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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减刑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4-01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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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国鹏,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河南省淮阳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湘09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9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国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1月表扬5次,并余313分。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李国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李国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兴茂 审判员文国银 审判员李雪 ()

裁判日期

二O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徐超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