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志勇,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
委托代理人:薛洪和、成映思,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镁鼎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伟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梁振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X。
被告:黄小玲,女,香港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香港居民身份证×××9025()。
第三人:欧阳亮尧,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5X。
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升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石金好,女,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00。
被告:冯锡洪,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37。
被告:冯锡钊,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11。
被告:冯锡满,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12。
被告:冯琼玉,女,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0X。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勇诉被告中山市镁鼎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石金好、冯锡洪、冯锡钊、冯锡满、冯琼玉、黄伟强、梁振富、黄小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志勇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谭志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谭志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万枝
代理审判员梁乐
代理审判员黄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