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沙河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记卡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张成昊在农业银行办理了借记卡性质的银行卡,与农业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农业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张成昊的银行卡于2016年6月19日在泰国被盗刷8032.13元,农业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与加密保护技术,具备识别其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应当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在储户因银行卡的信息被窃取而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农业银行应当对张成昊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农业银行应当赔偿张成昊损失8032.13元。农业银行基于本案向张成昊实际赔付后,可代位取得张成昊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赔偿的等额部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14民初14062号 2016-10-18