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文,绰号“瘸子”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现寄住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龙头村新田组周果民家,无业。2018年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铁兵,绰号“兵哥”,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湘潭县,无业。2018年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鹏,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邓赟敏,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卫文,绰号“卫宝”,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株洲县,无业。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岳华,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雪晴,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立,绰号“立哥”,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无业。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明瑶,绰号“摇宝”,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县,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无业。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贺涤飞,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武汉,绰号“醴陵哥”,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醴陵市,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无业。2018年2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武琳,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陈娟,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富根,绰号“毛细”,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无业。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卫华,绰号“卫溜”、“溜总”,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株洲市人,初中文化,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无业。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栋,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灿坤,绰号“坤宝”,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无业。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金伟,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亮,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无业。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静,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炳秋,绰号“炳少爷”,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无业。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宾浩,绰号“浩哥”,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株洲市荷塘区,个体户。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红日,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陈国良,绰号“良宝”,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无业。2003年因犯抢夺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9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谭阳希,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合建,绰号“合建宝”,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株洲市石峰区,系农民。2018年6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诉讼记录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8]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明瑶、钟武汉、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湘020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罗明瑶、钟武汉、黄卫华、黄灿坤、黄亮、宾浩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金自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宾长能、冯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甜担任法庭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文及其辩护人周蓉,被告人王铁兵及其辩护人王晓鹏、邓赟敏,被告人袁卫文及其辩护人李岳华、肖雪晴,被告人罗明瑶及其辩护人贺涤飞、被告人钟武汉及其辩护人杨武琳、陈娟、被告人罗富根及其辩护人言利娟,被告人黄卫华及其辩护人王栋,被告人黄灿坤及其辩护人陈金伟,被告人黄亮及其辩护人刘静,被告人宾浩及其辩护人肖红日,被告人陈国良及其辩护人谭阳希,被告人王炳秋、杨立、张合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以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刘建文、杨立四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招募其他开设赌场的股东成员,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等人出资凑股坐庄开设赌场,并招募被告人钟武汉负责赌场秩序和望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杨立等人负责招揽赌客、刘建文负责租赁赌博场地、袁卫文负责赌场“安保”,赌场内安排罗明瑶等人负责专门放高利贷,股东之间分为核心股东和一般股东。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组织赌客在株洲市经济开发区龙头铺镇交通村杨塘组、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荷塘区茨菇塘办事处红旗路社区长兴路附近、桂花办事处桂花村刘家大屋组、浏阳市柏加镇三源村枯塘组等地流窜作案,通过摇?子猜单双方式开设赌场21次,单注金额100元至1万元,赌场每场庄家赌资3-5万余元,累计组织400余人次参赌。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有组织的从事开设赌场犯罪,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通过赌博吸纳参赌征收人员的征收资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赌场内外由钟武汉牵头组织社会闲杂人员配备对讲机、管制刀具为赌场聚众造势、营造紧张气氛,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强迫房主出租房子让其开设赌场,恐吓在赌场借高利贷的参赌人员到现场继续参赌,不准闲杂人员靠近,同时对其他新开赌场进行暴力打压直接形成了垄断和称霸一方。
