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毛小龙、祝文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7-15

2016-06-17

21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毛增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江山市**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毛小龙,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祝文文,农民。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040号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毛小龙、祝文文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0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女孩。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整。行政征收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送达了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毛小龙、祝文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满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旭 审判员朱海曙 审判员毛红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卓峰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