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标。
被告:嘉兴市美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斌,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牟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磊。
诉讼记录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扬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房产公司)、嘉兴市美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捷投资公司)、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捷文化公司)、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伟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庄育伟,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美捷文化公司、蓝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模型。2.判令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在其所有的“香醍御峰·中央公园”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在其管理的“美捷文化”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万元,维权合理费用1.8万元(含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6000元,考虑到公证费中还包括其他案件的公证费,故在本案中仅主张合理费用1.8万元)。
本院查明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请1应为由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停止在其各自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的图片的行为;由被告美捷文化公司销毁所有涉案侵权模型;由被告蓝伟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模型的行为。同时,原告又明确其主张被告蓝伟公司承担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仅限于本案的侵权行为,现因本案的生产、销售行为已完成,故撤回要求被告蓝伟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模型的行为的诉讼主张,仅要求其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事实与理由: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ardmanAnimationsLtd.以下简称阿德曼公司)为小羊肖恩(shaunthesheep)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经阿德曼公司授权,取得了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以及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5年2月,被告蓝伟公司在未取得阿德曼公司和原告的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22只,并出售给被告美捷文化公司使用。2015年4月,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美捷投资公司和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签订活动委托协议,擅自在被告三盛房产公司位于嘉兴市的香醍御峰楼盘内向顾客展示上述数量的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用于香醍御峰的商业宣传推广活动;同时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在其“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对其肖恩羊展活动进行网络宣传推广,借由网络扩大其知名度,借助肖恩羊展吸引了大量客户光临,有力地提升了楼盘的人气和品牌影响力。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也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美捷文化”对其展览肖恩羊的行为进行业务推广,借助网络推广业务,四被告都从肖恩羊展中获得了大量利益。四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小羊肖恩作品的展览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三盛房产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共用网址、邮箱、微信号,两者混同,共同经营,故共同侵犯了对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蓝伟公司制作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其制作涉案模型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其制作涉案模型的目的为了帮助其他被告进行展览,故又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展览权。因此,就涉案侵害展览权,四名被告连带承担责任;就涉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就其传播的内容单独承担责任,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就其共同传播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就涉案侵害发行权、复制权,被告蓝伟公司单独承担责任。每个被告承担多少金额,由法院酌定。
被告辩称
被告嘉兴市美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模型系美捷文化公司从被告蓝伟公司处购得,蓝伟公司承诺其拥有版权,故美捷文化公司并不知道该些模型是侵权的。2.展览是美捷投资公司举办的,展览上展示有许多的卡通形象,小羊肖恩仅占其中很小的比例,而且来观看该展览的都是小孩,很多模型都被弄坏了,后期回收后已处理掉,原告主张销毁已无意义。3.原告在诉前打电话给美捷投资公司,要求美捷投资公司配合提供相应的合同,协助其打击被告蓝伟公司,并承诺对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免责。现原告拿到了相应的证据却起诉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其行为不诚信。被告也是受害者,希望原告能尽快从源头打击侵权。
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作品的权利及其知名度
四川出版集团和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小羊肖恩图画故事书系列,在书封底注明“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著”、“授权: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北京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有肖恩、提米妈妈、提米、雪莉、比泽尔、主人、淘气猪、羊群等卡通形象。
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小羊肖恩”音像制品,在视频的尾部注明“Aardman”、“AardmanAnimationsLtd2006”。