其中,被告人刘建文负责凑股开庄、租赁场地、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14场次,凑股7万余元;被告人王铁兵负责凑股开庄、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20场次,凑股11万余元;被告人袁卫文负责凑股开庄、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19场次,凑股10万余元;被告人黄卫华负责凑股开庄、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11场次,凑股2.94万元;被告人黄亮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8场次,凑股1.315万元;被告人黄灿坤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7场次,凑股1.1万元:被告人王炳秋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5场次,凑股2.5万元;被告人罗富根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6场次,凑股2.75万元;被告人张合建参股庄家7场次,参股赌资共计4.5万元;被告人杨立参股庄家16场次,参股庄家赌资8万元;被告人宾浩参股庄家11场次,参股庄家赌资共计4.5万元;被告人陈国良参股庄家7场次,参股庄家赌资共计3.5万元;被告人钟武汉负责望风,非法获利1.9万元;被告人罗明瑶在赌场内“放点”,为赌场庄家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另外,被告人罗明瑶以地下六合彩形式开设赌场,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8年1月3日,因袁卫文与刘建文有矛盾,刘建文与其他股东避开袁卫文开设赌场,袁卫文得知后要钟武汉带人去闹场子。钟武汉纠集“小万”、“小胖”等人携带砍刀到了赌博现场闹事,用砍刀威逼刘建文不准开场子,迫使赌场中止。次日刘建文和袁卫文等人继续开设赌场至案发。民警当场搜查了赌博工具木板一块、杯子一个、骰子三粒、王铁兵持有的赌资2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卫文、王炳秋、罗富根、钟武汉、杨立、陈国良、张合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罗明瑶、黄卫华、黄灿坤、黄亮、宾浩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建文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王铁兵赌资50000元,扣押被告人罗富根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黄卫华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黄灿坤赌资25000元,扣押被告人黄亮赌资25000元,扣押被告人袁卫文赌资80000元,扣押被告人杨立赌资50000元,扣押被告人王炳秋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宾浩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陈国良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张合建赌资30000元,合计扣押赌资4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辩称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该院认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袁卫文四人经过商量组建赌场赌博,纠集被告人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钟武汉、宾浩、张合建、陈国良、罗明瑶参与开设赌场,后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另外被告人罗明瑶同时利用香港六合彩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成员较多且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犯罪事实多起,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袁卫文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系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钟武汉、宾浩、陈国良、张合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建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无意见,对罪名有意见,辩称是赌博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周蓉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被告人刘建文在共同犯罪中并未起主要作用。3、被告人刘建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铁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晓鹏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属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更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铁兵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本案定性开设赌场罪不妥,定赌博罪更恰当。(3)被告人王铁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4)公诉机关现场扣押被告人王铁兵赌资2400元,王铁兵的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交5万元涉案款项。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铁兵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卫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辩解称(1)我非法所得只有1万元,没有8万元。(2)被告人钟武汉是我喊去望风的,我没要钟武汉闹刘建文场子。(3)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辩护人李岳华、肖雪晴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1)本案是以赌博为目的,非恶势力犯罪集团。(2)与刘建文的纠纷是团伙内部纠纷,公安收缴的刀具非开设赌场使用。(3)开设赌场的地点与房东形成合意,给了租金,未强迫房东。(4)被告人袁卫文非法盈利只有1万元,不是10万元。