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所签《还款计划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还款计划书》所载明的借款事实及相应金额有原告历年审计报告和原、被告双方转账凭证等予以印证,故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据《还款计划书》履约。但此后被告仅归还820万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还款计划书》尚未支付的已到期款项。对于原告诉请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02420元,原告根据被告实际付款情况分段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且其所计算的比例未超过《还款计划书》所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约定且依法有据;对于原告诉请要求的分别以930万元、35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两笔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09民初24994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