阿德曼公司于2015年出具给原告《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授权人优扬公司拥有“小羊肖恩”、“SHAUNTHESHEEP”、“小小羊提米”、“TIMMYTIME”文字和卡通形象(含名称、标记、设计、标识、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等)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资格和独占使用许可资格。授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授权期限: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授权内容:优扬公司获准在其认为必要时,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保护和行使上述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全部权利。其中,其有权采取行动的商标专用权范围涵盖权利人在中国已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号/申请号为……的商标;其有权采取行动的著作权范围涵盖权利人已经公开发表的全部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人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所有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系列美术作品。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1、以其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提出和解谈判申请,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以其自己的名义向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产品进行鉴定,以追究侵权者行政和刑事责任;3、以其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者的所有民事责任;4、以其自己的名义收取侵权者支付的赔偿金、合理的维权费用等任何费用……。该《授权书》经公证,并由我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2015)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13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NO:XXXXXXX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者优扬公司经阿德曼公司授权,在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取得了美术作品《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系列》(共22幅)在中国大陆(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使用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申请者优扬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XXXXXXXX。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注:原登记号为2010-F-033299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作废)。该登记证书后附肖恩、比泽尔、提米、雪莉、主人、淘气猪、普通羊群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其中,肖恩为羊型形象,头部及四肢均为黑色,脸型为椭圆形,眼睛为圆形,耳朵呈半椭圆形向外展开,四肢较为细长,身体、头顶及尾部均为白色卷毛;比泽尔为犬型形象,眼睛为较小的圆形,两只耳朵分别耷拉两侧,鼻子又圆又大、占头部面积近半,牙齿参差不齐并突出在嘴唇外,头戴毛线帽子,颈部套有项圈,四肢细长,脚趾粗大;提米为幼年羊型形象,基本形象与肖恩相似,但身形娇小,四肢比肖恩稍粗,头顶无白色卷毛;普通羊为羊型形象,头部及四肢均为黑色,身体为白色卷毛。
原告官网、央视网、新华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人民网、爱奇艺等媒体上有大量的小羊肖恩系列形象的报道。主要报道内容有“品牌起源:肖恩从哪里来?出生名门:奥斯卡获奖动画短片《无敌掌门狗之剃刀边缘》中非常出彩的‘男三号’。名字的由来:由于误入华莱士的发明‘自动编织机’而被剃光一身羊毛,因此被华莱士取名为‘肖恩’(音同英文剃光之意)。前世:在片中对剧情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故事的结尾还凭借自己的勇敢和智慧拯救大家于危险边缘。今生:肖恩也凭借当年可爱的外形和鲜明的性格被大家记住并收获了不少粉丝。在观众强烈的呼声之下,阿德曼公司创制了以肖恩为主角的系列动画片—《小羊肖恩》”、“品牌影响力:126家被授权商170个播出国家和地区2700000Facebook粉丝5100000套DVD销量130000000%2B游戏点击量所获奖项2007年,获得法国安纳西国际动画节最佳电视节目奖。2007年,获得世界喜剧节最佳观众奖……”、“现在肖恩家族不只有《小羊肖恩》,还有衍生剧《小小羊提米》,以及相关儿童书籍、玩偶等……”、“《小羊肖恩》邮册在京首发”、“威廉王子为‘小羊肖恩’雕塑点睛”等。
二、涉案侵权事实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接受原告证据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785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如下内容:
(一)用搜狗搜索“香醍御峰中央公园”,并点击“公众号”,出现“香醍御峰·中央公园微信号:xtyfeng功能介绍:房地产开发……微信认证: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搜索内容。点击搜索内容中的“今天,嘉兴喜欢童话故事的人都来了哦!”一文,显示该文内容,主要为“5月1日,当其他地区的游客在高速路上排队、在旅游景区数人头的时候,嘉兴的游客们正兴致勃勃赴一场童话盛宴—‘嘉有御园’嘉兴首席私家园林暨爱丽丝奇幻公园节。这是一个全城期待的梦境,一场萌动内心的冒险。一大早,大朋友们带着小朋友们来到了童话开启的地方—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等待邂逅一场浪漫惊喜的奇幻之旅。上午9点,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的童话大门,正式开启……”。在该文中配有现场图,图中可见在现场展示众多卡通形象模型,其中有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在该文下方有“嘉有御园嘉兴首席私家园林惊鸿呈世公园新品开园红利用现房珍藏”“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点击右上角按钮分享到朋友圈微信搜索‘香醍御峰·中央公园’或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展示中心/嘉兴市纺工路中央公园东侧”等内容。再用搜狗搜索“公园很大装满童话香醍御峰童话公园节”的文章,出现数个链接,点击其中的2015年5月4日署名“嘉兴看房团”的文章《公园很大,装满童话!香醍御峰童话公园节延期到5月10号》,该文章报道: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共接待近10000名参观者,为了不辜负大家的热情,除了留影区、真人美人鱼、小丑、桌上足球、真人愤怒的小鸟等互动活动外,其他卡通道具均将摆放至5月10日……。(上述内容见公证书附件第85—103、168—176页)。
(二)用搜狗搜索“美捷文化”,并点击“公众号”,出现“以下内容来自微信公众号美捷文化微信公众号:meijieplan功能介绍:公关活动、文艺演出……”“最近文章”等链接内容,在“最近文章”项下出现多篇文章。点击其中的文章《迎春羊年系列展·小羊肖恩》,显示该文章于2015年1月15日发表于“美捷文化”,内容为“羊年快到了,为了满足羊迷们对小羊们的喜爱,特别对肖恩小羊的钟爱,嘉兴美捷特推出迎春羊年系列展出,让羊年的喜庆氛围首先降临在你的身上!适用范围:1、各种商业展览会、博览会。2、各企业、商场标志吉祥物、产品的宣传、促销活动……”。该文章中配有多幅图片,图片内容显示有部分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再点击其中的《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一文,显示该文于2015年6月11日发表于“美捷文化”,内容有“项目名称: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主力单位: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办单位:美捷公关服务模式:公关活动项目时间:2015年5月1日—5月2日尽管五一小长假已落下帷幕,然而5月1日—5月2日,嘉兴首席私家园林—香醍御峰·中央公园暨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开放的轰动场景,依旧震撼着嘉兴!”。在该文章中配有数幅图片,图片的内容与上述“香醍御峰中央公园”微信公众号中展示图片场景相似,为现场展示有众多卡通形象模型,其中有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的图片。(上述内容见公证书附件第107—120页)。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美捷文化”微信公众号系由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共同经营的。被告美捷投资公司则抗辩虽然这两家公司在执行层面上均由牟斌在掌管,但系两个独立的公司,不能混为一谈,该微信公众号系由美捷文化公司经营的。
