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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崔红伟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管辖 不动产 拍卖合同 标的物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8-27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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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红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兴源拍卖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崔红伟、山西兴源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立管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立管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崔红伟的管辖异议请求。 其事实与理由: 一、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案虽然有不动产房屋的存在,但并非是因不动产权属引起的纠纷,而是因拍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原告的请求是解除拍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非要求法院判决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纠纷可能涉及不动产,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并不能一律都认定为“不动产纠纷”,并不必然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适用相应的合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起诉的本案被告之一山西兴源拍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山西省运城市工农街138号,本案属于拍卖合同纠纷。据此,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请求你院依法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运中立管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崔红伟的管辖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立法目的是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本案虽是因拍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但实体审理均是以标的物中国农业银行屯留支行渔泽镇北岗营业所的建筑物展开,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地长治市屯留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无错误。综上,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迪 审判员徐玉厚 代理审判员苏星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薛花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