所载授权内容系张琦真实意愿表达,相应的授权对象亦仅为案外人浦睿文化,并非王子川,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对张琦质证意见予以赞同,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另,张琦为证明王子川故意向媒体隐瞒其拍摄权利照片的事实,于(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制作过程中,还进入名为“沈某某”的微博,点击链接,浏览了题目为《(组图)》的配图文章。该文章的来源注明为青年时报,形式为记者访谈,访谈对象为《猫力乱步》一书作者猫力(即王子川),访谈内容围绕其与同伴“瘦某”的旅行经历展开。该文中载有如下内容,(记者)问“书中你的美照都是同行的男友拍的吗?”(王子川)答“是的,都是在瘦某极不情愿和没有爱的情况下,被我强逼用手机按的,再加上后期手机软件的调色,就是你所谓的美照了”。通过网络搜索,在网址为www.qnsb.com,名为青年时报的网站检索到《青春即怒放世界即脚下——与作者的对话》一文(日期标注为2013年10月6日),标题下方署名“《人文杭州》记者李某某”,文章所载内容与网易新闻相同。对此本院注意到,首先,《青春即怒放世界即脚下》一文性质属于采访报道,系对采访实录经后期加工、整理、节选而成,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存疑,不足以据此定案;再者,《青春即怒放世界即脚下》一文访谈所涉照片为“你(王子川)的美照”,虽未附图说明,但一并考察权利照片对稍纵即逝场景的展示手法以及户外人像摄影的光影运用技巧,使用手机自拍形成的可能性较小,故本院无法认定《青春即怒放世界即脚下》访谈报道所涉图片即为本案中的权利照片,该部分公证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张琦据此所持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与之同理,张琦提交的(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所载内容亦与本案无关,因由本院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权利照片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倘若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何人;二、王子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倘若构成侵权,王子川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现详述如下:
一、权利照片属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张琦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之影像。本案中张琦主张的权利照片,在对摄影对象、主题内容、光线处理等方面均体现出摄制者在自主意识下的选择、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至于王子川主张照片中所体现的风格、创意均源自他人,非张琦专有的抗辩,因风格、创意均属于思想范畴而非客观表达,故无法籍此否定权利照片具有独创性,已构成摄影作品的结论。另,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本院注意到,张琦庭审中已向本院出示了全部权利照片的胶片底片,故张琦就著作权归其所有的举证已然达到了支持己方主张的初步证明标准,在王子川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权利照片的著作权人即为张琦。至于王子川主张权利照片之著作权应归属卡洛驰公司的观点,因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张琦与卡洛驰公司就权利照片著作权约定归属的相关材料,故基于现有证据本院对该项主张难以采纳。
二、王子川侵害了张琦就权利照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首先,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比对,王子川于2014年7月23日及2013年5月15日发布于名称为“貓力molly”微博的被控侵权照片与权利照片相比,除因剪裁导致稍许细节差异外,内容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王子川于庭审中亦认可其通过相关渠道取得了权利照片,故本院认定王子川未经张琦许可,于互联网中名称为“貓力molly”的微博平台擅自发布权利照片之行为,已侵害了张琦对前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关于署名权。本院注意到,微博作为一种个人置于互联网内的交流平台,除可实现相关信息的无形存储外,还具有向不特定浏览公众提供、推广、评论信息这一重要功能,而“分享性”更是成为了微博的核心理念。基于微博分享特性而产生的急速传播效应,使得所载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彰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作品使用时所标注的信息。本案中,王子川明知权利照片系摄影师张琦拍摄,但在通过微博平台发布照片时,却并未表明张琦的作者身份,而是标注了“@貓力molly”内容的水印,客观上已然割裂张琦作为作者与权利照片之间的身份联系,故王子川的行为已侵害了张琦的署名权。另需说明的是,无论侵权时点的新浪微博软件是否可由用户自行选择设置水印或编辑水印内容,王子川均应在使用权利照片时,以文字标注等方式,明确指出张琦的作者身份。此举不但事实上可行,亦是王子川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最后,有关王子川的若干抗辩。庭审中,王子川抗辩称,侵权照片系应张琦要求,为配合委托方卡洛驰公司的相应品牌推广活动而发布。对此,本院注意到,虽然部分侵权图片中王子川与同伴“瘦某”穿着卡洛驰公司销售的休闲鞋,但置身于两则侵权配图博文营造的特定语境,不知原委的普通浏览公众完全无法感知商业推广的意图与具体内容;同时,基于对侵权微博私人属性而非商业性质的考量、一并结合双方邮件往来、张琦于其个人主页展示权利照片的冠名主题,以及案外人卡洛驰公司相应主题商业推广期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本院认定两则博文使用权利照片与卡洛驰公司的商业推广无关,王子川相应抗辩无法成立。