(三)上述公证书附件第90页、第120页系上述展览同一场景不同角度拍摄的照片,第120页截图显示在草地上摆放着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14只,从左至右依次为:白色的坐着看书的肖恩羊、白色的耳朵耷拉着的提米、红色彩绘肖恩羊、手持黄色滑板的肖恩羊、粉色彩绘肖恩羊、胖胖的普通羊、黄色的比泽尔、白色的向下伸着手的做跨栏动作的肖恩羊、白色的坐着看书的肖恩羊、绿色彩绘肖恩羊、耳朵翘着的提米、耳朵耷拉着的提米、白色的向上伸着手的做跨栏动作的肖恩羊、红色彩绘肖恩羊。
庭审中,被告美捷投资公司抗辩上述展出的14只卡通形象模型中的四只彩绘羊,不是肖恩羊。因为是羊年,展示的是羊的模型,羊都长得差不多,虽长得有点像,不一定是肖恩羊,原告也未提供与之一模一样的模型。
经当庭比对,该四只彩绘羊,除涂有不同颜色外,其形象均为“椭圆形的脸型,圆形的眼睛,耳朵呈半椭圆形向外展开,四肢较为细长,头顶为卷毛”,与肖恩羊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卡通形象与原告享有权利的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基本一致。
(四)2015年2月3日,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甲方)与被告蓝伟公司(乙方)签订了《展览模型出售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模型静态展示服务……出售时间:2015年2月9日,地点:嘉兴,出售类型:肖恩模型22只(黑白色18只,彩绘4只)。模型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模型总费用36000元整(包含单趟运输、人工安装,不含发票)。活动场地由甲方负责,乙方须配合甲方与操作师的沟通协调工作。合同期限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所有道具按照甲方要求质量摆放完成之日为止……4、本合同签约后甲方向乙方预付50%(18000元),作为定金。在模型到达现场,再向乙方支付50%。如甲方未依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且乙方有权撤回模型。5、乙方收到甲方首付款后合同开始生效,甲方付清尾款本合同终止。合同后还附了被告蓝伟公司提供的肖恩羊系列模型22只(黑白色18只,彩绘4只)的图片。
2015年4月13日,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甲方)与被告美捷投资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为确保香醍御峰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活动能高效、顺利地进行,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整体的会务策划和执行服务。举办时间:2015年5月1日、5月2日。服务内容及标准:展览展示布置,预算金额108900(元),项目1、卡通主题龙门架,内容纺工路口10米卡通龙门架搭建,内径4米高度,1个,单价5000,预算金额5000(元);2、卡通充气形象,内容……预算金额3200(元);3、卡通形象雕塑,内容仿真……小羊肖恩……100个,单价720,预算金额72000(元)……乙方提供的硬件道具都属于租用服务,活动结束后乙方清理现场收回……本次活动如遇版权问题,一切由乙方承担责任……基本布置甲方于4月30日16:00前按协议要求进行全面验收。在该协议书文本的下方注有:网址:http://www.573mj.com微信号:美捷文化E-mail:meijie@vip.Sina.com。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美捷文化”的微信号中在宣传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的业务(见上述公证书附件第107—120页),而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的协议中又注明了“美捷文化”的微信号、网址等,故被告美捷投资公司、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系共同组织、策划了涉案活动,两公司业务混同,共同侵权。被告美捷投资公司则抗辩因当时业务员问被告美捷文化公司要了份合同模板,故在协议文本下方显示了“美捷文化”的微信号、网址等内容。被告蓝伟公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据知其大量向广告公司出售、租赁此类模型,其称有版权,故美捷文化公司相信了其承诺。因是羊年,美捷文化公司向蓝伟公司购买了涉案羊的模型做活动,但一直未能出租出去,直到涉案活动才租赁出去。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相互独立,但有些业务相同,需有时向对方借模型。涉案展览由美捷投资公司举办,美捷投资公司向美捷文化公司借了模型。
三、原告维权及支出费用的证据
原告提供(2015)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140号公证书一份(内有《备忘录》)、授权金发票、银行收款记账回执各一份,以证明其授权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南京举办小羊肖恩展览活动,获得授权金25万元,故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失授权金25万元,该证据作为原告主张法定赔偿的参考。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给原告发票一张,收取原告公证费3000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给原告发票一张,收取原告法律服务费160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4日,原告委托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律师函》给被告三盛房产公司,EMS邮件跟踪信息显示已签收。该《律师函》指出三盛房产公司在嘉兴香醍御峰内大量使用小羊肖恩等系列卡通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活动,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严重侵权。要求三盛房产公司接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或者提供卡通形象合法来源的证据。
还查明:本院曾定于2016年4月6日庭审,因未能向被告蓝伟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而取消庭审,改为谈话。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斌代表该两公司陈述称:当时是五一公益游园会,要求各家创意搞活动,三盛房产公司举办的是其他活动,我们将涉案模型在三盛房产公司的场地放了一些,故三盛房产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跟三盛房产公司没关系,因此,我们叫三盛房产公司不用出庭。被告蓝伟公司在上海制作各种模型已有两年余,也没有人取缔,我们当然以为蓝伟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原告应该找得到蓝伟公司,原告不找生产者而找我们使用者,我们怀疑原告与蓝伟公司串通。原告采用欺骗手段向我们要了购买模型的合同,承诺对我方免责,现致使我方员工要引咎辞职,原告的取证方式不道德。蓝伟公司在圈内大家都知道,我已经知道他们老板六七年了,他们的工厂就在虹桥机场边上,该公司大量生产各种模具,除小羊肖恩外,还有其他,据了解,该公司刚搬到沪华公路,这种公司搬起来很方便的。