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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河与祁向银、山西品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01-02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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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福河,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人,司机。 被告:祁向银,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司机,住大同市。 被告:山西品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落里湾村村口处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赵志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北路110号。 负责人:路晓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康俊卿,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人,司机,住大同县。

诉讼记录

原告赵福河与被告祁向银、山西品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康俊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福河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福河现因病情加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可待实际发生后一并解决本起事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赵福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艳辉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