(5)被告人袁卫文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属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被告人罗明瑶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贺涤飞的辩护意见是:1、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没有组织策划的故意,不是本案的主犯;3、被告人罗明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4、罗明瑶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钟武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武琳、陈娟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认定为赌博罪,不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2、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3、被告人钟武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4、主动投案,是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富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言利娟的辩护意见是:1、不构成恶势力犯罪;2、被告人罗富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无犯罪前科,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卫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栋的辩护意见是:1、不属于恶势力犯罪;2、被告人黄卫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主动退缴赌资4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灿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陈金伟的辩护意见是:1、对赌博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对开设赌场罪名的定性有异议;2、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3、被告人黄灿坤属于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刘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亮属于从犯、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炳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被告人宾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肖红日的辩护意见是:1、对开设赌场的定性无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参股赌资不是4.5万元,是3万元;2、被告人宾浩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其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3、被告人宾浩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被抓后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国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谭阳希的辩护意见是:1、对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是开设赌场的普通犯罪;3、管制刀具不是被告人陈国良特意准备的;4、被告人陈国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5、从犯,退缴赌资。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合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商议,由自己坐庄开设赌场,王铁兵还邀被告人刘建文合伙加入开设赌场,刘建文同意加入。后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刘建文共同商定,由袁卫文负责找人看护赌场,每天支付1000元费用。
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袁卫文、王铁兵、刘建文、杨立先后纠集被告人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等人出资凑股坐庄开设赌场。由刘建文、杨立等人负责租赁赌博场地,刘建文、王铁兵、杨立等人负责招揽赌客。赌场内,由被告人罗明瑶等人负责放高利贷。被告人袁卫文给被告人钟武汉配备两台对讲机,钟武汉纠集“小万”(暂未查明身份)和“小胖”(暂未查明身份)负责望风和维护赌场内秩序、不准闲杂人员靠近。先后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有组织的从事通过摇骰子、猜单双方式开设赌场21次,单注金额100元至1万元,赌场每场庄家赌资2.5至6万元,累计组织400余人次参赌,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
开设赌场的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6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凌某3家,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宾浩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2、2017年12月17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办事处红旗路社区长兴路168号往北200米散户一铁棚子内,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宾浩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3、2017年12月18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办事处红旗路社区长兴路168号往北200米散户一铁棚子内,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张合建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4、2017年12月19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办事处红旗路社区长兴路168号往北200米散户一铁棚子内,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黄卫华每人凑股5000元,张合建凑股10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3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5、2017年12月20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凌某3家,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浏阳嫂子”(暂未查明身份)、“开爹”(暂未查明身份)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6、2017年12月21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凌某3家,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浏阳嫂子”(暂未查明身份)、“开爹”(暂未查明身份)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7、2017年12月22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凌某3家,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陈国良、宾浩、黄卫华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8、2017年12月23日下午,在浏阳市柏加镇三源村枯塘组后山自搭棚内,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宾浩、罗富根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凑股1600元,黄亮及另一人(暂未查明身份)各凑股17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3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9、2017年12月24日下午,在浏阳市柏加镇三源村枯塘组后山自搭棚内,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