原告陈述其未承诺过免责,只是说如果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能够配合找到蓝伟公司的话,可以减轻责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国内出版的小羊肖恩漫画书、动漫小羊肖恩的音像制品、(2015)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139号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动画片《超级无敌掌门狗之剃刀边缘》中小羊肖恩的截图、原告官网截图、央视网关于小羊肖恩的报道材料,新华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人民网、爱奇艺的报道截图,涉案现场照片截图、(2015)沪徐证经字第7850号公证书、《展览模型出售合同书》《委托协议书》、(2015)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140号公证书、授权金发票、银行收款记账回执、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律师函》及送达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以及原告优扬公司、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的陈述意见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涉案肖恩、比泽尔等四个卡通形象系作者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对小羊等原型进行的美术创作,形成了特定化、固定化的卡通形象造型,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具有艺术价值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又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开出版的漫画书和发行的动画片中的署名,可以认定阿德曼公司是该些出版物的著作权人。该些出版物中包含着原告主张涉案权利的肖恩、比泽尔等四个卡通形象,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些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另属他人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肖恩、比泽尔等四个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阿德曼公司。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鉴于我国与英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阿德曼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原告优扬公司经阿德曼公司授权,获得了涉案“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资格和独占使用许可资格,以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起诉、获得赔偿等权利,原告将其所获的许可使用权至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因此,原告在授权期限内有权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数项人身权利及复制权、发行权等十余项财产权利。本院立案时经初步审查,将本案的案由立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经过庭审,原告明确了其要求保护的著作权中的具体权利事项,故本院据此将本案案由调整为“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关于展览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活动由被告三盛房产公司举办,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由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委托被告美捷投资公司布置,因此,作为展览举办方的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斌陈述称三盛房产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美捷投资公司接受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的委托,布置涉案展览,亦侵害了涉案原告的展览权,属于帮助侵权。被告美捷投资公司、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虽然共用网址和邮箱等,但仅凭该些证据只能说明两者为关联公司,尚不足以证明两个公司人格混同,故原告以此为理由主张被告美捷文化公司与被告美捷投资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侵害原告展览权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但是,鉴于被告美捷文化公司从被告蓝伟公司处购得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后提供给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由被告美捷投资公司帮助被告三盛房产公司举办展览,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的行为亦侵害了涉案原告的展览权,属于帮助侵权。根据原告提供的《展览模型出售合同书》,可以证明被告蓝伟公司出售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时就知道该些模型系为举办展览所用,故被告蓝伟公司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举办展览,亦侵害了涉案原告的展览权,属于帮助侵权。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认为,被告三盛房产公司为了宣传、推广其举办的涉案展览活动,吸引公众参加展览活动,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香醍御峰·中央公园微信号:xtyfeng”上发布与展览活动有关的信息,展示活动现场图,在现场图中展示有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供网络用户通过微信阅读、传播,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美捷文化公司是微信公众号“美捷文化meijieplan”的经营者,其向被告蓝伟公司购买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后,于2015年1月15日在该微信公众号展示其购买的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用以推广、招揽公司业务。之后,又于2015年6月11日将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的涉案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活动图片展示于该微信公众号中,图片中有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被告美捷文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上分析,原告主张的美捷投资公司与美捷文化公司混同的意见不被支持,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微信公众号“美捷文化meijieplan”系被告美捷投资公司与美捷文化公司在共同经营,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美捷投资公司亦因“美捷文化meijieplan”中的发布内容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复制权和发行权。本院认为,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系对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本案证据显示,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来源于被告蓝伟公司,由被告蓝伟公司销售给被告美捷文化公司。