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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寺庄乡吴家拐村民委员会与郭永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5-28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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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吴家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 代表人王兵占。 委托代理人郭庆勋。 被告郭永才,男,35岁,汉族,住南乐县。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吴家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郭永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南乐县寺庄乡吴家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武益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家鸣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