王子川复辩称,两则侵权博文发布系为推广《猫力乱步》一书所为,且已经张琦授权许可,未侵害权利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张琦微博自述曾明确表示王子川刊载、发布相关图片无需署名,且王子川曾于《猫力乱步》一书封底明确注明过张琦的拍摄者身份,故亦不构成对张琦署名权的侵害。本院注意到:其一,虽然张琦曾自述认可将权利照片可用于《猫力乱步》一书相关用途,但并未明确授权王子川可在微博平台推广该书时使用;即便张琦授权范围涵盖前述内容,无论2014年7月23日抑或2013年5月15日发布的博文均无法体现出与《猫力乱步》一书的宣传推广有任何联系。其二,本院注意到,张琦的确在名为《我和旅游大大猫力之间不得不说的二三事》一文中表述有“……虽然没有给照片署名,我也觉得正常,毕竟是一次商业项目,品牌是付了钱的,……猫力用了我的照片我觉得挺荣幸的。总之当时就是心里可美了”的内容,但该段文字显属对纠纷因果由来的过程性描述,不应脱离上下文语境,断章取义地加以援引,故张琦的这一自述内容无法等同于对王子川侵权行为的豁免表态;更何况,该段文字与其后转引的微博配图相关联,对应内容并不在张琦指控的侵权范围之内。有鉴于此,本院对王子川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王子川还辩称,所发布被控侵权照片结合配文,应视为个人欣赏及个人感情抒发,属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如为王子川确为个人欣赏之需要,完全可将张琦拍摄的权利照片存储于本地设备中浏览,现王子川将内容上传微博空间,其行为不属于“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对于此项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三、王子川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鉴于王子川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首先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因庭审中,张琦确认权利照片于相关微博已无刊载,遂撤回要求王子川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如前所述,王子川在未注明张琦姓名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使用权利照片,并与其上添加“@貓力molly”内容的水印,该行为侵害了张琦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故张琦要求王子川赔礼道歉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本案中张琦并未举证其名誉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故对其消除影响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张琦将公开赔礼道歉的刊载位置廓定于王子川账号名为“貓力molly”的新浪微博,此请求对应的受众范围与王子川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匹配,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时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张琦主张的赔偿金额,鉴于张琦就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或王子川违法所得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考如下涉案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酌定:权利照片独创性及艺术价值的高低,“貓力molly”新浪微博的关注及粉丝数量,两则侵权博文各自的点赞、转发、评论数量及王子川实施侵权的手段和情节,王子川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关于张琦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其中制作(XXXX)沪东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支出的公证费确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张琦代理律师的工作量及本案诉讼标的额,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王子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账号名为“貓力molly”的新浪微博中连续72小时刊载声明,就侵害张琦权利照片著作权的行为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王子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
三、驳回张琦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5.50元,由张琦负担1862.50元,王子川负担2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张琦于十五日内,王子川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谧
代理审判员于是
人民陪审员韩国钦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二:权利照片
编号:1
编号:2
编号:4
编号:5
编号:6
编号:7
编号:8
编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