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根春与被告陈剑仙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不动产登记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陈剑仙与原告谷根春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虽然向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未履行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售房协议》的约定,被告陈剑仙应在交房后半年内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而时间过去8年,被告仍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现被告陈剑仙在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后,要求原告谷根春交纳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于交费数额未能协商一致,而使原告从被告处所购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原告诉请被告陈剑仙为原告提供资料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481民初2041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