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翠莲与上海皇朝鱼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袁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公司营运
    【法院观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皇朝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因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提出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皇朝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被告皇朝公司违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皇朝公司返还转让费5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解约后其余财产的处理,因原、被告均表示本案中不再主张,故本案中,本院不再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袁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01民初17216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