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国鹏,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河南省淮阳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湘09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9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国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1月表扬5次,并余313分。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李国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李国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兴茂
审判员文国银
审判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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