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福河,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人,司机。
被告:祁向银,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司机,住大同市。
被告:山西品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落里湾村村口处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赵志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北路110号。
负责人:路晓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康俊卿,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人,司机,住大同县。
诉讼记录
原告赵福河与被告祁向银、山西品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康俊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福河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福河现因病情加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可待实际发生后一并解决本起事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赵福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