王炳秋、罗富根每人凑股5000元,张合建凑股10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3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0、2017年12月25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办事处红旗路社区长兴路168号往北200米散户一铁棚子内,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宾浩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凑股1600元,另两人(暂未查明身份)凑股34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1、2017年12月26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凌某3家,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杨立、陈国良、黄亮、王炳秋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凑股1600元,黄亮及另一人(暂未查明身份)各凑股17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3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2、2017年12月27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办事处桂花村刘家大屋组066号院内,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杨立、“浏阳嫂子”(暂未查明身份)、“开爹”(暂未查明身份)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3、2017年12月28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办事处桂花村刘家大屋组066号院内,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宾浩、张合建每人凑股5000元,黄灿坤及另三人(暂未查明身份)各凑股125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4、2017年12月29日下午,在浏阳市柏加镇三源村枯塘组后山自搭棚内,被告人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宾浩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凑股1600元,黄亮、黄灿坤每人凑股17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5、2017年12月30日下午,在浏阳市柏加镇三源村枯塘组后山自搭棚内,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2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6、2017年12月31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凌某3家,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宾浩、罗富根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凑股1600元,黄亮、黄灿坤每人凑股17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3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7、2018年1月1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办事处红旗路社区长兴路168号往北200米散户一铁棚子内,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宾浩、罗富根、陈国良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黄亮、黄灿坤、“康少爷”(暂未查明身份)每人凑股125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40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8、2018年1月2日下午,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办事处桂花村刘家大屋组066号院内,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陈国良、罗富根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凑股1600元,黄亮、黄灿坤每人凑股17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35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19、2018年1月3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杨塘组016号周伏珍家,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陈国良、宾浩、王炳秋、张合建每人凑股5000元,黄卫华凑股1600元,黄亮、黄灿坤每人凑股17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40000元,组织人员赌博。当天,因袁卫文与刘建文有矛盾,刘建文与其他股东避开袁卫文开设赌场,袁卫文得知后要钟武汉带人去周伏珍家闹场子。钟武汉纠集“小万”、“小胖”(暂未核实身份)等人携带砍刀到了赌博现场闹事,用砍刀威逼刘建文不准开场子,迫使赌场中止。
20、2018年1月4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杨塘组016号周伏珍家,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陈国良、罗富根、宾浩、王炳秋、张合建每人凑股500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40000元,组织人员赌博。
21、2018年1月5日下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杨塘组016号周伏珍家,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每人凑股10000元,黄卫华凑股6250元,陈国良、王炳秋、罗明瑶、张合建每人凑股5000元,黄亮、黄灿坤、黄灿均(在逃)每人凑股1250元,庄家共凑股赌资60000元,未经租住周伏珍家的刘某许可,在周伏珍家继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当天,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查获赌博工具木板一块、杯子一个、骰子三粒。
另查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日,被告人罗明瑶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湘氮一区一无名麻将馆内经营三期香港地下六合彩买码,收受赌资3.4万余元,非法获利16532元。
