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正芳、方海霞诉张成忠等12名被告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1997年二原告被积石山县民贸公司招为职工,当时民贸公司为国有企业。1998年民贸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订立了《积石山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该章程第17条规定:本公司的股权证持有者均为公司股东。在庭审中,二原告未能提供股权证,因此无法证明为股东资格。虽然二原告提供了从积石山县工商局调取的公司股东名录,依照该公司章程规定,仍无法证明其股东资格。据此二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积民初字第440号 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