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矿一委。
负责人:荆志星,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矿法律顾问,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全,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记录
上诉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以下简称沈煤鸡东煤矿)与被上诉人孙永全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沈煤鸡东煤矿提供了上级公司党委会议纪要及文件规定,旨在证实以其他方式向职工支付了具有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的福利待遇。重审时,一审法院对此应予审查,并据实作出认定。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0元,退还沈煤鸡东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