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毛增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江山市**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毛小龙,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祝文文,农民。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040号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毛小龙、祝文文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0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女孩。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整。行政征收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送达了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毛小龙、祝文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满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