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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执行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征收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罚款案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

[关键字]: 程序合法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1-10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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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宁少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浮)人社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

申请执行人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处罚罚款6376688.36元,并按照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称,被执行人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欠缴职工社保费2118896.12元、未按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整改,并提交以下证据: 1.(浮)人社监令字[2015]10号限期改正指令书; 2.(浮)人社监告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3.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 4.(浮)人社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浮)人社监送字[2015]04号送达回证; 6.浮府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8.《关于江西蓝渤啤酒有限公司欠缴职工社保情况的调查报告》、胡森仔、方美容、程林贞调查笔录各1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浮)人社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浮)人社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淑仪 审判员占阳生 审判员但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嵩群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