虽然在《展览模型出售合同》中未注明涉案模型的制作者,但根据该合同的内容、模型的价格,结合被告蓝伟公司的经营范围、本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以及被告蓝伟公司放弃抗辩权,未到庭应诉又不提供涉案模型的来源证据等案情,本院认为,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模型由被告蓝伟公司制作已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蓝伟公司制作涉案模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其将制作的涉案侵权模型销售给被告美捷文化公司,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关于四名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三盛房产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举办的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中使用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14只进行展览,并将相关的展览内容放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宣传传播,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应分别对该两个侵权行为承担侵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蓝伟公司出于帮助他人布置展览的目的将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销售给被告美捷文化公司,被告美捷文化公司从被告蓝伟公司处购得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后提供给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由被告美捷投资公司为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布置涉案展览,使用了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14只,被告蓝伟公司、美捷文化公司、美捷投资公司均应对帮助被告三盛房产公司的侵害展览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因涉案的展览已结束,涉案侵害展览权的行为已停止,而被告美捷投资公司虽抗辩涉案模型已损坏并已处理,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原告提出四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仅由美捷文化公司销毁涉案侵权模型共22只的主张,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同时,本院注意到,销毁模型系停止侵权的执行方式之一,故原告要求销毁涉案侵权模型共22只的主张,实为要求停止侵权,故本院据此判决由被告美捷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被告美捷文化公司将其购买的涉案侵权模型放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展示,之后又将有关涉案香醍御峰·中央公园爱丽丝奇幻童话公园节中的活动图片展示在该微信公众号上,被告美捷文化公司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蓝伟公司制作、销售涉案侵权模型22个,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涉案制作、销售的行为已完成,原告仅主张被告蓝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额。本院认为,因原告难以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额及四名被告的获利额,要求法院酌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的知名度、权利类型、商业价值、四名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展览举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展览活动的性质、参与活动的人流量、展览持续时间、侵权作品数量、四名被告各自过错情况等本案情节,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系对部分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属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但该公证书仅有部分内容与本案有关,另有部分公证内容与本案无关,故对于3000元的公证费,本院酌情确定支持部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综合参考律师的工作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本案案情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提出的在被告三盛房产公司及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美捷文化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经营了涉案微信公众号,故对原告针对被告美捷投资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被告三盛房产公司、被告美捷文化公司在各自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侵权行为主要系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并未影响到原告的商誉和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的声誉,且情节较轻,影响有限,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足以弥补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无需公开赔礼道歉。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三盛房产公司、被告美捷文化公司在各自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
二、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的“香醍御峰·中央公园”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tyfeng)上、被告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的“美捷文化”微信公众号(微信号:meijieplan)上,立即删除发布的涉案有关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图片的内容;
三、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涉案展览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合理开支2500元(含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500元);
四、被告嘉兴市美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合理开支750元(含律师费500元、公证费250元);
六、被告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合理开支750元(含律师费500元、公证费250元);
七、被告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案发行、复制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4000元、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元;
八、驳回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0元,被告嘉兴市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嘉兴市美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其中的1100元);被告嘉兴市美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行单独负担100元;被告上海蓝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行单独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清芳
代理审判员牟鹏
人民陪审员曹文进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