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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富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6-19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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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原青年村乡海子王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顺青,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富生,男,78岁,汉族。

诉讼记录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富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俊峰 审判员张啸飞 人民陪审员张国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孔剑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