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殿军诉被告胡艳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用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古塔区兴业里兴业人家6-8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是基于原告的允许,故被告占用的基础为合法占有。但自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开始,被告就应当将房屋返还原告,继续占用,即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关于被告抗辩的原告已将房屋抵顶给被告的主张。因从三位证人证言及录音的内容来看,均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明确达成了顶账协议。故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原、被告间有此约定,因该房屋系原告婚后所得,且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告亦无权自行处理,被告只能追究原告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而无权占用房屋。因被告不足以证明房屋系抵顶给被告,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借用合同关系,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综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均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702民初450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