综上,被告人刘建文负责凑股开庄、租赁场地、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14场次,凑股7.5万元;被告人王铁兵负责凑股开庄、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21场次,凑股11万余元;被告人袁卫文负责凑股开庄、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19场次,凑股10万余元;被告人杨立参股庄家16场次,参股庄家赌资8万元;被告人罗明瑶参股庄家1场次,参股庄家赌资共计0.5万元;被告人黄卫华负责凑股开庄、组织赌客,其参与开设赌场11场次,凑股2.87万元;被告人黄亮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8场次,凑股1.77万元;被告人黄灿坤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7场次,凑股1.055万元:被告人王炳秋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5场次,凑股2.5万元;被告人罗富根负责凑股开庄,其参与开设赌场6场次,凑股3万元;被告人张合建参股庄家7场次,参股赌资共计4.5万元;被告人宾浩参股庄家11场次,参股庄家赌资共计5.5万元;被告人陈国良参股庄家7场次,参股庄家赌资共计3.5万元;被告人钟武汉负责望风,非法获利1.14万元。被告人罗明瑶还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庄家及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案发后,被告人袁卫文、杨立、钟武汉、王炳秋、罗富根、陈国良、张合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建文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王铁兵赌资52200元,扣押被告人袁卫文赌资80000元,扣押被告人杨立赌资50000元,扣押被告人罗富根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黄卫华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黄灿坤赌资25000元,扣押被告人黄亮赌资64000元,扣押被告人王炳秋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宾浩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陈国良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张合建赌资30000元,合计扣押赌资511200元。
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罗明瑶、黄卫华、黄灿坤、黄亮、宾浩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龙头铺派出所株公经接字[2018]0013、0046号接报案登记表,株公经(龙)立字[2018]0017、0032号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等人在株洲市经济开发区龙头铺镇杨塘组16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赌,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罗明瑶抓获,查获赌资6万余元,并查明被告人罗明瑶在赌场内坐庄进行六合彩的赌博。公安机关遂予以立案侦查。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1)2018年1月3日至1月5日,被告人刘建文等人在我租住的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杨塘组016号周伏珍的家里开设赌场,租金每天500元。(2)每天派多人在我家附近出入,不知情的周边群众感觉恐慌、害怕。(3)2018年1月3日,赌场开到一半时,有几个年轻人带刀来赌场,不该刘建文一个人开赌场,这几个人吵事后,赌场就散了。(4)我和刘建文是亲戚关系,此事发生后,我心中感觉害怕,我不想他们在我这开设赌场了,跟刘建文表达了这个意思。但2018年1月5日,我不在家时,刘建文他们未经我同意就把人带到我那里继续开赌场。
3、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实(1)我位于株洲市经济开发区龙头铺镇交通社区杨塘组。2018年1月5日,有人租了周伏珍家的房子用来赌博,有很多陌生的男子在我家门前的路上游荡,碰到我时都盯着我看,问我是干嘛的,我说我住在里面,他们就让我进去了。还告诉我没事多在家里待着。(2)这些陌生男子都是年轻小伙,外表看上去很凶,都是社会上混的,在路旁游荡,对进出的人进行盘问,让我们附近的居民都感到恐慌。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杨塘组村民,2018年1月5日那段时间,有很多人在周伏珍家赌博,我家院子也被停满了车,有些年轻小伙看起来流里流气,挺凶的,在附近游荡,赌场的人有带刀子、棍子之类的。村民们都很怕他们,村里的小孩、年轻人都不准到这边玩,对我们村里的人生活有影响。
5、证人唐某1证言,证实(1)我到被告人刘建文开设的赌场里赌博钱输了,我就向赌场里放贷的被告人罗明瑶借钱。2018年1月2日,我跟罗明瑶借2000元,利息为200元一天,扣除利息,他只给我1800元,并约定两天之内还款2000元,如果两天之内未还,从第三天开始每天收200元利息。(2)2018年1月3日,有人拿了刀和棍子去赌场内闹事。
6、证人凌某2的证言,证实(1)我住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25号,家里是一栋2层楼的楼房,楼房正前面有一块水泥坪。(2)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建文说他要带人到我家打牌,我同意了。到当年12月底,刘建文带人在我家前坪赌宝四次,赌宝方式就是摇骰子赌单双。第一次给我500元现金,后面三次每次都给我老婆500元现金。
7、证人凌某3的证言,证实我住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升村豪口组25号,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看到有20多人在我家前坪赌博。
8、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1)我住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刘家大屋组066号.(2)2017年底,被告人杨立跟我老公讲会带人到我家前坪玩,我老公答应了。后来才知道他们是用骰子赌宝,用一个瓷杯子用木板盖着,里面放三颗骰子摇,然后参与赌宝的人猜单双。每天赌宝散场后,给我租金500元。
9、证人龙某、雷某,刘淑连,朱金连,张美林,黄亮存、王某,陈雨高、言新、彭石元,黄湘泉、文某,彭和平、陈淑华,张德林等证言,均证实(1)在被告人刘建文等开设赌场内赌博的事实,赌场内有股东、有望风的、有放点的,赌场里矿泉水免费、吃饭免费。(2)参赌人员数量。
10、证人许某,陈翠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明瑶坐庄并安排许某报码,许某又联系陈翠香收散户码单,陈翠香收码单后报给许某,共经营三期香港地下六合彩赌博。
11、证人郑某、唐某2的证言,均证实在陈翠香处买码的事实。
12、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龙头铺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及社会危害性说明等书证,证实(1)被告人刘建文等在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开设赌场,参与人数众多,影响社会稳定。(2)案发后,被告人袁卫文、王炳秋、罗富根、钟武汉、杨立、陈国良、张合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察手段,查明了被告人袁卫文、王铁兵、杨立、宾浩、王炳秋、黄灿坤、罗富根、黄卫华、黄亮、张合建、陈国良等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及次数。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证人刘某指认被告人刘建文就是在株洲市龙头铺镇交通村杨塘组向其租房开设赌场者.(2)证人易某、龙某、吴某、文某、王某、杨某等分别指认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黄卫华、王炳秋、罗富根、宾浩、张合建等是开设赌场者。(3)开设地下六合彩的被告人罗明瑶与帮其收钱的下线许某相互予以指认。被告人罗明瑶还指认自己记录的每期六合彩赌博收注、输赢、抽水情况。其中,罗明瑶共收赌资3.4万余元,非法获利16532元。(4)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等分别指认开设赌场的场地,株洲市经济开发区龙头铺镇交通村杨塘组016号周伏珍家,大升村豪口组凌某3家,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社区长兴路168号往北200米散户铁棚子内,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刘家大屋组066号院内,浏阳市柏加镇三源村枯塘组后山自搭棚。(5)被告人刘建文指认被查获的赌博工具骰子、茶杯、正方形木板照片。(6)被告人钟武汉指认看管赌场的作案工具刀子六把及用于望风的工具对讲机两台。(7)证人文某、杨某,王某、吴某分别指认被告人刘建文等开设赌场的地点。(8)被告人杨立、宾浩等开设赌场人员与同案犯袁卫文、罗明瑶、黄卫华、钟武汉、黄亮、罗富根、王炳秋、陈国良、张合建相互予以指认,还指认了吴某、王某、唐某1等参赌人员的事实。其中,被告人罗明瑶就是在赌场放高利贷者。
