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燕玉,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陈昭森,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香芳,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梧峰村梧井.
被告杨清德,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苏澳镇梧峰村梧井.
诉讼记录
原告林燕玉诉被告林香芳、被告杨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昭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香芳、杨清德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林香芳对双方往来款项经结算,最终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23176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双方约定因该借款发生纠纷,由鼓楼区法院管辖。原告以转账和部分现金的形式履行了出借义务。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和利息,但被告不愿意支付利息且拒绝归还本金。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笔借款应当共同承担偿还的责任,现两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23176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银行流水账单摘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实,其中借款209560元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余额是现金给付被告;2、借条(被告2015年3月3日出具),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的事实;3、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后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两被告未到庭,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在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在陈述,对本安主要事实做如下认定:
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9月26,原告向被告林香芳提供借款共计231760元。2015年3月3日,被告林香芳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上述借款并确认‘利息为0.18分’。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息。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林香芳提供借款,林香芳未及时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31760并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放弃利息请求,本院予以照准。由于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清德对被告林香芳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林香芳、被告杨清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燕玉借款本金231760元。
如果俩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76元,公告费56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旭丹
审判员王凌
人民陪审员陈明凤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