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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龙、丁末琴与浙江明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沈建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9-26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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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金龙。 原告:丁末琴。 被告:浙江明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58号1幢三楼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57976C。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执行董事长。 被告:沈建国。 被告:杨淼。

诉讼记录

原告徐金龙、丁末琴与被告浙江明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沈建国、杨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金龙、丁末琴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龙、丁末琴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徐金龙、丁末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和平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