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文杰,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廊坊市安次区医院院长,住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广旭、唐春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纲,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廊坊市安次区医院办公室主任,住廊坊市安次区。201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海龙、***,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宝跃,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安次区光明西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住廊坊市安次区。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安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德志,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文光,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住廊坊市安次区。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安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俊苓,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初中文化,廊坊市中尚智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9月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安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振,男,1989年9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中专文化,廊坊市诺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廊坊市安次区。2017年9月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安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凯,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汉族,高中文化,廊坊市纵点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廊坊市安次区。2017年9月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安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云庆,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廊坊市安次区。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安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诉讼记录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文杰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马纲、张宝跃、李文光、王俊苓、刘振、赵凯、张云庆犯贪污罪一案,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冀10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文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马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宝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王俊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云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文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朱文杰贪污违法所得1075587.68元,追缴被告人马纲贪污违法所得10万元,追缴被告人张宝跃贪污违法所得9万元,上述涉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被告人朱文杰受贿违法所得117.9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文杰、马纲、张宝跃不服一审判决,朱文杰以认定其贪污、受贿数额有误,其有坦白、自首情节,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马某、张宝跃均以认定数额有误,其系从犯,量刑重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法庭庭审中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未分开进行讯问,违反法定程序,且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