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软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原告系美国企业,涉案计算机软件为境外软件作品,中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使用涉案软件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承认其使用了Mdaemon13.0.2版本软件,但认为其使用行为在该软件试用期内。对此,原告认为,首先,被告不是从原告官方网站而是从其他平台上下载的;其次,原告涉案软件试用期仅为30天,期满会有付费提示,否则软件功能受限无法正常使用,如果被告使用试用期版本软件,原告公证材料会显示有英文“unregistered”(未注册)字样。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显示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状态并非Mdaemon13.0.2软件试用期状态,且被告自己提供的软件状态记载的也不是试用期状态。被告对其不侵权抗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认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Mdaemon13.0.2软件著作权。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安装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庭审中述称其已卸载了涉案侵权软件,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用途和价格体系、原告营销方式和手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使用时间和范围等酌情综合确定。对于原告提交的产品价格,因为相关产品的版本不同,故该价格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适用。对于被告提交的《定货合同》中的软件产品价格,因为所涉版本用户规模为100,且被告员工规模也在100以内,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所安装的版本是“unlimited”即无限制级别的,故该价格亦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适用。此外,原告主张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等费用并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凭证,本院对此将在赔偿数额中一并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宁知民初字第022号 2015-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