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年诉联保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顾金、毛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产品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全拿净”农药除草剂的合同成立,被告销售的“全拿净”农药除草剂给原告的蚕豆田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应注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同时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联保科技公司作为销售方,所销售的“全拿净”农药除草剂是“氟磺胺草醚氟”与“精喹禾灵”两种农药除草剂混合使用的产品,该农药除草剂在注意事项中,无明确警示说明蚕豆田禁用。且在原告施用“全拿净”除草剂造成46.7亩蚕豆秧苗萎蔫枯死后,被告联保科技公司员工顾金到实地查看时,未向原告提出施药对象错误,而且进行药害试验,并根据药害结果确认蚕豆田受损面积,证明原告蚕豆秧苗萎蔫枯死绝收与被告联保科技公司销售“全拿净”农药除草剂无明确警示说明、以及公司营销员错误引导使用农药除草剂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联保科技公司不存在其免责的情形,应按上述规定予以退货,并赔偿原告赵吉年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提出的原告受损亩数不确定,施药对象错误,将大豆田除草剂“全拿净”施用在蚕豆田,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同意赔偿、不予退还货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其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提起退款、赔偿损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赔偿损失额应按被告联保科技公司员工顾金出具的蚕豆田药害调查报告确认的面积与评估结论为准,对原告施用农药除草剂剩余部分,应退还被告联保科技公司,被告联保科技公司应按退货数量向原告返还货款。对原告超出评估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321民初1973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