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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勇与中山市镁鼎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黄伟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处分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8-01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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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志勇,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 委托代理人:薛洪和、成映思,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镁鼎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伟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梁振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X。 被告:黄小玲,女,香港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香港居民身份证×××9025()。 第三人:欧阳亮尧,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5X。 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升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石金好,女,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00。 被告:冯锡洪,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37。 被告:冯锡钊,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11。 被告:冯锡满,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12。 被告:冯琼玉,女,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0X。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勇诉被告中山市镁鼎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石金好、冯锡洪、冯锡钊、冯锡满、冯琼玉、黄伟强、梁振富、黄小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志勇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谭志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谭志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万枝 代理审判员梁乐 代理审判员黄好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丽梅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薛洪和

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成映思

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