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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某与余干县鹭鸶港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虽然原告起诉符合立案受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本院认为,本案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赣1127行初9号 2016-06-12

金仁自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18号 2016-06-25

金围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1号 2016-06-25

洪攀贵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33号 2016-06-25

金幼龙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34号 2016-06-25

金勋大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8号 2016-06-25

洪兴华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30号 2016-06-25

金桥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9号 2016-06-25

卢作甫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6号 2016-06-25

金阶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0号 201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