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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诉前保全申请 担保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7-15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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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525XD。 被申请人:李广俊,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住长葛市。 被申请人:董桂芳,女,汉族,1966年7月4日生,住长葛市。 被申请人:李保田,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长葛市。 被申请人:冀桂平,女,汉族,1967年5月22日生,住长葛市。 被申请人:李保民,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住长葛市。 被申请人:赵军红,女,汉族,1972年8月1日生,住长葛市。

诉讼记录

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广俊、董桂芳、李保田、冀桂平、李保民、赵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广俊、董桂芳、李保田、冀桂平、李保民、赵军红的银行存款6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广俊、董桂芳、李保田、冀桂平、李保民、赵军红的银行存款6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丰曼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