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金龙。
原告:丁末琴。
被告:浙江明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58号1幢三楼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57976C。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执行董事长。
被告:沈建国。
被告:杨淼。
诉讼记录
原告徐金龙、丁末琴与被告浙江明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沈建国、杨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金龙、丁末琴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龙、丁末琴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徐金龙、丁末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