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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鑫、刘金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从犯 违法所得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6-11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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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鑫,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2009年1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12日被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金虎,曾用名刘风森,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浩,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诉讼记录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公刑诉[2019]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董鑫、刘金虎、陈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福、黄丹琪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鑫、刘金虎、陈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董鑫租赁易县白马乡七里庄村村北一空院开设赌场,以“推筒子”的赌博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5000余元;被告人刘金虎明知董鑫开设赌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赌场外望风放哨;被告人陈浩明知董鑫开设赌场,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排列赌博顺序,提供服务,帮助董鑫在赌场内抽头渔利。被告人刘金虎获取非法所得800元、被告人陈浩获取非法所得600元。庭审中,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另查明,2009年1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鑫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金虎、陈浩明知董鑫开设赌场,分别在赌场外望风放哨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排列赌博顺序,提供服务,帮助董鑫在赌场内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金虎、陈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鑫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量。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董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金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董鑫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刘金虎违法所得800元、陈浩违法所得600元,均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小亮 审判员梁爱东 陪审员梁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运韬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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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一条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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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六条
  •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