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菊英。
委托代理人王槐兴,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长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521666665,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姚家巷28号。
负责人潘义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银河小区141幢1号。
负责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菊英与被告周长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菊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菊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华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华菊英已预交,由华菊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