1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1)公安干警查获三颗骰子,一个杯子,一个木板子组成的赌博工具一副。(2)在被告人钟武汉驾驶的湘B×××××车辆内,查获两部黑色对讲机,六把管制刀具,刀身长度分别为71公分,38公分,42公分,42公分,55公分,49公分。(3)对被告人罗明瑶与下线许某收受下注后自己坐庄进行六合彩赌博中,二人的聊天及转账记录予以提取并制作照片。
15、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实(1)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建文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王铁兵赌资52200元,扣押被告人袁卫文赌资80000元,扣押被告人杨立赌资50000元,扣押被告人罗富根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黄卫华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黄灿坤赌资25000元,扣押被告人黄亮赌资64000元,扣押被告人王炳秋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宾浩赌资40000元,扣押被告人陈国良赌资30000元,扣押被告人张合建赌资30000元,合计扣押赌资511200元。此款已上交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2)公安人员已收缴参赌人员龙某,雷某,吴某等部分赌资。
16、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张美林,陈淑华,唐某1,黄湘泉,龙某,雷某,吴某,彭和平,黄亮存,文某,杨某,刘淑连,彭石元,王某,张德林,唐某2,邓玉秀及许某,陈翠香给予了行政处罚。
17、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明瑶、钟武汉、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的供述和辩解,均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相互证实了同案被告人参与凑股坐庄的时间、金额和次数,被告人罗明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告人钟武汉带人望风和维护赌场秩序的时间、次数及每天参赌人员至少都有二十余人等事实。其中,(1)被告人刘建文供述,因为赌场参赌人员多,对周边交通有影响。赌场开着,也拉不少周围群众参赌,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赌场有专门看场子的年轻男子看上去像社会上混的人,总在赌场外晃悠,周围群众心中害怕。(2)被告人罗明瑶供述,给被告人刘建文放高利贷4000元、给被告人袁卫文三次放高利贷共50000元。被告人罗明瑶还供述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湘氮一区一无名麻将馆内经营三期香港地下六合彩买码,收受赌资3.4万余元,非法获利16532元。(3)被告人钟武汉供述,若有小孩等不赌博的人员进入赌场,股东会用语言先劝他们出来,不听的就会用言语威胁他们弄出赌场。
18、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明瑶、钟武汉、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的户籍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此十四名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被告人陈国良的前科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明瑶、钟武汉、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被告人罗明瑶还利用香港“六合彩”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明瑶、钟武汉、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钟武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罗明瑶、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卫文、杨立、钟武汉、王炳秋、罗富根、陈国良、张合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罗明瑶、黄卫华、黄灿坤、黄亮、宾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袁卫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经审查,被告人刘建文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短时间纠集在一起,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单一性质的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单纯为牟取不法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劳务纠纷、合同债务纠纷而引发的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的规定,故被告人刘建文等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袁卫文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卫文、杨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明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钟武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富根,王炳秋,陈国良,张合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卫华、黄灿坤、黄亮、宾浩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建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铁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袁卫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罗明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钟武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罗富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卫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黄灿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黄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炳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宾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国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张合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公安机关收缴的赌资511200元(已暂交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六、被告人罗明瑶违法所得1653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七、被告人钟武汉违法所得11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八、公安机关移交的犯罪工具砍刀六把,赌博工具骰子二粒、茶杯一个、木板一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自仿
人民陪审员宾长能
人民陪审员冯丽
相关法律条文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